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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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婚的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13-08-27 08:35 浏览量:653

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3-08/26/content_1083433.htm
2013年8月26日   B05:B05-律师沙龙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蔡绍辉

    近日港媒爆料,艺人阿Sa与陈伟霆试婚,开始了半同居生活。如今人们常说的“试婚”即婚前同居,倒不是什么新鲜事物。现行 《婚姻法》中,对未婚同居纠纷的处理,与婚姻关系有明显的区别:如果仅仅是单纯的同居而没有财产或者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就不属于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如果因为财产或者未婚同居生育的子女抚养而发生纠纷,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起诉讼。

    没有配偶且又没有婚姻障碍的一男一女以夫妻互视同居生活的,按照 《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而又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其同居关系。如果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以及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如果因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应按一般财产关系处理,即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应按个人财产对待;同居生活期间因为共同生活和经营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现行 《婚姻法》明文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按照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双方应当解除同居关系,必要时可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同居的,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根据刑法的规定涉嫌重婚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权益仍然受到保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配偶在离婚时请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在提到同居关系时,就不能不提到事实婚姻问题。对于事实婚姻,只有形成于我国婚姻法颁布实施以前的,才认可其法律效力,即作为合法婚姻对待。

    自1994年2月1日起,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同居关系处理。

    从感情的层面讲,男女双方有决定同居的权利,青年人自主选择试婚似乎也无可厚非。但从理性的角度讲,每个人在做出决定的时候,都应当考虑好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其中包括法律后果,并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

    男女双方有决定同居的权利,青年人自主选择试婚似乎也无可厚非。但从理性的角度讲,每个人在做出决定的时候,都应当考虑好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结果,其中包括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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