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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婚前“参股”买房 离婚了女方说是借款

 发布时间:2014-10-30 16:19 浏览量:482

http://news.163.com/14/1029/01/A9MI8KPS00014Q4P.html

20141029日  商报记者 吴光亮

重庆商报讯

大渡口的张平婚前给了女友赵芳6.8万元用于买房,后来离婚了,双方却为了这笔钱的性质问题起了纠纷。张平认为这笔钱属于他的出资购房款,所以他应该对购买的房屋拥有一部分产权,而赵芳却认为这笔钱属于借款性质,张平对所购房屋没有产权。双方由此打起了官司。昨日,记者从法院获知,法院一审判决张平对房屋拥有21.87%的产权。

出资购房 证上没他名字

今年63岁的张平和54岁的赵芳相识于1995年,恋爱了15年后,双方才办理了结婚登记。200912月,张平和赵芳结婚前夕,赵芳看中了一套位于大渡口步行街附近的二手房,于是,就找张平要了6.8万元用于购买此房。购房合同显示,总的购房款为31万多元。在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过程中,赵芳与其女儿孙敏成了产权人。

房子买了,张平和赵芳于2010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生活在一起后,屡屡因各种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这导致在2013年和今年年初,赵芳两次向大渡口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因房屋涉及到赵芳女儿孙敏的权益问题,所以法院未就房屋的权属和分配问题进行处理。

张平和赵芳离婚后,双方围绕房屋产权的事又是闹得不可开交,最后,张平又将赵芳母女告到了法院,要求分配房产。

婚前出钱 借款还是房款?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纠纷。张平表示,自己给赵芳的6.8万元属于购房款,所以,他对房屋享有部分产权。

赵芳母女这下不干了,女儿孙敏拿出购房发票表示,发票上写明是她交的钱,张平根本就没出钱。“房款是我全额出资,完全不关张平的事。退一万步说,就算我妈找张平拿了6.8万元,也是属于借款,完全与买房的事没有关系,我妈借钱也许是干别的事去了。”孙敏告诉法官。

随后,法官调取了赵芳起诉离婚时的庭审记录,记录却清楚显示着,赵芳承认找张平拿了6.8万元用于购房,但赵芳表示钱是属于向张平借的。“当时就是因为要结婚了,我才出的钱,两个人在一起总要有个住处,这并不是借款,而是我出资购房的钱。”张平反驳表示,赵芳就是看房屋升值了一两倍,所以咬定这笔钱是借款。

结合实情 判得部分产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诉的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赵芳和孙敏名下,但从购房款的出资看,孙敏提供的购房发票,仅能证明付款人是孙敏一个人,孙敏和赵芳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出资人就是孙敏一个人。

法院根据赵芳与张平打离婚官司时的庭审记录确认,张平的确在购房过程中给了赵芳6.8万元作为购房款。但这6.8万元到底属于什么性质?法官调查认为,赵芳与张平恋爱了十多年,而且在购买房屋后不久就结了婚,从实际情况来看,这6.8万元系张平出资共同购房的钱款更符合实际。

法院遂根据张平出资的金额,一审判决了张平对争诉房屋拥有21.87%的产权。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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