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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说审判丨老娘舅趟不牢家务事 涉老纠纷翻番涌向法院

 发布时间:2014-10-30 16:18 浏览量: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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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9  上海法治声音  周柏伊

上海法治声音通讯员丨章伟聪

涉老特别程序案件与老年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弱化或丧失相关,其类型主要包括申请宣告老年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其申请确定监护人、申请变更监护人、申请宣告其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等,此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需在自立案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或公告期满的一个月内审结。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社会老龄化程度加深、亲属间对监护权的争夺、基层组织指定监护职责发挥不充分、设立监护方式单一等原因,使得该类案件处理难度急剧加大,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

针对涉老特别程序案件暴露出的种种问题,昨日(1028日)下午,长宁区人民法院举行 2009-2013年涉老特别程序案件审判白皮书暨监护人指定工作操作指引》发布会,对该院2009年至2013年受理的针对涉老特别程序案件的审判情况作了介绍,对这类案件的基本情况、特点、案件激增原因,审理中遇到的困难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对化解这些问题提出一系列合理建议。

增幅快,矛盾大,审理工作较难推进

据长宁法院民四庭章晓琴副庭长介绍,2009年至2013年,该院共受理涉60周岁以上老年人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案件110件,自2012年起案件数量剧增,从之前每年10件左右上升到2012年的39件、2013年的38件,涨幅超过300%

导致案件数量剧增的原因是多方面,一是社会老龄化程度加深,导致患有脑梗、老年痴呆等老年病的带病人口比重增加,直接导致了案件数量的增加。记者从《2009-2013年涉老特别程序案件审判白皮书》上了解到,约有70%的案件是由于老年痴呆、脑梗等老年疾病造成老年人行为能力丧失或弱化从而涉诉,30%则是因为精神疾病、智力残疾等原因导致。

二是群众法制观念的增强,懂得在家人失去行为能力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确认。三是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房价高企使得老年人积攒的财富数量剧增,在利益驱使下,家庭内部对监护权的争夺变得普遍化,进而诉诸法院。四是以“老娘舅”所代表的家庭矛盾化解机制功能弱化,导致大量纠纷涌进法院。此外,作为法律规定的承担指定监护职责的基层组织和单位,也因法律规定笼统,缺乏操作细则,矛盾纠纷尖锐,维稳压力大等原因,不能充分行使指定职责,导致案件处理难度加大。

某特别程序案件中,被申请人在幼年曾因病致聋哑,表达上存在一定障碍,现在已是70余岁的高龄,长期患有高血压、脑梗、糖尿病等疾病。被申请人共生育一子二女,儿子过世后,其随小女儿共同生活。因两女儿围绕被申请人财产的监管、处分问题发生矛盾。大女儿担心小女儿利用照顾父亲之便擅自处分父亲的财产,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受理后,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但小女儿担心案件处理会改变父亲随其生活的现状,导致其无法再对父亲财产进行管理,故把老人藏匿起来,阻挠开展鉴定,两个女儿之间还为此发生了肢体冲突;法院在长达几个月中多次上门做工作,并通过单位及居委会等方方面面做工作,才使得案件得以推进。

写指引,送读本,呼吁多部门共建机制

针对涉老特别程序案件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长宁法院在《白皮书》提出了多个方面的建议:一、基层组织依法履职,落实诉前指定程序,在做好相关工作人员选择,并加强岗位培训的同时,勿忘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密切联系群众来加大宣传力度;二、人民法院加强引导,做好审判延伸工作,既要严格依法受理,引导群众走诉前程序,还需制定操作指引,为基层组织提供规范性参考,并利用自身的专业资源,联合基层组织开展相关的法制培训和宣传等工作;三、政府职能部门和老龄工作机构应发挥协调功能,和法院一起构建多部门联动机制,结合工作实际来搭建老年人权益维护平台,形成民政、司法、街道、法院之间的联动机制,实现工作面上的对接和个案点上的协调。

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长宁法院此番撰写了供居民(村民)委员会使用的监护人指定工作操作指引(建议稿),并给出了多个格式文本,以供基层组织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参考使用。

长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亚娟表示,近十年来,上海已经快速进入老龄社会,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挑战是全方位的,如何保障老龄事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幸福养老”建设,涉及到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法院发布的白皮书和指引,是该院作为全国“老年维权示范岗”,致力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审判延伸工作;是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需求,切实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的一项整改措施;也是该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促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一次探索。

此次发布的涉老特别程序案件审判白皮书,旨在发挥以下三方面的作用:一是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社会矛盾预警机制”作用,深入挖掘涉老特别程序案件激增的社会原因、制度原因,指出老年维权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二是推动完善辖区的老年维权工作机制,妥善处理涉老纠纷,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营造尊老、爱老的社会氛围;三是推动完善辖区基层组织指定监护人工作机制的规范化,增强对老年人、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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