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库压力引出继承法修改话题
2014年10月8日 法治周末
中国人财富增长、老龄化加剧固然是重要因素,老人财产独立必然带来个人自主意识的增强,但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将从人情社会走向法治社会,法治不但要成为社会运行的基础,也要走进家庭,个人要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务,其中就包括遗嘱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蒲晓磊
作为一家自2013年3月21日发起的公益项目,中华遗嘱库的定位是为60岁以上的老人免费提供遗嘱咨询、遗嘱登记和遗嘱保管的服务。截至目前,已经成功办理遗嘱登记6700多份。
但对于有着4万预约数量的中华遗嘱库而言,仍然面临着很大的工作压力。
除此之外,中华遗嘱库还有一项“任务”,那就是推动与遗嘱直接相关的继承法的修改。“中华遗嘱库作为一个了解社会民众财富传承真实情况的平台,将为继承法法学理论和法学研究提供最直接的调研资源。下一步,双方将加强合作,共同推动继承法的研究与完善进程。”中国政法大学财富传承法律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曹义孙教授如是说。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制定于1985年,距今已有29年的时间。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课题组负责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继承法关于遗嘱方面的规定,最主要的问题是内容简陋,不适应当前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在制定继承法的时候,改革开放刚刚开始,仍然处于计划经济的阶段,人们并没有很多的财产,因而也不会有较多的遗产,且存在不愿意通过遗嘱处置遗产的习惯。经过近30年的发展,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那个时候制定的遗嘱继承制度和遗赠制度,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需求,必须进行修正。”杨立新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我国现行继承法中,专门规定遗嘱继承和遗赠事项的规定共7条,司法解释中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共9条。近些年,随着社会经济与科技的飞速发展,个人私有财富也在迅速增加,财产关系呈现日益复杂化局面,我国现行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修改继承法是大势所趋。”北京市延庆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古章阳法官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遗嘱意识仍不够成熟
“面对已经预约的近4万名老人,中华遗嘱库原有的接待能力明显不足,甚至出现了个别预约老人尚未等到办理遗嘱登记就已去世的情况。”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介绍。
“中国人财富增长、老龄化加剧固然是重要因素,老人财产独立必然带来个人自主意识的增强,但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将从人情社会走向法治社会,法治不但要成为社会运行的基础,也要走进家庭,个人要依法管理自己的事务,其中就包括遗嘱。”谈到越来越多的老人预约遗嘱,陈凯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这样分析其原因。
陈凯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4万多老人的预约量固然令人惊讶,但这仅仅代表了一种趋势,远远没有达到正常的水平。
“从人口数量看,北京有300多万老年人,4万老年人占比只有1%多一点。相比之下,成年美国人立遗嘱的数量是49%,英国人2009年一年有36%的人更新遗嘱。”陈凯向记者介绍。
陈凯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当前社会的遗嘱意识还不够,也不够成熟,主要误区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认为遗嘱是特殊家庭的专利,没有认识到普通家庭也应该立遗嘱,即使独生子女家庭也需要遗嘱;第二,认为遗嘱是老年人和病人的专利,没有意识到遗嘱是任何一个拥有健康、家庭、财富的人的一种责任;第三,认为遗嘱就是避免纠纷,没有认识到它在社会生活和家庭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设立遗嘱的情况反映了社会观念的现状,体现了法治观念在一个社会中是否深入人心。”陈凯对法治周末记者说。陈凯认为,随着各种因素的叠加,立遗嘱的老年人在未来几年内会出现大规模的增长。
但与遗嘱最直接相关的继承法,29年未曾修改过。
陈凯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认为,在法学领域,继承法的研究仍然是一个短板,“这个短板集中体现在研究领域的局限性上,大量研究着眼于继承顺序、继承范围、遗嘱形式等传统领域,缺乏对一些新兴的、代表现代社会发展趋势的领域进行横向研究的视野,例如遗产税、遗嘱管理、间接继承、对继承条件继承义务继承协议的研究等。
杨立新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认为,包括遗嘱人的资格问题、遗嘱方式、特留份制度公证遗嘱、遗嘱的执行问题等内容,都应当列入继承法修订的范围之中。“这些问题不进行修订,继承法就无法适应当前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无法实现遗嘱人订立遗嘱处分自己遗产的真实愿望。”杨立新说。
建议增加新的遗嘱形式
随着科技的进步,更加人性化和便捷的书写、记录与存储方式更多地被人们采用,现实中出现了新型的遗嘱,比如打印遗嘱、影像遗嘱、电子邮件遗嘱等。然而,这些新的遗嘱形式引起了诸多争议。。
“自书遗嘱可否采用打印后签名的方式?是否需要增加密封遗嘱、电子数据遗嘱?”2012年6月,在西南政法大学组织的“中国继承法修改热点难点问题研讨会”上,在谈到遗嘱继承的形式问题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姚红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杨立新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电子遗嘱等遗嘱形式在今天更为普遍,但是立法并没有规定,比较灵活的法院和法官对符合法律要求的电子遗嘱认可其效力,但是僵化一点的法官就拒绝承认其效力,因而剥夺了遗嘱人的遗嘱权。“对于这些遗嘱形式,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是自然人有更多可以采用的遗嘱形式,确立遗嘱,尊重被继承人的生前意志,减少继承纠纷。”
古章阳法官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她在最近两年审理过多起涉及到新型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
2013年7月,纪家姐妹俩将弟弟纪某诉至延庆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父亲生前建造的房屋六间。庭审中,弟弟纪某称父亲生前已经将房屋通过遗嘱形式留给纪某,该房产与两姐妹无关,并提供一份书面材料予以证明。该书面材料以全文打印方式载明纪某所述事实,仅有落款的父亲签名为手写,亦未注明年月日。纪家姐妹俩不认可该份遗嘱的真实性。
古章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审判实践中,法官很难根据打印遗嘱的书面材料认定为自书或者代书遗嘱,而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的效力规定是不同的,自书遗嘱仅需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则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我认为有必要增加打印遗嘱类型,并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细化。”古章阳说。
“继承人之一提供证据用于证明自己根据遗嘱继承享有财产权利,而现行继承法并未对打印遗嘱的类型与形式要件进行明确规定。”古章阳说。
我国现行继承法只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遗嘱类型。
古章阳认为,审判实践中显示,电子科技的发展已经催生了打印遗嘱、视频遗嘱等新型遗嘱形式,有必要将该新型遗嘱类型及形式要件在继承法中予以明确规定,确保审判实践有法可依,对确认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杨立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认为,增加遗嘱方式,既是对原来遗漏的规定进行修订,又是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因此,应当加以补充,使我国的遗嘱方式更为全面,适应遗嘱人立遗嘱的实际需要。
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应修订
根据现行继承法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但在杨立新和古章阳看来,继承法修订时应当对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作出修订。
杨立新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我国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的规定,最大的问题是规定其效力优先于其他任何遗嘱方式。
“这样的规定造成的后果是,遗嘱人一旦设立了公证遗嘱,就不能再以其他遗嘱方式变更或者撤销公证遗嘱。在出现危急情况时,如果遗嘱人想要变更遗嘱内容,又无法进行公证,就不能实现自己支配遗产的自由意志,造成违反遗嘱人意志的后果。”杨立新对记者说。
“法律关于遗嘱规定的目的系最大限度地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僵化的认定公证程序的效力优先,极有可能不能反映遗嘱人最终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愿,这与遗嘱继承的立法目的相悖。”古章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对于公证遗嘱所造成的弊端,杨立新教授与古章阳法官都认为,应当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性的规定。
杨立新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这种立法方式,其他各国在立法中均未出现过,是一个没有立法例支持的制度。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任何遗嘱方式都没有特别优先的效力,都是以时间先后确定内容不同的遗嘱的效力。“我国继承法也应当如此,删除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实现遗嘱方式效力‘平等’的要求。”
古章阳建议取消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增加对公证遗嘱程序的审查。古章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相对于其他遗嘱形式,可赋予公证遗嘱较大的证明效力,公证遗嘱的证明力通常情况下大于其他遗嘱的证明力。但同时,也应明确规范公证遗嘱的订立程序和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对公证遗嘱的程序和形式要件进行审查,避免完全由公证行为替代司法程序对遗嘱效力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