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尚需得到更多社会认同 来自温州法院的调查显示:3年受理2375件涉家暴离婚案件,
2014年10月8日 中国妇女报 姚改改
2010年4月,浙江省温州市在全市的市县两级法院及基层重点法院全面推行了反家庭暴力合议庭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如今,4年时间悄然而过,制度的运行效果如何?是否起到了其应有的作用?
最近,一份《以瑞安市法院涉家暴离婚案件为分析对象的关于人身保护裁定社会认同度的调查》的报告新鲜出炉,现实情况让人担忧。
人身保护裁定制发率低,效果很好
陈成益、薛箴言是这份调查报告的作者,两人均为瑞安市法院陶山法庭法官。他们告诉记者,通过实证调研分析了2011年~2013年瑞安市法院审理的涉家暴离婚案件,发现涉家暴离婚案件发生率和人身保护裁定制发率严重不匹配,发人深省。
“最近3年,法院的离婚案件总量持续激增,涉及家暴案件发生率居高不下。”陈成益介绍,近3年,瑞安法院涉家暴离婚案件为2375件。“事实上,相当比例的家暴事件发生后,受害者的第一选择是私力解决。因而,家暴实际发生率应该要比案卷中统计出来的还要高。”
在如此高的家暴发生率下,瑞安市法院3年间仅制发了4份人身保护裁定,比例之低,令人瞠目。“可一旦制发了人身保护裁定,它的效果又是非常明显的,有着不可替代的制度优势。”陈成益说。
在4例案件中,法院均针对具体案情对受害者进行适时的释明,指导受害者举证并申请人身保护裁定。一经受理,法院迅速启动审查机制,在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成立后,会快速制发人身保护裁定,同时发函至当事人所在辖区派出所、司法所、妇联等单位,协助法院对施暴者进行监督。“经过跟踪随访,确认4例被申请人均未违反相关禁令。”陈成益表示。
法官之困,协作单位之惑,受害者之惘
造成人身安全裁定制发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作为法官,陈成益、薛箴言也说出了他们在办理此类案件中的困惑。
从审理机制上来看,在离婚案件中,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即便在查明存在家暴事实的情况下,只要不构成“长期、持续”,在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判决不准离婚。此种情况下,一般也就不会制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还有一点是,九成以上的当事人庭前无法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加之法院案多人少,审理任务繁重,法官无法做到对当事人进行全部调查取证。”面对这种现状,两位法官也颇觉无奈,“不是不肯下苦功,而是不能”。
派出所、妇联等作为此类案件的协作单位,两位法官与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交流,发现几乎所有受访者都表示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对人身保护裁定制度知之甚少。“他们在处理过程中,更多的是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甚少对家暴证据进行固定,致使‘最佳证据’制度性灭失。显然,各相关职能部门尚未对反家暴工作达成充分共识。如何界定、如何保护?在技术层面上还有待细化。”薛箴言说。
两位法官对绝大多数家暴受害者走访调查后,更是感到人身保护裁定想要获得群众认同任重道远。
“她们受到家暴后,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不愿寻求外力救助,而是通过内部消化方式来缓解冲突,存在侥幸心理。等这一方法行不通,她们才会向公安派出所、妇联等相关部门寻求帮助。”“最要命的是相当比例的受害者反家暴意识、证据意识、维权意识十分薄弱。”
他们做了项统计,受害者在被问及是否知道在离婚案件中可申请人身保护裁定时,仅寥寥数人表示在相关报道上看到过,至于申请人身保护裁定的申请条件、程序设置、禁止事项就更无从谈起了。
强化联动、宣传教育,各部门皆应有所作为
抛开完善立法、加强司法等宏观方面的建议,该报告还对妇联、派出所等相关协作单位给出了更为具体的建议。
“比如家暴受害者在寻求社会以及公权力救助和干预时,妇联、村居等在组织双方沟通和解时,可以要求施暴者作出书面保证,在调解过程中可对调解内容进行记录整理,有条件的,录音录像进行保存,是再好不过的了。”两位法官认为,反对家暴必须要将法院、公安、司法行政、妇联、村居等相关部门的力量进行智能整合,各部门之间要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与协作,争取做到预防在前,治理并重。
如何让广大群众特别是妇女认识到家暴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
陈成益介绍,“2013年,瑞安市法院制发的郑某申请人身保护案中,开创了一个比较好的宣传方式。”该院在审理具有典型意义的人身保护裁定申请案件时,采取了听证会方式,邀请辖区妇联干部和村居妇女代表参与旁听。此举不仅有效震慑了施暴者,同时也起到了宣传效果,扩大了人身保护裁定制度在群众中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