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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师话离婚---《法治周末》2010年10月12日律所版

 发布时间:2010-12-17 15:26 浏览量:890

2010-10-13 6:08:01

近日,民政部公布了最新的全国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数据显示,2010年前两个季度,全国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达到84.8万对。几乎每天有近5000对夫妻办理离婚登记。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离婚人数已经连续7年递增,离婚率呈逐年升高趋势。

《法治周末》  http://www.legalweekly.com.cn/content.jsp?id=164107&lm=%25E5%25BE%258B%25E6%2589%2580    日期:2010-10-12

  客观看待统计数据

  (杨晓林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民政部公布的统计数据并未包含当事人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以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调解书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统计数据,事实上,在每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审理民事一审案件情况统计表中,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比重也一直居高不下。应尽快建立与完善民政婚姻登记、公安户籍管理与人民法院的婚姻状况统计的衔接机制,以便我们更全面、客观地看待和研究中国社会的离婚率及婚姻家庭状况。

  恩格斯曾说:“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这段经典论断直到今天仍意味悠长,值得我们思考。离婚率的上升,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也是人们追求高质量的感情生活、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

  婚姻家庭争议与人的特定身份密切相关,它更多地涉及感情、亲情和道德,既不宜用简单的契约式关系及其调整方式来解决,也不能简单地以权威性的裁判“分清是非”,进行处理,应把促成当事人恢复感情、消除对立,实现和解,作为纠纷解决的根本目标和价值取向。在社会转型的特殊阶段,创建和谐社会、和谐家庭,在已初步建立起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时代背景下,作为法律人,守住社会稳定的底线,律师当有所作为。

 

  社会环境变化为重要原因

  (罗敏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新的时代,人们对生活、婚姻、情感的要求已与原来有所不同。这一点特别体现在女性身上。过去婚姻出现问题,女性多选择委曲求全。而近年来因不能忍受配偶的背叛、与配偶没有共同语言主动提出离婚的女性明显增加。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和经济能力的增强,也使女性面对婚姻的态度发生转变。尤其是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女性,有能力独立生活并抚养孩子,在婚姻出现问题后,多表现出不能容忍的态度。

  此外,当今的社会性整体评价已然改变,离婚在传统观念中是一件违背道德、羞于启齿的事情,现在人们对于离婚更多表示接纳和默许。社会性整体评价改变,致使当事人的离婚自我评价体系也会发生改变,很多来咨询离婚的当事人,就表现出满不在乎的态度。

  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当婚姻亮起红灯时,夫妻双方应当积极寻求更多渠道予以帮助,例如,婚姻学校、婚姻咨询师等。俗话说:“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大家应该珍视彼此之间的缘份,更加理性地对待婚姻。

 

  确保子女利益最大化

  (古晓丹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离婚案件不可避免要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而且随着离婚年轻化的出现,子女一般也都较年幼,如何能在离婚时确实保障子女利益的最大化,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子女抚养权的判决是很严肃的一个问题,不仅关系到子女人格的养成和一生的幸福,还涉及到多个家庭的幸福,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比财产分割更重要的事情。遗憾的是,我们常常看到,法官把大量的时间放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而对于子女抚养权仅凭庭上的一两句询问就粗率地作出决定。

 

  警惕婚姻家庭案件“民转刑”

  (段凤丽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其安定与否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稳定。目前不断上升的离婚率已经成为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隐患。现实中,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升级导致杀人、放火、投毒等危害家庭和社会的严重刑事犯罪,同时家庭成员自杀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

  婚姻家庭关系中发生的犯罪,具有情感、道德与法律的多重因素,因此,这类犯罪有和解的基础,适用恢复性司法有利于家庭破镜重圆;适用刑事和解,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具有婚姻家庭关系因素而犯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可以考虑适用刑事和解。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礼记》更把“修身齐家”上升到与“治国平天下”同等重要的高度,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做好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律师也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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