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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法制晚报》采访:无过错方向“小三”索赔 应予立法

 发布时间:2010-12-17 15:27 浏览量:1584435684

2010-11-11 23:06:31
    博主按语:在海南三亚返京前,接受了《法制晚报》 记者就小三索赔问题的采访。我的主要观点是:我已注意到相关媒体报道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倡导夫妻互相忠实的正确婚恋价值观是每一位有社会责任感的婚姻法学者及相关司法实务以及社会工作者的共同愿望,并应为之努力奋斗。但需要冷静指出的是,设立“配偶权”目前仍仅仅局限于学术探讨范围,而第三人侵犯配偶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这一点虽然从法理上不应质疑,但尚未有任何正式立法层面予以吸纳并实施的计划日程。由此,现在奢谈如果受害者可以向“小三”索赔,追究其侵犯配偶权责任, 为时尚早。

    第三人应否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立法上尚未明确,导致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不受理不支持无过错方告第三者的案件,但是在现实司法审判实践中已有判例,并不妨碍婚姻中的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第三者索赔,以个案推动立法。

           (转帖自“家事法苑”婚姻家庭法律资讯博客)      

                  无过错方向“小三”索赔 应予立法

   2010/11/10 23:59    来源:YNET.com 北青网  法制晚报    那佳

  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日前召开 专家热议“人身权保护” 律师建议———
  ●热点点击
    今年是婚姻法颁布60周年。近日,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在海南三亚召开。
  据报道,在年会上,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表示,婚姻法学专家们正在讨论“人身权保护”,“小三”或许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责任,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与“小三”赔偿其经济和精神损失。
  据了解,按照现行《婚姻法》,原配向“小三”索赔,是无法可依的。
  如配偶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无过错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其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但是,向“小三”索赔则没有法律依据,即便起诉到法院,通常也会被驳回。
  那么,如果将“配偶权”写入法律,或增加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无过错一方是否可以追究“小三”的民事赔偿责任?该法条是否会成为婚姻家庭的“防护墙”呢?
  为此,记者连线采访了刚在三亚参加完年会的杨晓林律师。
  法律看点
  1.如果受害者可以向“小三”索赔,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哪些证据是法院认可的?
  2.若“小三”违法,被追究侵犯配偶权责任,那么受害者可以索赔哪些损失?
  3.婚外同居关系约定的补偿问题如何解决?
  ●律师解读 
  
 起诉“小三”维权尚无法可依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专业律师杨晓林表示,设立“配偶权”目前仍局限于学术探讨范围。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这一点虽然从法理上不应质疑,但还未被提上立法并予以实施的计划日程。
   由于第三者是否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在立法上尚未明确,导致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不受理不支持无过错方告第三者的案件。
  但在现实司法审判实践中已有判例,这就说明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妨碍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第三者索赔,以个案推动立法。
   照片、电邮、通话记录都是证据
  杨律师认为,如果当事人起诉,应提出证据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里界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可“持续、稳定”究竟是多久?最高法院没说。截至目前,各地也仅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界定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而北京的法院还没有明确的界定。
  杨律师说,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明两人关系的照片、信件、电子邮件、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此外,还需要有当事人在精神上及经济上遭受损失的证据,如病历、诊断证明、司法鉴定书等,这样在法庭上才有说服力。 
  婚外同居约定补偿  尚无统一判案尺度
  杨律师说,婚外同居关系约定的补偿问题是目前较突出的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征求意见。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给第三者财产性补偿,但事后又反悔,如果第三者起诉要求兑现承诺是否支持。
  目前比较倾向的意见是,如果同居的第三者要求有配偶者支付补偿,法院不支持;但是有配偶者向第三者按照约定支付补偿后又反悔并要求对方返还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但现在各地出现了不少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向第三者主张返还财产的案件,法院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大多予以支持。
  杨律师称,实践中存在同案异判的现象,有的判决支持返还全部,有的判决只支持返还一半,这方面还需要最高法院尽快统一判案尺度。

 

 

附:
 1 四川妻告第三者侵权获胜诉   《法制日报》2001.10.16
  近日,四川省泸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妻子状告“第三者”侵犯其配偶权,要求“第三者”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的民事纠纷案件,该院判决:被告谢某某停止对原告邬某某人格利益的侵害,并赔礼道歉;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共计400元由被告承担。 
  2000年,谢某某(系有夫之妇)与邬某某之夫相识来往。邬某某见其夫经常深夜不归,便跟踪其夫,多次发现谢某某与其夫在一起,并与谢某某发生争吵。邬某某之夫为此多次殴打邬某某,并起诉离婚。今年6月5日,谢某某与邬某某之夫同住旅店一屋被公安民警查获,俩人均承认与对方有不正当性关系,有结婚之念。在本案诉讼期间,邬某某之夫撤回了其离婚诉讼。 
  原告邬某某诉称,被告谢某某侵犯了其配偶权,致使其夫在家施用暴力,并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谢某某停止侵害,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 
  被告谢某某未答辩,经传票传唤也未到庭应诉。 
  泸县法院经不公开审理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人格权益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当然也包括人格权利和人格利益。我国婚姻法虽未规定配偶权,但原告对其合法的婚姻依法享有作为配偶在精神上的安宁与自由这一人格利益。因此,原告的这一合法的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与原告之夫通奸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的人格利益,具有违法性,构成侵权。被告不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但原告的婚姻未破裂,也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四川省泸县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简兴超  殷士楠。

   2、关于第三者索赔问题

但在国际范围,就司法实践而言,日本、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判例已明确表明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第三人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日本民法典》没有此类规定,但是实务中此类的诉讼却是存在的,日本最高法院1979年3月30日就配偶一方有外遇,受害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向插足引起家庭破裂的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作出判决,肯定了离婚之受害配偶向第三者提出的损害赔偿。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婚姻诉讼条例》第50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离婚或申请裁判分居或只要求赔偿时,可以其妻子或丈夫与某人通奸为由,向该人要求赔偿。”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亲属编第1056条对离婚损害赔偿作了原则性规定:“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有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一方,请求赔偿。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榴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失者为限。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比如在美国,第三人以诱惑、离间与通奸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疏远,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不尽家庭责任,并使夫妻关系受到严重威胁,甚至造成夫妻关系的解体,致使他方的配偶权受到严侵害的,受害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第三人予以赔偿损失。一些州的法律明确规定,只要通奸行为对婚姻有所损害,就可以判决第三人予以赔偿。

 

在美国,北卡罗来纳州法院1997年8月5日作出了美国司法史上首次“第三者”受罚的判例。即第三者考克斯基于通奸行为致朵罗西婚姻关系破裂,法院陪审团要求考克斯向朵罗西支付高达100万美元的赔偿金。参见《美国一妇女向第三者索赔百万美元》,载《民主与法制》,1997年21期,第18页。

 

美富商第三者插足被判赔偿

记者:  |京华时报  时间: 2008-01-09

 据新华社电美国最高法院7日决定不受理密西西比州一名商人的上诉案。这意味着这名富商要为当初勾引他人妻子的行为支付75万美元赔偿金。

这位富商名为杰里·菲奇,1997年时,他与有夫之妇桑德拉·瓦伦丁有了私情。两年后,桑德拉生下一个女儿,但她丈夫约翰尼·瓦伦丁很快就发现那个女孩不是自己亲生女儿。

两人很快离了婚。桑德拉办离婚的法律手续时承认了自己的外遇。这之后,她很快与菲奇结婚。但让她没想到的是,前夫瓦伦丁利用一部州法律将菲奇告上法庭。

那一法律规定,如果配偶不忠实,另一方可向第三者索赔,要求赔偿失去爱情、友情等损失。

根据密西西比州法院的裁决,菲奇要赔给瓦伦丁75万美元。

菲奇不服,认为这一判决违反宪法,依据的是中世纪式的观念。他将案子打到了州最高法院,但最后仍旧败诉。他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后,最高法院于6日决定不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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