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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大丈夫”奉上钞票房产 “小媳妇”转身玩起失踪 法院判决:房子归丈夫所有

 发布时间:2014-03-12 09:40 浏览量:571

http://zjfzb.zjol.com.cn/html/2014-03/03/content_63059.htm

201433  北京青年报 李罡


  年过四十的梁先生没想到,自己辛苦打拼半辈子才挣得的房产和存款,不到一年时间就拱手让人;而在自己苦苦追求下终于携手步入婚姻殿堂的娇妻,却在财产到手后将自己“打入冷宫”。

  最终,梁先生将比自己小18岁的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北京海淀法院近日判决房屋归梁先生所有,但是其要给妻子一定补偿。

  网络结缘 娶得年轻娇妻

  梁先生与妻子严女士于20118月相识于某交友网站。梁先生当时已经42岁,在北京某国有大型企业担任经理职务,一直单身。当他通过交友网站认识了比自己小18岁的严女士后,不禁怦然心动。

  面对比自己大这么多岁的梁先生,严女士最初表现得颇为犹豫。但梁先生对严女士展开了狂热的追求,多次赠送其贵重的首饰和物品,还带其出国游玩,两人最终确立了恋爱关系。

  之后,严女士开始以各种理由向梁先生借款,在不到3个月时间里,梁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给严女士100万元。20122月,梁先生与严女士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表达爱意 将房产过户给妻子

  结婚后,梁先生将全部身心投入到家庭建设中,并希望能孕育爱的结晶。但妻子却表示,自己是外地人,且比梁先生小18岁,跟他在一起没有安全感,因此要求梁先生将其婚前购买的、目前共同居住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严女士承诺,房屋过户后,就为梁先生生儿育女。怀着对日后家庭生活的期待,梁先生于20124月与严女士到房屋管理局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到严女士名下。

  房屋过户后,严女士即以北京生活成本高、赚取租金差价为由,要求与梁先生搬出现在居住的房屋,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二人租住更为便宜的房屋。

  梁先生开始不同意,认为以自己现在的经济状况没必要赚取租金差价,但严女士多次以离婚相威胁,梁先生只能答应。搬出去没几天,严女士回家越来越晚,有时候甚至不回家,打电话也支支吾吾,最后干脆不接电话了。

  无奈之下,梁先生到严女士的工作单位“堵人”,却被告知严女士已经办理离职。

  友人提醒 方知妻子欲卖掉房产

  转眼将近一个月过去了,妻子仍然音讯全无。20126月,梁先生突然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询问其是否因遇到困难而要变卖房产。梁先生很诧异,房产证还在自己手里,卖房之说从何而来呢?挂了电话,梁先生赶紧查看,却发现原本放在保险箱里的房产证早已不翼而飞。经过多方打探和查询,他得知妻子正在出售过户到她名下的房产,而且已经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梁先生打通严女士的电话质问,严女士表示,房子是梁先生自愿赠与她的,自己有权利出售房屋。此后,梁先生到房管局做了异议登记,暂停了房屋买卖交易。

  看到小娇妻并非真心与自己结婚而是贪图财产之后,梁先生将严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同时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要求严女士返还婚前借款100万元。

  婚姻散场 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在庭审时,梁先生哭诉自己辛苦半辈子不容易,100万元以及房产不能就这么拱手让人。而坐在被告席上的严女士则表示,自己同意离婚,但是婚前的钱是梁先生给她让随便花的,不是借贷,也没有借条;房屋是梁先生自愿赠与她的,而且已经过户,如何处置她说了算,因此不同意梁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先生与严女士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依法准予离婚。对于梁先生声称婚前借给严女士的100万元,属于个人债权债务关系,不宜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应当另案解决;房屋系梁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但其已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该房屋过户至严女士名下,严女士因赠与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但是该所有权的取得,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该房屋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离婚后,依法应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同时,鉴于该房屋系梁先生婚前个人购买,且严女士曾有卖房行为,故判决该房屋为梁先生所有,由梁先生给严女士房屋折价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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