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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秀洲法院:我丈夫被“小三”杀了,她却将房子卖了 法院:房屋转让无效

 发布时间:2014-03-12 10:08 浏览量:686

http://zjfzb.zjol.com.cn/html/2014-03/03/content_63052.htm

201433  浙江法制报  秀舟

  近日,经过多次开庭和反复调查,嘉兴秀洲法院对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将其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从表面看,这是一起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房屋转让行为的简单案件,但翻开厚厚的判决书,内情却令人唏嘘不已。

  案情:2008年,平湖的沈小姐经人介绍与秀洲的吴先生相识。二十出头的沈小姐初入社会,想通过自己年轻靓丽的外貌找到未来的依靠,而吴先生虽已有家室,但事业有成、成熟儒雅,却成了沈小姐的不二人选。经过几次接触,两人发展成了同居关系。

  初在一起时,两人如胶似漆,但随着两人关系加深,双方的矛盾开始渐渐浮现———沈小姐对金钱的挥霍无度让吴先生不堪忍受,而吴先生生活上的一些习惯以及对家人的呵护也让沈小姐非常不安。几年间,双方数次分手又复合,闹得沸沸扬扬。

  2011127日,沈小姐因琐事与吴先生发生争吵殴打,一怒之下,沈小姐拿出刀将吴先生刺死,她自己也因重伤入院。此后,沈小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附带民事赔偿吴先生老婆和女儿60余万元。

  在这场刑事案件中,沈小姐的父母为女儿住院、请律师等花了不少钱,而此时沈小姐与他人合买的房屋恰好也要办产权证了。20118月,属于沈小姐部分的产权登记到了沈母下。

  刑案判决后,最伤心的是吴先生的老婆和女儿———丈夫死后家里的经济来源成了大问题,可此时的沈小姐已没有财产可赔偿给她们。万般无奈之下,吴先生的老婆和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沈小姐与其母亲的房屋转让行为。

  近日,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了沈小姐的房屋转让行为。

  评析: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书在20127月生效,但小沈杀害吴先生在20111月,侵权之债发生于侵权行为实施之时,早于房产转让的时间。同时,转让该部分产权时,沈小姐母亲作为受让人确实知道吴先生被害。

  因此,沈小姐母亲虽然为沈小姐支付了医药费、律师费,但法院认定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获得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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