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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中院:离婚约定赠房给孩子 9年后反悔 终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有权撤销赠与

 发布时间:2014-03-12 09:35 浏览量:660

http://www.lzcbnews.com/html/2014-03/09/content_259120.htm

201439  兰州晨报 陈霞

本报讯(记者陈霞)赵女士与丈夫离婚时双方约定将丈夫名下的房屋赠与孩子,并约定9年后办理过户手续。9年后,赵女士的前夫变卦,决定撤销赠与。赵女士和孩子遂将赵女士的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履行协议。35日,兰州中院审理认为,赵女士的前夫作为房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有权撤销赠与,判决驳回赵女士及孩子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赵女士与丈夫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把原来登记在丈夫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孩子所有。当时孩子只有9岁,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约定等9年后孩子成年时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2013年,9年期限已到,赵女士通知前夫一同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可前夫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同年7月,赵女士无意当中发现,该房屋已被前夫抵押给银行。双方为此发生争吵,赵女士的前夫称,离婚协议中约定把房子归孩子,是一种赠与行为,但他现在反悔了,准备撤销赠与。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赵女士的前夫承诺将原登记在他名下的房产,在9年后变更为孩子名下,这在法律上是一种附有期限的赠与行为,该离婚协议所涉及的房产赠与合同,要到9年后才生效。在此之前,其前夫依然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他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另外,赵女士的前夫作为房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有权撤销赠与。他虽然在与赵女士协商离婚时,将其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了孩子,但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赠与合同赋予的期限届满前可撤销赠与行为。据此,判决驳回赵女士母女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赵女士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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