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元案子律师拿1/5 当事人拒绝付款遭起诉
发布时间:2014-01-15 09:13 浏览量:493
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4-01/13/content_22674.htm
2014年01月13日 B01 :律师周刊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2014年01月13日 B01 :律师周刊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据 《今日早报》 报道,律师一般给别人打官司,但近日在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纠纷中,杭州一家律师事务所却与曾经的服务对象对簿公堂,向对方催要被拖欠的200多万元律师费。
庭审中,当事人一再声称被骗,不知双方签订的风险代理法律服务合同,且代理律师非常不称职。
律所方面则表示,他们按合同约定付出了辛劳,才给当事人讨回上千万元欠款。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且被告当庭递交不少新证据,法庭决定中止并延期审理此案。这起因“天价律师费”引发的官司,在业内引发不小关注。
当事人称遭律师欺骗
“当初律师说,收费是最低的。回头看,完全是骗人的。”开庭时,被告方代理人潘女士说。
被告是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潘女士是公司员工,原告则是北京一家律所杭州分所。2009年,潘女士所在公司代理销售桐庐一大型楼盘,可房卖完后,开发商却没按期支付所有中介费。房产中介公司于2012年5月和原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律师负责打官司,向开发商讨要中介费。
委托代理合同里第六条约定:甲方(潘女士所在公司)不预先向乙方(律所)支付律师代理费,甲方按从开发商收到款项的20%比例,支付给乙方作为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代理费。
合同里还注明,律所打官司要回的中介费,如果打进律所的账户,按约定扣除律师代理费后,将其余款项退给潘女士所在公司。若因客观原因,款项不能计入律所账户,须由潘女士所在公司直接收取的,潘女士所在公司应在收到相关款项当日,按合同的比例向律所支付代理费。
潘女士庭上说,她所在公司与原告的律师并不熟悉,律师得知催讨中介费的官司要打后,主动推荐说他们所的业务能力强,在杭排名第二,收费是最低的。潘女士提到,他们曾想与律师解除委托合同。但对方说,即使合同解除,据约定,律师费一分也不能少。
“一个案子律师费要200多万,根本没想到。”潘女士说,直到2013年12月2日,公司账户被法院查封213万元,公司才知律所已起诉到法院讨要“天价律师费”,而这时开发商的欠款法院判决后尚在执行中,尚未到账。
是否该付钱各执一词
杭州市中院2013年10月13日的终审判决显示,潘女士所在公司应得中介费为1244万余元,开发商还欠971万余元。法院判决开发商除了支付欠款外,还要从2012年8月17日起到实际履行之日起,每天支付万分之2.14的滞纳金。
律所的起诉状显示,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由原告指派一律师代理被告诉杭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委托代理合同履行期限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一、二审、执行终结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方即开展代理工作,现代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据民事判决书认定:杭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被告支付9714534.09元代理服务费、2012年8月17日至2013年11月17日期间的滞纳金945904.18元,合计10660438.27元。现被告已从杭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到全部款项。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款项当日立即支付原告2132087.65元,但被告却拒不支付,原告不得不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支付代理费。
“本来律师费一分钱都可不付。”潘女士所在公司代理律师说,据合同,甲方按从开发商收到款项的20%比例支付给乙方作为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代理费(如该笔款项涉及甲方税费的由乙方承担),而2013年国家税费改革后,潘女士所在公司由小额纳税人变为一般纳税人,从开发商那催要来的一千万余元欠款,经计算所涉税费为294.74万,按合同,这笔税费要律所承担。律所解释说,合同里约定的税费,是律所收取的213万元律师费所要缴纳的增值税,这笔增值税由律所承担。
潘女士所在公司还认为,原告以欺骗的手段和他们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没有告知律师收费有政府指导价,且风险代理适用对象通常为疑难复杂、执行难度较大的案件,而原告代理被告的案子,并不属于须风险代理的疑难复杂、执行困难的案子。
潘女士所在公司指责,原告指派的律师在委托代理中,没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操守、没有充分履行律师义务,但考虑到律师还是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服务,代理费应在政府指导价律师费最低收费计算标准基础上酌情扣减,他们愿支付30万元至60万元。
律师费只有指导价
“一审、二审、案件执行三个程序都由律所代理,按拿到金额的20%支付代理费,应该还算在合理范围内,如果前期签订合同时不存在欺诈的话。”潘律师是资深律师,近日这起“天价律师费”官司也引起他的关注。
潘律师所在的浙江某律师事务所,有一个媒体从业者权利保护QQ 群,律师收费也成了群里近日讨论的话题。
有人说,律师收费好贵,虽有政府指导价,但如果律师像少数不负责的医生那样“开大方”要高价,收取高额律师费,当事人也没办法。记者曾以当事人名义,就一起简单刑事案件的收费问题咨询杭州多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答复是,代理费低的要一两万,高的要50万。
庭审时,潘女士所在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到律师收费的两个文件。一般案件的代理律师费,应按浙江省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收费标准予以调整。另外,据司法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即当事人委托律师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参与处理案件前,当事人享有对政府指导价的知情权,以及考虑确定采用何种方式代理的选择权。
2011年8月1日起,浙江省律师收费实行新标准,分别按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执行。这是自2003年以来,浙江省首次提高律师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收费新标准规定,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
庭审中,当事人一再声称被骗,不知双方签订的风险代理法律服务合同,且代理律师非常不称职。
律所方面则表示,他们按合同约定付出了辛劳,才给当事人讨回上千万元欠款。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且被告当庭递交不少新证据,法庭决定中止并延期审理此案。这起因“天价律师费”引发的官司,在业内引发不小关注。
当事人称遭律师欺骗
“当初律师说,收费是最低的。回头看,完全是骗人的。”开庭时,被告方代理人潘女士说。
被告是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潘女士是公司员工,原告则是北京一家律所杭州分所。2009年,潘女士所在公司代理销售桐庐一大型楼盘,可房卖完后,开发商却没按期支付所有中介费。房产中介公司于2012年5月和原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律师负责打官司,向开发商讨要中介费。
委托代理合同里第六条约定:甲方(潘女士所在公司)不预先向乙方(律所)支付律师代理费,甲方按从开发商收到款项的20%比例,支付给乙方作为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代理费。
合同里还注明,律所打官司要回的中介费,如果打进律所的账户,按约定扣除律师代理费后,将其余款项退给潘女士所在公司。若因客观原因,款项不能计入律所账户,须由潘女士所在公司直接收取的,潘女士所在公司应在收到相关款项当日,按合同的比例向律所支付代理费。
潘女士庭上说,她所在公司与原告的律师并不熟悉,律师得知催讨中介费的官司要打后,主动推荐说他们所的业务能力强,在杭排名第二,收费是最低的。潘女士提到,他们曾想与律师解除委托合同。但对方说,即使合同解除,据约定,律师费一分也不能少。
“一个案子律师费要200多万,根本没想到。”潘女士说,直到2013年12月2日,公司账户被法院查封213万元,公司才知律所已起诉到法院讨要“天价律师费”,而这时开发商的欠款法院判决后尚在执行中,尚未到账。
是否该付钱各执一词
杭州市中院2013年10月13日的终审判决显示,潘女士所在公司应得中介费为1244万余元,开发商还欠971万余元。法院判决开发商除了支付欠款外,还要从2012年8月17日起到实际履行之日起,每天支付万分之2.14的滞纳金。
律所的起诉状显示,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由原告指派一律师代理被告诉杭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委托代理合同履行期限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一、二审、执行终结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方即开展代理工作,现代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据民事判决书认定:杭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被告支付9714534.09元代理服务费、2012年8月17日至2013年11月17日期间的滞纳金945904.18元,合计10660438.27元。现被告已从杭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到全部款项。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款项当日立即支付原告2132087.65元,但被告却拒不支付,原告不得不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支付代理费。
“本来律师费一分钱都可不付。”潘女士所在公司代理律师说,据合同,甲方按从开发商收到款项的20%比例支付给乙方作为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代理费(如该笔款项涉及甲方税费的由乙方承担),而2013年国家税费改革后,潘女士所在公司由小额纳税人变为一般纳税人,从开发商那催要来的一千万余元欠款,经计算所涉税费为294.74万,按合同,这笔税费要律所承担。律所解释说,合同里约定的税费,是律所收取的213万元律师费所要缴纳的增值税,这笔增值税由律所承担。
潘女士所在公司还认为,原告以欺骗的手段和他们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没有告知律师收费有政府指导价,且风险代理适用对象通常为疑难复杂、执行难度较大的案件,而原告代理被告的案子,并不属于须风险代理的疑难复杂、执行困难的案子。
潘女士所在公司指责,原告指派的律师在委托代理中,没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操守、没有充分履行律师义务,但考虑到律师还是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服务,代理费应在政府指导价律师费最低收费计算标准基础上酌情扣减,他们愿支付30万元至60万元。
律师费只有指导价
“一审、二审、案件执行三个程序都由律所代理,按拿到金额的20%支付代理费,应该还算在合理范围内,如果前期签订合同时不存在欺诈的话。”潘律师是资深律师,近日这起“天价律师费”官司也引起他的关注。
潘律师所在的浙江某律师事务所,有一个媒体从业者权利保护QQ 群,律师收费也成了群里近日讨论的话题。
有人说,律师收费好贵,虽有政府指导价,但如果律师像少数不负责的医生那样“开大方”要高价,收取高额律师费,当事人也没办法。记者曾以当事人名义,就一起简单刑事案件的收费问题咨询杭州多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答复是,代理费低的要一两万,高的要50万。
庭审时,潘女士所在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到律师收费的两个文件。一般案件的代理律师费,应按浙江省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收费标准予以调整。另外,据司法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即当事人委托律师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参与处理案件前,当事人享有对政府指导价的知情权,以及考虑确定采用何种方式代理的选择权。
2011年8月1日起,浙江省律师收费实行新标准,分别按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执行。这是自2003年以来,浙江省首次提高律师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收费新标准规定,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