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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6年马拉松式离婚化解始末

 发布时间:2014-01-07 18:01 浏览量: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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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杭莉

    “宋大姐,这是房子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是地下室以及二楼的钥匙,你都收好喽!”2013年12月3日,在宋某、梁某以及两家亲戚的见证下,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法官王健民慎重地把一本证件和一串钥匙交到当事人宋某手中。

    拿到这两样东西,宋某的眼眶红红的,一句“谢谢”哽咽在喉,因为只有她自己知道,这些年的官司打下来有多么不容易。

    一纸离婚诉状

    多年夫妻情断

    1992年,宋某和梁某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夫妻感情和睦。

    2007年年底,两人间感情出现问题,梁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虽经法官劝解撤回起诉,但是两人间的感情裂缝已然存在。

    时隔4个多月,2008年3月,宋某也起诉要求离婚。虽然这次因未交诉讼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在此次离婚纠纷中出现了新的纠纷焦点,即讼争房屋的分割问题。

    讼争房屋是1998年在拆迁换得的土地上建造起来的。宋某主张该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其公公婆婆称,考虑到当时儿子儿媳的经济能力有限,房子是由老两口自己出资建造的,所以宋某没有权利分得房屋。

    共同财产难确认

    恩怨情仇难化解

    2008年4月,宋某率先提起所有权确认诉讼,要求确认该讼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公公婆婆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同年6月,嵊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房屋为宋某与梁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梁某和其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嵊州法院重审。

    2009年7月,嵊州法院再次作出判决,确认该房屋为宋某、梁某以及他们的女儿小梁共同所有。虽梁某及其父母再次提出上诉,但绍兴中院经审理认为,嵊州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宋某要求梁某交付讼争房屋的钥匙但被拒绝,并在要求承租在讼争房屋内的租客搬离时与其公婆发生争吵及肢体纠纷,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2011年,宋某再次以占有物返还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占有保护纠纷等为由分别起诉至法院,而其公婆也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经办此案的法官前后更换了数名,每次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情绪都很激动,常常一言不和就大打出手。宋某也为此事不断信访,甚至扬言要自杀,很难心平气和坐下来协商调解。嵊州法院在无法调停的情况下均按照事实和法律作出了判决。

    女儿劝解打动父母

    法官用心调解终得圆满

    2013年,宋某再次以共有纠纷为由将梁某诉至法院,而梁某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案件的承办法官王健民认为,婚姻家庭纠纷中,子女的心理创伤往往是最重的,而且会给他们今后的生活带来影响。

    为了化解双方矛盾,王健民多次陪同宋某与梁某一起到房管委、规划局、建设局等单位办理产权证事宜,也曾多次到现场查看,分别单独与两位当事人及其家人沟通交流。但由于双方之间的信任度已经非常低,调解工作异常艰难。

    2013年国庆期间,已上大学的小梁放假回到家,她对父母说:“爸爸、妈妈,以前我小,很多事情不懂。现在我长大了,知道你们之间的感情已无法挽回,但是无论怎样,你们都是我的爸爸妈妈。等我大学毕业了能赚钱了,我会孝敬你们;等你们老了,我会侍奉在你们身边!”

    动情的一番话,让剑拔弩张的宋梁二人流下了热泪。

    闻听此情,王健民意识到小梁是解开父母心结的最佳人选,当即决定让小梁在父母间居中调停,同时联合双方代理律师一起进一步做调解工作。

    王健民适时建议双方通过遗嘱承诺的形式,将女儿小梁作为讼争房屋的最终受益人。最终,梁某和宋某达成离婚协议,并于2013年12月3日,在王健民的见证下完成房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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