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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虚假恶意诉讼:撤销 朝阳法院上午通报4起此类案件

 发布时间:2013-12-26 11:59 浏览量:539

http://bjwb.bjd.com.cn/html/2013-12/25/content_137293.htm
本报讯 (记者张蕾)今年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虚假、恶意诉讼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上午,朝阳法院通报了4起相关典型案件的审理情况。据介绍,今年,朝阳法院受理涉及遗嘱继承、所有权确认等纠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已有10起。

  彭先生与杨女士系再婚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彭先生与前妻育有3名子女。结婚十年,因感情不和,彭先生与杨女士到法院进行离婚诉讼,并对他们婚后居住的一个院落总计16间房的归属产生争议。

  据了解,这16间房正面临拆迁,农村宅基地登记的是彭某已过世17年的前妻姓名。于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彭先生瞒着杨女士,与其3个子女在法院另案起诉,以分割前妻遗产为由,以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方式将16间房产分割。杨女士得知后认为,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现有证据表明,涉案院落内房屋在杨女士与彭先生婚后进行过翻建,二人在离婚诉讼中对院内房屋分配问题发生争议。然而,彭先生与其3个子女在离婚诉讼未决的情况下未经杨女士同意,通过诉讼调解方式就涉案房屋进行了分割,侵害了杨女士的权益,因此判决将该调解书撤销。

  上午通报的另一起案件中,原告张先生与三名被告系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母亲赵某名下登记有一套房产,父母去世后,三名被告以遗嘱继承纠纷诉至法院,称房屋系父母的遗产且无其他继承人,据此三名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背着张先生将房产分割,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

  张先生知道后,向法院主张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损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民事权益,同样判决撤销了民事调解书。

  记者从朝阳法院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会采取虚假诉讼的方式实现其个人目的,常见以下两种情形:一类是当事人通过生效裁判处分案外第三人的物权;另一类是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逃避债务,借此影响真实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这两类案件都具有一定隐蔽性。

  记者了解到,法院民事诉讼审理具有被动性的特点,由于针对的都是当事人的私权利,如果当事人故意隐瞒,结果很可能导致有利害关系的案外第三人权益受损。当第三人知晓结果时,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为防止恶意诉讼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新《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导致权益遭受损害的案外第三人提供了便捷的权利救济途径。此前,案外第三人只有申请再审和提出执行异议的救济途径。

  如今,如遇上述虚假诉讼,权利遭受侵害,第三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J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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