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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法院和石景山法院:北京两起“常回家看看”宣判 子女须每月看父母

 发布时间:2013-12-26 11:58 浏览量: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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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0 北京青年报  李亚敏

两起案件的原告都是年过八旬的老父亲,两位老人膝下都有多个子女。两个老人不但要求子女们给付赡养费,还都特别提出要求子女们每人每星期看望自己一次。
  儿孙满堂、衣食无忧,老人却并不感到幸福。原因是子女长期不探望自己。为此,家住昌平区和石景山区的两位八旬老人先后将自己的子女起诉。昨天记者获悉,“常回家看看”法规出台后,本市首判两起此类案件,昌平法院和石景山法院相继判决两案的子女需每月回家探望父亲。
  这两起案件的原告都是年过八旬的老父亲,两位老人膝下都有多个子女。两个老人不但要求子女们给付赡养费,还都特别提出要求子女们每人每星期看望自己一次。
  81岁的尹老爷子共有四子两女,他将2个女儿告上法庭,称其近年身体不好,又没有任何收入,1994年儿子把他接到北京生活到现在。19年来,两个女儿从没给付他赡养费用,现在他身体不好生活成本增加,因此起诉要求两个女儿支付从1994年2月1日到2013年8月1日期间的赡养费23400元;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共计1000元;承担医疗费用的六分之一,并且每人每星期看望他一次。
  另外一起案件的原告是89岁的林老爷子。他起诉称,他和老伴(2009年去世)一共有四个子女。多年来老两口一直与小儿子一家共同生活,并由小儿子尽赡养义务。而现在林老爷子体弱多病而且不能自己行动,进出家门及在屋内都需要轮椅才能活动,需要保姆进行看护,日常生活需要支付大量费用,但是三个孩子却不支付赡养费。尤其是大儿子,虽然与他们住在同一小区的前后楼,却从未探视过他。因此林老爷子起诉要求三个子女每月各支付1500元,并每周及法定节假日到住处对他进行照顾探视。
  判决
  法院要求被告子女 每月回家看望老人
  案件审理中,两起案件的被告子女,都以各种理由为自己辩解。但是两个法院的判决都支持了老人的诉讼请求。
  两个法院的判决书,都不约而同地指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履行赡养义务应当包括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多方面。
  对于尹老爷子的起诉,法院指出赡养费是保障被赡养人目前及今后生活的费用,除非有协议约定,否则不存在拖欠的问题,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尹老爷子索要拖欠的赡养费。判决尹老爷子的两个女儿每月各支付父亲赡养费1000余元,对老人今后实际发生的费用承担1/6,并判决两个女儿每月自行安排时间到住处看望尹老爷子一次。
  对于林老爷子的起诉,法院判决其三个子女每月给付赡养费150元,并每月自行安排时间到住处看望林老爷子一次。
(责任编辑: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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