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无过错是确认婚姻无效的根据吗?
最近,中国法院网发表了《为离异夫妻补发的结婚证应如何处理》一文,该文认为:“婚姻登记机关无过错,婚姻不能撤销,只能确认无效”。以婚姻登记机关有无过错作为划分婚姻撤销与无效的标准,实在令人纳闷。婚姻登记效力纠纷根本不适用行政诉讼,关键是不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而不是在行政诉讼寻找解决途径,行政诉讼永远也无法找到正确途径。对此,我在《反婚姻诉讼分裂法》[1]一文中有详细论述,不再赘述。本案婚姻登记是否应当撤销或认定无效,我也不在此论述,这里只就程序问题说四句话:
1、在行政诉讼体制上寻找解决婚姻登记效力纠纷方案,就如同在沙滩上构建房屋,根本就找不到撑起大厦的地基。
2、把婚姻登记机关(被告)有无过错,作为区分撤销婚姻和无效的判断标准,并认为这样可以排除所谓的行政诉讼障碍,可谓自欺欺人,实在令人啼笑皆非。
3、婚姻无效与撤销主要是根据违反法益轻重划分的,而不是根据婚姻登记机关有无过错划分的。一般讲,损害公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损害私益的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
4、行政诉讼不适用婚姻登记效力纠纷是本质性的,行政诉讼解决婚姻效力纠纷是一种错误选择,应当彻底废止。凡涉及婚姻效力判断的案件,都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这才是解决婚姻登记效力纠纷的有效方法。
为离异夫妻补发的结婚证应如何处理
黄淑娟
中国法院网 2013-12-06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12/id/1157588.shtml
【案情】
占某与康某2009年11月17日经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因康某父亲十分反对两人离婚,亲朋对两人婚姻状况均不甚了解。2012年5月,康某父亲病危,离世前要求查看儿子和儿媳的结婚证,以确认双方是否离异。康某为了安慰父亲,于5月31日,要求占某同自己到民政局去申请补领结婚证,占某同意,民政局不知两人婚姻状况,为其补发了结婚证(字号与原结婚证相同)。现占某欲再婚,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民政局2012年5月31日补发的结婚证。
[1] 《反婚姻诉讼分裂法》(近8万字) ,见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分上、中、下三篇:
反婚姻诉讼分裂法(上)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9336.shtml
反婚姻诉讼分裂法(中)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9337.shtml
反婚姻诉讼分裂法(下)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933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