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嘱自由之限制:立法干预的正当性及其路径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8日 | 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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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除必留份外,被继承人可以订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其选定的任意一个或者数个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他人,其配偶、子嗣却均无法律依据去抱怨遗嘱人没有留给他们任何遗产!正因如此,有人立遗嘱将遗产全部留给其儿子,不分给出嫁女儿分文;有人立遗嘱将遗产全部分配给婚生子女,而未留给非婚生子女份额;有人立遗嘱将遗产全部指定由配偶继承,不留给子女分文[1];还有人临终前立遗嘱将遗产全部指定分配给提供照料者,而未留给近亲属,[2]甚至有人将遗产全部遗赠给婚外同居者,而未留给妻子和子女任何财产。[3]虽然立遗嘱仅仅是少数人的作为,但是,赋予遗嘱人如此大尺度自由合理吗?近些年来,多数研究成果认为,仅有适用范围极其狭窄的必留份约束是不够的,立法应当进一步限制遗嘱自由!那么,继承法为什么应当对遗嘱自由实施更多限制?应当通过哪些措施来限制遗嘱处分?本文基于个体自治与国家干预之妥协的立场,讨论立法干预遗嘱人意思自治的考虑要素,借鉴域外法相关经验,主张对遗嘱自由实行必要限制,以达成以亲属为主体的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利益公平,防范损害社会公序良俗及公平的行为,并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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