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亡人”假冒亡夫打官司一女子因虚假诉讼被罚款1万元
发布时间:2013-12-04 10:11 浏览量:490
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3-12/03/content_14825.htm
2013年12月03日 A06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记者 王川 通讯员 汤峥鸣
本报讯 为分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包某隐瞒丈夫已经去世的事实,拿着授权委托书和丈夫去世后留存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自己和丈夫的名义提起分割征收补偿款共有纠纷诉讼。最终,包某虚假诉讼的阴谋被法官识破。日前,黄浦区法院作出民事制裁决定,对包某罚款1万元。
今年66岁的包某年轻时曾和丈夫一同远赴贵州工作,并在退休后根据政策规定迁回上海。回沪后,两人的户口迁回了丈夫父母留下的老宅并在外居住。去年,老宅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包某的弟媳作为老宅的公房承租人与政府签订征收协议,获得补偿款近180万元。
然而,此举引发了包某的不满。包某认为自己和丈夫的户口都在老宅内,并且属于安置对象,因此征收补偿款中应该也有自己的份额,包某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然而,就在准备起诉前不久,包某的丈夫因病去世。为此,包某担心自己的官司会因此受到影响。
考虑再三后,包某作出了一个惊人举动。今年5月底,包某准备好诉状、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让弟弟在上述材料中假冒丈夫的签名,将这些材料连同丈夫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提交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
本以为可以就此蒙混过关,但种种可疑迹象还是引起了主审法官的注意。
法官发现,包某递交的一系列材料中其丈夫的签名并不一致,并且在回答有关丈夫的情况时,包某也支支吾吾。为慎重起见,法官进行了深入调查。经核实,包某的丈夫已于今年1月2日因病死亡,并于当天办理了注销户口的手续。
法院认为,包某故意隐瞒丈夫死亡的事实,伪造诉状、委托书、保全申请书等诉讼材料,以自己和丈夫的名义共同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上述行为已构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制裁。据此,法院依照 《民事诉讼法》 关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规定,对包某罚款1万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诉讼当事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时有发生,而且由于行为人违法成本较低,类似行为屡禁不止。本案主审法官张宁介绍说,除了包某这样冒用死者名义进行虚假诉讼,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之外,该院在审理中还发现,一些当事人为谋取不当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伪造各类证据材料,变着花样企图蒙混过关。如在一起房屋租赁合同中,某公司为获取更多的赔偿款,竟伪造承包经营合同、承包补充协议及收据等证据,甚至不惜花重金贿买证人。还有的案件中,当事人手持伪造的盖有行政机关公章的文件、虚假的公证文书等材料参加诉讼活动。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审判秩序,还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据悉,针对各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多发的情况,法院已加大了对当事人身份和所提交证据的审查力度,并加大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制裁力度。对一些心存侥幸的当事人,法官告诫,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诉讼参与人伪造重要证据或贿买他人作伪证等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除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外,构成犯罪的,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12月03日 A06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记者 王川 通讯员 汤峥鸣
本报讯 为分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包某隐瞒丈夫已经去世的事实,拿着授权委托书和丈夫去世后留存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自己和丈夫的名义提起分割征收补偿款共有纠纷诉讼。最终,包某虚假诉讼的阴谋被法官识破。日前,黄浦区法院作出民事制裁决定,对包某罚款1万元。
今年66岁的包某年轻时曾和丈夫一同远赴贵州工作,并在退休后根据政策规定迁回上海。回沪后,两人的户口迁回了丈夫父母留下的老宅并在外居住。去年,老宅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包某的弟媳作为老宅的公房承租人与政府签订征收协议,获得补偿款近180万元。
然而,此举引发了包某的不满。包某认为自己和丈夫的户口都在老宅内,并且属于安置对象,因此征收补偿款中应该也有自己的份额,包某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然而,就在准备起诉前不久,包某的丈夫因病去世。为此,包某担心自己的官司会因此受到影响。
考虑再三后,包某作出了一个惊人举动。今年5月底,包某准备好诉状、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让弟弟在上述材料中假冒丈夫的签名,将这些材料连同丈夫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提交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
本以为可以就此蒙混过关,但种种可疑迹象还是引起了主审法官的注意。
法官发现,包某递交的一系列材料中其丈夫的签名并不一致,并且在回答有关丈夫的情况时,包某也支支吾吾。为慎重起见,法官进行了深入调查。经核实,包某的丈夫已于今年1月2日因病死亡,并于当天办理了注销户口的手续。
法院认为,包某故意隐瞒丈夫死亡的事实,伪造诉状、委托书、保全申请书等诉讼材料,以自己和丈夫的名义共同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上述行为已构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制裁。据此,法院依照 《民事诉讼法》 关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规定,对包某罚款1万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诉讼当事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时有发生,而且由于行为人违法成本较低,类似行为屡禁不止。本案主审法官张宁介绍说,除了包某这样冒用死者名义进行虚假诉讼,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之外,该院在审理中还发现,一些当事人为谋取不当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伪造各类证据材料,变着花样企图蒙混过关。如在一起房屋租赁合同中,某公司为获取更多的赔偿款,竟伪造承包经营合同、承包补充协议及收据等证据,甚至不惜花重金贿买证人。还有的案件中,当事人手持伪造的盖有行政机关公章的文件、虚假的公证文书等材料参加诉讼活动。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审判秩序,还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据悉,针对各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多发的情况,法院已加大了对当事人身份和所提交证据的审查力度,并加大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制裁力度。对一些心存侥幸的当事人,法官告诫,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诉讼参与人伪造重要证据或贿买他人作伪证等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除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外,构成犯罪的,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