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婚姻“上保险”签下《夫妻财产约定书》和《永结夫妻之约》爱的誓言终成分割财产书证
发布时间:2013-11-21 08:43 浏览量:340
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3-11/20/content_12716.htm
2013年11月20日
B02 :非常官司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2013年11月20日
□佳木 任伟 李谦
“自愿将双方婚前所具有个人财产及婚后双方收入自婚后自动归并为夫妻双方所有的财产,并共同承担所有的债权债务。在婚后生活中感情不贞者将没收其一切财产”……
江苏无锡一对再婚夫妻结婚当日签订 《夫妻财产约定书》,不久又立下 《永结夫妻之约》,然而这两份约定最终没有保卫好他们的婚姻,婚后不久两人起诉离婚,这两份约定最终成了起诉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书证。
结婚当日
立下《夫妻财产约定书》
江苏无锡市崇安区的王海波与郝媛媛经过一段时间的短暂恋爱于2007年7月23日登记结婚。王海波是1963年生人,郝媛媛比王海波小五岁,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防止重蹈第一次婚姻的覆辙,使今后夫妻相敬相爱,避免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登记结婚当日,双方便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书》,载明:“今夫王海波与妻郝媛媛自愿将双方婚前所具有个人财产及婚后双方收入自婚后自动归并为夫妻双方所有的财产,并共同承担所有的债权债务。在婚后生活中感情不贞者将没收其一切财产”。由于两人均系再婚,更感觉婚姻的宝贵。这约定书,对双方来说,当初可以说是信誓旦旦,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婚后王海波即至日本工作,郝媛媛在无锡生活,双方两地分居,聚少离多,据后来法庭调查查明,两人主要有两段时间共同生活:2008年1月郝媛媛单独至日本一个多月和2008年7月郝媛媛带女儿刘宝贝(系郝媛媛与前夫刘世杰的婚生女儿)至日本两个多月。之后,双方再未共同生活。这样加起来,夫妻在一起的时间总共三个多月。
异国分居
再签《永结夫妻之约》
也许是出于对婚姻失败和夫妻离婚的后怕和恐惧,也许是担心对方轻易放手,双方在日本期间,于2008年2月19日又写下一份《永结夫妻之约》,并商议在寺院佛前焚烧,但在焚烧前被王海波保留了下来,该约定载明:“……3、夫妻双方互不隐瞒财产,每笔钱财都要商量使用,不得存私房钱,保证婚前财产共有……我们都是佛徒,今天2008年2月19日夫妻双方来到日本不动院,发下此誓,固守约定,相敬相爱”等。
尽管如此,由于两人聚少离多,感情是需要浇灌的,他们这种分居两国的夫妻生活给两人最终带来的是对两人信誓旦旦签下合约的背叛和撕毁。
聚少离多
婚姻终于走到尽头
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沟通不多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9年1月3日,郝媛媛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湖法院)起诉离婚,滨湖法院于同年1月23日判决不准离婚。
尽管此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两人的婚姻还是像打破的陶罐无法复原。王海波也知道曾经的美好已经都成回忆,过去的都过去了,被感情折磨的王海波于2010年6月9日起诉离婚,滨湖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判决双方离婚。后郝媛媛不服该判决,无锡中院于2011年4月18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丈夫”起诉
要求依约分割房产
离婚后不久,2011年5月,王海波就起诉诉至滨湖区法院请求法院按照《夫妻财产约定书》 及《永结夫妻之约》 判令:(1)其在玫瑰园A20房屋中占50%份额,在梧桐苑35号房屋中占50%份额;(2)大成巷房屋出让款的25%归其所有;(3)香梅花园房屋出让款34万元中的50%归其所有。庭审中,其变更诉讼请求,主张上述房屋的归并款。
现在的问题是,婚姻好离,可是二人约定的“今夫王海波与妻郝媛媛自愿将双方婚前所具有个人财产及婚后双方收入自婚后自动归并为夫妻双方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所有的财产”如何分割现在看来成了一个大难题。这真是婚前财产约定成夫妻共同财产惹来大麻烦,约定“夫妻财产”引来财产之争。
两人主要争议的分割财产不是小数字,有上千万元,说起这些房产的来龙去脉,这还要从郝媛媛与前夫刘世杰离婚说起。
据后来法院调查查明:无锡市玫瑰园 A20号房屋(市场价值323.35万元)原登记在郝媛媛与刘世杰名下。2005年6月28日,郝媛媛与刘世杰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该房屋归郝媛媛与刘宝贝所有,刘世杰于同年8月18日前协助郝媛媛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8月31日,该房屋登记至郝媛媛名下。
另有一处无锡市梧桐苑35号房屋(市场价值319.52万元)原登记在郝媛媛与刘世杰名下。郝媛媛与刘世杰离婚后,该房屋于2005年8月31日登记至郝媛媛名下。
还有一处无锡市府前路A-1号房屋(市场价值160.46万元)于2006年6月21日登记在郝媛媛、刘宝贝名下。
再就是无锡市幸福巷B-2号房屋于2006年4月24日登记在郝媛媛、刘宝贝名下。2009年7月17日,郝媛媛将该房屋出售,房屋成交总价为111万元,房屋内装修设备成交价为41.80万元,合计152.80万元。王海波并未出资购买该房屋内装修设备。
2008年10月13日,郝媛媛购买无锡市滨湖花园160号房屋(市场价值161.02万元),但未领取产权证。郝媛媛母亲刘晓涛出资67万元用于支付首付款。生效判决确认该款项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王海波、郝媛媛共同归还。
王海波于2005年8月23日购买无锡市梅竹园d-c房屋,但未办理产权登记。2007年6月22日,郝媛媛代为出售,收到房款33万元,支付各项税费后实际取得房款280590元。
“妻子”反诉
醉酒签约要求撤销
接到诉状的郝媛媛傻了眼,好不容易第一次婚姻给她带来几处房产,可是现在转眼第二次婚姻的解体却要来分割这些财产,郝媛媛这才明白过来,当初自己被感情冲昏了头脑,正如人们说的恋爱中的女人智商等于零,怎么就把自己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和第二个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了呢?这真的就是作茧自缚,郝媛媛的肠子悔青了,经过再三思考,郝媛媛拿出了杀手锏,她向法院提起了反诉,称《夫妻财产约定书》 是其在醉酒的情况下签订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书将其婚前财产部分视为王海波所有,具有赠与性质,反诉请求撤销《夫妻财产约定书》 及《永结夫妻之约》 中关于婚前财产赠与给王海波意思。
现在的问题是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白纸黑字签下的《夫妻财产约定书》 及《永结夫妻之约》 约定的财产可以撤销吗?
一方想要分割财产,一方坚决不给,这个矛盾法院也无法调解。
法院判决
《夫妻财产约定书》有效
滨湖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郝媛媛主张其在醉酒的情况下在《夫妻财产约定书》 上签字,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采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上述约定未载明将郝媛媛的婚前财产无偿赠与给王海波,且双方亦非仅仅约定婚前房屋权益归双方共有,而是将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入及债权债务归属及负担均作了约定,该约定与赠与合同的单务性、无偿性不符。故《夫妻财产约定书》、《永结夫妻之约》 是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并非赠与合同,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任意撤销,对郝媛媛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从《夫妻财产约定书》 及《永结夫妻之约》 的内容分析,王海波与郝媛媛将各自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系为了保证互相忠贞、维持婚姻稳定,以达到“永结夫妻”之目的。但郝媛媛与王海波婚后一年多便发生离婚纠纷,至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双方的婚姻关系仅持续三年多,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间仅三个月多,上述约定的目的显然并未达到。本案所涉财产中,除梅竹园房屋系王海波婚前购买的房屋、滨湖花园房屋系王海波与郝媛媛婚后购买的房屋外,其它财产均为郝媛媛婚前所得。虽根据王海波与郝媛媛的上述约定,该些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上述约定的目的未达到的情况下,均分该些财产不符合公平原则。根据该些财产均为郝媛媛婚前取得、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和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具体情况,同时照顾女方权益,法院酌定郝媛媛支付王海波上述财产的归并款100万元。滨湖花园房屋系双方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郝媛媛按房屋市场价值161.02万元的50%即80.51万元支付该房屋归并款。
据此,滨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之规定,于2013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一、王海波在无锡市玫瑰园A20号房屋、无锡市梧桐苑35号房屋、无锡市滨湖花园160号房屋、无锡市府前路A-1号房屋、无锡市幸福巷B-2号房屋及装修设备出让款中的权益归郝媛媛享有,郝媛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王海波归并款180.51万元。二、驳回王海波的其它诉讼请求。三、驳回郝媛媛的反诉请求。本诉诉讼费124928元(含财产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71450元)由王海波与郝媛媛各半负担; 反诉诉讼费80元由郝媛媛负担。
一审宣判后,王海波、郝媛媛均不服,提出上诉。无锡中院于2013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日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及小区名均为化名)
尾声>>>
案件结束了,带给围城内外的男男女女思考远没有结束,这到底应该不应该签订 《夫妻财产约定书》 和《永结夫妻之约》 呢?
返璞归真,夫妻生活还是清静无为原原本本为好。谁的就是谁的,婚前的就是婚前的,谁也不要想通过婚姻攫取财富,那些捆绑的东西离开了婚姻最基本的感情,留给当事人的最终是挥之不去的永久的伤痛。从本案来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并婚前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要慎之更慎之为好。
“自愿将双方婚前所具有个人财产及婚后双方收入自婚后自动归并为夫妻双方所有的财产,并共同承担所有的债权债务。在婚后生活中感情不贞者将没收其一切财产”……
江苏无锡一对再婚夫妻结婚当日签订 《夫妻财产约定书》,不久又立下 《永结夫妻之约》,然而这两份约定最终没有保卫好他们的婚姻,婚后不久两人起诉离婚,这两份约定最终成了起诉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书证。
结婚当日
立下《夫妻财产约定书》
江苏无锡市崇安区的王海波与郝媛媛经过一段时间的短暂恋爱于2007年7月23日登记结婚。王海波是1963年生人,郝媛媛比王海波小五岁,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防止重蹈第一次婚姻的覆辙,使今后夫妻相敬相爱,避免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登记结婚当日,双方便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书》,载明:“今夫王海波与妻郝媛媛自愿将双方婚前所具有个人财产及婚后双方收入自婚后自动归并为夫妻双方所有的财产,并共同承担所有的债权债务。在婚后生活中感情不贞者将没收其一切财产”。由于两人均系再婚,更感觉婚姻的宝贵。这约定书,对双方来说,当初可以说是信誓旦旦,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婚后王海波即至日本工作,郝媛媛在无锡生活,双方两地分居,聚少离多,据后来法庭调查查明,两人主要有两段时间共同生活:2008年1月郝媛媛单独至日本一个多月和2008年7月郝媛媛带女儿刘宝贝(系郝媛媛与前夫刘世杰的婚生女儿)至日本两个多月。之后,双方再未共同生活。这样加起来,夫妻在一起的时间总共三个多月。
异国分居
再签《永结夫妻之约》
也许是出于对婚姻失败和夫妻离婚的后怕和恐惧,也许是担心对方轻易放手,双方在日本期间,于2008年2月19日又写下一份《永结夫妻之约》,并商议在寺院佛前焚烧,但在焚烧前被王海波保留了下来,该约定载明:“……3、夫妻双方互不隐瞒财产,每笔钱财都要商量使用,不得存私房钱,保证婚前财产共有……我们都是佛徒,今天2008年2月19日夫妻双方来到日本不动院,发下此誓,固守约定,相敬相爱”等。
尽管如此,由于两人聚少离多,感情是需要浇灌的,他们这种分居两国的夫妻生活给两人最终带来的是对两人信誓旦旦签下合约的背叛和撕毁。
聚少离多
婚姻终于走到尽头
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沟通不多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9年1月3日,郝媛媛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湖法院)起诉离婚,滨湖法院于同年1月23日判决不准离婚。
尽管此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两人的婚姻还是像打破的陶罐无法复原。王海波也知道曾经的美好已经都成回忆,过去的都过去了,被感情折磨的王海波于2010年6月9日起诉离婚,滨湖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判决双方离婚。后郝媛媛不服该判决,无锡中院于2011年4月18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丈夫”起诉
要求依约分割房产
离婚后不久,2011年5月,王海波就起诉诉至滨湖区法院请求法院按照《夫妻财产约定书》 及《永结夫妻之约》 判令:(1)其在玫瑰园A20房屋中占50%份额,在梧桐苑35号房屋中占50%份额;(2)大成巷房屋出让款的25%归其所有;(3)香梅花园房屋出让款34万元中的50%归其所有。庭审中,其变更诉讼请求,主张上述房屋的归并款。
现在的问题是,婚姻好离,可是二人约定的“今夫王海波与妻郝媛媛自愿将双方婚前所具有个人财产及婚后双方收入自婚后自动归并为夫妻双方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所有的财产”如何分割现在看来成了一个大难题。这真是婚前财产约定成夫妻共同财产惹来大麻烦,约定“夫妻财产”引来财产之争。
两人主要争议的分割财产不是小数字,有上千万元,说起这些房产的来龙去脉,这还要从郝媛媛与前夫刘世杰离婚说起。
据后来法院调查查明:无锡市玫瑰园 A20号房屋(市场价值323.35万元)原登记在郝媛媛与刘世杰名下。2005年6月28日,郝媛媛与刘世杰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该房屋归郝媛媛与刘宝贝所有,刘世杰于同年8月18日前协助郝媛媛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8月31日,该房屋登记至郝媛媛名下。
另有一处无锡市梧桐苑35号房屋(市场价值319.52万元)原登记在郝媛媛与刘世杰名下。郝媛媛与刘世杰离婚后,该房屋于2005年8月31日登记至郝媛媛名下。
还有一处无锡市府前路A-1号房屋(市场价值160.46万元)于2006年6月21日登记在郝媛媛、刘宝贝名下。
再就是无锡市幸福巷B-2号房屋于2006年4月24日登记在郝媛媛、刘宝贝名下。2009年7月17日,郝媛媛将该房屋出售,房屋成交总价为111万元,房屋内装修设备成交价为41.80万元,合计152.80万元。王海波并未出资购买该房屋内装修设备。
2008年10月13日,郝媛媛购买无锡市滨湖花园160号房屋(市场价值161.02万元),但未领取产权证。郝媛媛母亲刘晓涛出资67万元用于支付首付款。生效判决确认该款项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王海波、郝媛媛共同归还。
王海波于2005年8月23日购买无锡市梅竹园d-c房屋,但未办理产权登记。2007年6月22日,郝媛媛代为出售,收到房款33万元,支付各项税费后实际取得房款280590元。
“妻子”反诉
醉酒签约要求撤销
接到诉状的郝媛媛傻了眼,好不容易第一次婚姻给她带来几处房产,可是现在转眼第二次婚姻的解体却要来分割这些财产,郝媛媛这才明白过来,当初自己被感情冲昏了头脑,正如人们说的恋爱中的女人智商等于零,怎么就把自己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和第二个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了呢?这真的就是作茧自缚,郝媛媛的肠子悔青了,经过再三思考,郝媛媛拿出了杀手锏,她向法院提起了反诉,称《夫妻财产约定书》 是其在醉酒的情况下签订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书将其婚前财产部分视为王海波所有,具有赠与性质,反诉请求撤销《夫妻财产约定书》 及《永结夫妻之约》 中关于婚前财产赠与给王海波意思。
现在的问题是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白纸黑字签下的《夫妻财产约定书》 及《永结夫妻之约》 约定的财产可以撤销吗?
一方想要分割财产,一方坚决不给,这个矛盾法院也无法调解。
法院判决
《夫妻财产约定书》有效
滨湖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郝媛媛主张其在醉酒的情况下在《夫妻财产约定书》 上签字,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采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上述约定未载明将郝媛媛的婚前财产无偿赠与给王海波,且双方亦非仅仅约定婚前房屋权益归双方共有,而是将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入及债权债务归属及负担均作了约定,该约定与赠与合同的单务性、无偿性不符。故《夫妻财产约定书》、《永结夫妻之约》 是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并非赠与合同,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任意撤销,对郝媛媛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从《夫妻财产约定书》 及《永结夫妻之约》 的内容分析,王海波与郝媛媛将各自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系为了保证互相忠贞、维持婚姻稳定,以达到“永结夫妻”之目的。但郝媛媛与王海波婚后一年多便发生离婚纠纷,至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双方的婚姻关系仅持续三年多,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间仅三个月多,上述约定的目的显然并未达到。本案所涉财产中,除梅竹园房屋系王海波婚前购买的房屋、滨湖花园房屋系王海波与郝媛媛婚后购买的房屋外,其它财产均为郝媛媛婚前所得。虽根据王海波与郝媛媛的上述约定,该些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上述约定的目的未达到的情况下,均分该些财产不符合公平原则。根据该些财产均为郝媛媛婚前取得、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和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具体情况,同时照顾女方权益,法院酌定郝媛媛支付王海波上述财产的归并款100万元。滨湖花园房屋系双方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郝媛媛按房屋市场价值161.02万元的50%即80.51万元支付该房屋归并款。
据此,滨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之规定,于2013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一、王海波在无锡市玫瑰园A20号房屋、无锡市梧桐苑35号房屋、无锡市滨湖花园160号房屋、无锡市府前路A-1号房屋、无锡市幸福巷B-2号房屋及装修设备出让款中的权益归郝媛媛享有,郝媛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王海波归并款180.51万元。二、驳回王海波的其它诉讼请求。三、驳回郝媛媛的反诉请求。本诉诉讼费124928元(含财产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71450元)由王海波与郝媛媛各半负担; 反诉诉讼费80元由郝媛媛负担。
一审宣判后,王海波、郝媛媛均不服,提出上诉。无锡中院于2013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日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及小区名均为化名)
尾声>>>
案件结束了,带给围城内外的男男女女思考远没有结束,这到底应该不应该签订 《夫妻财产约定书》 和《永结夫妻之约》 呢?
返璞归真,夫妻生活还是清静无为原原本本为好。谁的就是谁的,婚前的就是婚前的,谁也不要想通过婚姻攫取财富,那些捆绑的东西离开了婚姻最基本的感情,留给当事人的最终是挥之不去的永久的伤痛。从本案来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并婚前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要慎之更慎之为好。
B02 :非常官司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