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岂能支持
谢碧娟
民法通则是继承法的基本渊源和上位法,因此办理遗产继承案件也不能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当遗嘱违背公序良俗时,判决其无效才是符合法度的。
近日,邝某拿着已过世的情夫王某的遗嘱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遗产,后珠海市两级法院均认定其违背公序良俗,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案宣判后,立即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热议,有人拍手称赞,认为“二奶”伤风败俗,法院此举是“伸张正义”,也有人提出质疑,认为不应该用道德标准去衡量法律。笔者认为,珠海市两级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涉案遗嘱因违背公序良俗被驳回符合立法精神。
该案主要争议点在于: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且遗嘱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即如果单纯从继承法的角度考虑,邝某手中的遗嘱合法有效,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邝某手中的遗嘱虽然形式合法,但是由于其系基于与立遗嘱人王某非法同居关系的基础上才获得遗赠的,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同时违背了民法通则中“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序良俗原则。表面上看,该案是“二奶”与法定配偶的权益之争,实际上,此案涉及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与平衡问题。倘若珠海市两级法院单凭继承法的规定判决支持邝某的诉讼请求,势必会影响人们的是非判断和道德评价,助长“包二奶”的风气,甚至可能会造成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这种方式规避法律,转移财产。而倘若珠海市两级法院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驳回邝某的诉讼请求,又会遭到很多人的抨击,认为法院没有依法判案。由此便陷入了尴尬的局面。
笔者认为,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在充分领会立法本意的前提下运用法律,而不是机械地引用法律。毫无疑问,该案是一起遗产纠纷,理应适用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是,我们需要考虑的是,民法通则是继承法的基本渊源和上位法,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应当遵循民法通则,不应与其发生根本上的冲突。因此,从立法本意上来看,继承法的适用也应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再者,婚姻法致力于保护合法有效的婚姻,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继承法虽然与婚姻法并无隶属关系,但是却紧密相连,倘若继承法认可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妇遗嘱,那么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诚的规定将形同虚设。法律既是一种行为规范,也是一种社会规则。个人对私有财产享有处分权,但是这种处分权不应当以牺牲社会公共利益(在本案中即为婚姻家庭秩序)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