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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保护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布时间:2013-10-30 09:25 浏览量:553

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3-10/26/content_144314.htm
赵荣 张攀峰

    吕某离婚后,其承包的土地被前夫张某侵占。吕某诉至法院要求前夫返还,前夫以该土地被村组收回后由现任妻子承包为由拒不返还。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法院近日对该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张某应归还吕某土地及土地收益款。 

    2000年初,吕某和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2001年男方村里为吕某分了承包土地0.86亩。2002年夫妻两人生育一女孩。2005年5月,二人因家庭纠纷发生矛盾后离异,但吕某的户籍一直在该村。因吕某所分得的土地一直由张某耕种,吕某多次要求张某归还土地及土地收益款,均被拒绝。 

    吕某无奈诉至三门峡市陕县法院。法院判决要求张某返还诉争土地及土地收益款。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交村里证明一份,证明该土地已由现任妻子袁某承包,不应返还吕某。对此,二审法院审查证据发现,张某提供的村里出具的证明违反法律规定,因为吕某虽与张某离异,但户口仍然在该村。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在承包期限内,村里没有权利收回吕某承包的土地,据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要求张某依法返还吕某土地及土地收益款。至于现任妻子袁某,村里应按新增人口为其分配土地。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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