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坟碑刻小三名 丈夫被判重婚罪律师支招:指控重婚罪 重点寻找“夫妻同居生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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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孙媳妇的曾女士于今年清明前夕,回老公的湖南老家祭拜,却发现祖坟碑铭上“孙媳”一栏的名字竟然不是她,而是刻着“小三”的名字。曾女士将墓碑拍摄取证后,状告丈夫陈某重婚。近日,深圳宝安法院对宝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起重婚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重婚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 墓碑铭刻成了铁证,那么除此之外,还有哪些证据能成为指控重婚罪的有力证据呢? 新闻聚焦 坟碑铭刻成铁证 丈夫被判重婚罪 曾女士与陈某原是同事,2007年2月在陈某的老家湖南长沙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据曾女士说,由于她不能生育,与丈夫陈某的感情开始出现裂痕。从2010年10月起,陈某时常夜不归宿,去年2月之后就再也没回过家。去年3月,陈某向南山区法院起诉要求与曾女士离婚,但是法院并没有判决二人离婚。半年后,陈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在两人分居期间,曾女士就听说丈夫在深圳已“另有家室”,与一名女子以夫妻名义同居,还生下了一个小孩。她随后去医院,找到了丈夫私生女的出生医学证明,证明上写着女婴陈某某的母亲叫钟某,而孩子的父亲正是自己的丈夫陈某。 当月,曾女士回丈夫老家扫墓,令她始料未及的是,丈夫家祖坟碑铭上面刻着的孙媳名字竟然是钟某!这正是丈夫私生女母亲的名字。拍照取证后,曾女士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但陈某否认与钟某是同居关系,称只是在朋友聚会时认识钟某,随后两人发生了一夜情,怀孕属于意外。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了陈某在未与曾女士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钟某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并育有一女的事实,以重婚罪判处陈某拘役5个月。 重婚·构成 三种情况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 建国之初,我国婚姻法就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钱学志律师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重婚罪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情况1:自己已经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即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过登记的婚姻而构成重婚罪。 虽然去年7月24日民政部宣布已初步建立中央级婚姻登记数据中心,省市自治区已建立省级婚姻登记工作网络平台和数据中心,实现了在线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审查,但完全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联网还有待时日。这给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她人)登记结婚可乘之机,有人在登记结婚之后再次或多次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再次领取结婚证,这种情况就构成了重婚罪。 情况2:在民法上存在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之后又发生了事实婚姻,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没有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但是确以夫妻关系同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个事实婚姻关系在民法上是不被认为有效的婚姻,但是在刑法层面,如果前期存在一个合法有效的婚姻、后期如果构成事实婚姻,是构成重婚罪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先有法律婚姻后又存在事实婚姻,在刑法上构成重婚罪。 情况3:自己虽然没有配偶即没有登记结婚,但明知对方有配偶却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构成重婚。 如果没有配偶的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的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的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无直接故意就不能构成重婚罪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尤其是先富起来的所谓大款中弃家别子、另寻他欢、包二奶的人大有人在,即便不是大款,受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很多工薪阶层也有重婚情况发生。钱学志律师认为,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有时往往难以区分。认定重婚罪应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重婚罪在主观上表现的是直接故意,若无直接故意,就不能构成重婚罪。比如,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所以不能按照重婚罪对待。 婚外与他人同居是否就构成重婚罪?“这不一定。”钱学志律师认为,“有时男女双方虽然同居,但没有公然以夫妻名义生活,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则只能认为是非法同居关系,不能认为是重婚。” 那么,婚外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甚至有非婚生子女是否就构成重婚罪?钱律师认为也不一定。通奸、婚外恋等行为一般不能构成重婚罪。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恋则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通奸、婚外恋都属于有悖道德的行为,一般由道德规范调整,不受法律规范调整。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罪主要惩罚的是破坏我国一夫一妻制社会关系的行为。如果没有侵犯一夫一妻制的社会关系则不能构成重婚罪。 在现实社会中,婚外恋、通奸、“包二奶”、第三者插足等行为,都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严重侵犯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法律不仅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律如此规定,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和对过错方的惩罚。 我国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有些情况下虽然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以重婚罪追究。 比如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家庭暴力的现象时有发生,夫妻一方尤其是女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一般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重婚·证据 祖坟碑铭和出生证明 是构成重婚罪重要证据 在陈某重婚案中,曾女士与陈某婚后因未能生育而感情发生了裂痕,并且长期两地分居,不过,陈某起诉后法院并没有判决两人离婚。钱学志律师认为,二人虽然感情破裂,但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婚姻还是合法有效状态。 曾女士与陈某婚姻关系合法存续期间,陈某就与钟某同居并生下一个女儿。虽然陈某辩称他与钟某只是一夜情关系,怀孕属于意外,但是小孩出生医学证明上小孩父亲名字为陈某,母亲为钟某,而该出生证明是陈某与钟某在社会生活中一直以夫妻相称的证据之一。另外,陈某家祖坟碑铭上刻的孙媳也是钟某,证明钟某与陈某在陈某的家族中也一直以夫妻关系相称。 根据上述情况,钱律师认为,陈某和钟某的情况应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事实婚姻”,符合刑法构成重婚罪的标准。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案外异性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生活,符合上述重婚罪的第二种形态,已经构成了重婚罪。 指控重婚罪 还可搜集四方面证据 钱学志律师认为,此案中陈某的祖坟碑铭上刻着“小三”的名字,刻碑的行为是构成重婚罪的有力证据。这证明陈某在主观上认为他与钟某是夫妻的状态,客观上也公开地向老家乡邻表明他和钟某是夫妻,包括乡邻都知道他们是夫妻。虽然这不能直接证明二人是一种同居关系,但也是二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证据之一。曾女士可以结合其他证据,来证明二人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曾女士作为这起涉嫌重婚罪案件的受害者之一,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证据搜集: 其一,明察暗访其共同的居住地,要认定重婚,同居的地点非常重要,只有找到了共同居住地才能有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可能。 其二,密切联系与涉嫌重婚者生活场所有关系人,从他们口中也可以得知重婚者是否对外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比如到物业公司走访往往会有意外收获。 其三,报警,请警方对非法同居的情况给予劝解并保存相关报警记录。 其四,找专业人士协助到相关婚姻登记机关调查婚姻登记情况。 同时,钱律师建议夫妻双方都能互谅互爱,及时化解家庭矛盾,即便矛盾不可调和,也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先办理离婚手续后再结婚。 J1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