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杨晓林--专业家事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法规>地方法院审判意见

凭婚姻证明 查配偶房产

 发布时间:2013-09-24 15:26 浏览量:482

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13-09/23/content_2398628.htm
大洋新闻 时间: 2013-09-23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赖伟行

广州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公众意见

  根据这一办法,今后房地产所有权人配偶凭身份证明、户口簿和结婚证等夫妻关系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可查询相关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

  本报讯 (记者赖伟行)去年广州“房叔”事件发生之后,网曝个人房产信息成为反腐的利器之一。但之后发生的“房婶”事件,却令人开始担心个人房产信息隐私的安全。

  记者昨日获悉,为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规范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草拟了《广州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修订稿)》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根据这一办法,今后房地产权利人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就可查询其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而房地产权利人提交身份证明和房地产权利凭证原件,就可查询、复制与房地产权利相关的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同时,房地产所有权人配偶凭身份证明、户口簿和结婚证等夫妻关系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可查询相关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

  此外,查询人委托他人查询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的,受托人应当出具载明查询标的及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不能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查询人委托他人查询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的,受托人应当出具经公证的载明查询标的及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委托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办法还规定,查询机构对符合要求的查询应当予以受理,并当场提供查询结果。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向查询人说明理由,并自受理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扩大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不得非法使用或泄露房地产登记资料的内容。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问责。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