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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信托密码

 发布时间:2013-09-10 10:24 浏览量:505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4b1036d0101fgu2.html

(作者:王小成 胡冬云)

 

    民事信托是以财产管理设计为核心的一种法律制度,通过这种法律设计,财产所有人作为委托人把自己的财产交给其充分信任的人即受托人,同时委托人指定受益人,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和信托法律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由于信托设立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可以隔离债务风险、信托管理具有连续性等天然特性,在遗产继承、家族企业传承、抚养费和赡养支付等家庭法律事务中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民事信托法律制度起源于英国,在我国的发展和应用正处于刚起步的阶段,但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和高净值人士财富传承的紧迫需求,近来已在全民中引起广泛关注。

 

第一部分  民事信托首次试水家事纠纷

 

作为以婚姻家事专业法律服务为特色的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在2013年承接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家事纠纷案件:

高风扬(男)是一名从商多年的成功商人,与吕洁妮系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双方婚后共育有两名女儿,高洁岚和高洁媛。后2007年,高风扬因偶然机会认识郝丽丽(女),怀着传宗接代的思想,高风扬便很快与郝丽丽建立了婚外情关系,长期同居生活并于2009年生下儿子高峰,现年四周岁。期间高风扬不仅为郝丽丽购置了价值800多万元的巨额房产,还通过自己的公司给付郝丽丽资金700多万元。郝丽丽用该700万元的资金为其子高峰购买保险5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100万元,其余的资金仍在其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放。

2012年,高风扬之妻吕洁妮及二人的女儿高洁岚、高洁媛均得知了高风扬与郝丽丽同居之事,妻子吕洁妮更是愤怒异常,几方当事人的关系一时之间剑拔弩张。吕洁妮不仅要求离婚,还希望能以重婚罪对高风扬和郝丽丽二人进行刑事处罚,更是聘请律师准备启动诉讼程序。于是,笔者作为律师介入到此案中来,后经过律师对案情的梳理和利害关系的分析,以及在子女的劝解下,高风扬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配偶吕洁妮及家庭所带来的伤害,并明确承认错误,对自己所作的一切行为表示悔悟,表示愿意断绝与郝丽丽的不正当关系,希望能够得到吕洁妮和女儿的接纳重新回归家庭。而在对利害关系作出重新判断的基础上,吕洁妮也愿意继续维持婚姻,但前提是高风扬必须与郝丽丽断绝一切不正当关系,并且之前赠与给郝丽丽的财产也要求郝丽丽原数归还。郝丽丽一开始自然是不肯接受,但在高先生与其进行沟通之后,郝丽丽也认识到这一行为与伦理道德的相悖,以及从考虑孩子成长的影响方面来看,所以最后松口愿意接受分手,但是对于吕洁妮所提出的高风扬赠与给郝丽丽的财产都要如数归还的要求,拒绝接受,认为孩子的成长和自己将来的生活需要大笔的费用,如果归还以上钱财便使得孩子和自己的生活都将处于风险之中,因此,郝丽丽提出,此事的解决的前提必须是:儿子和自己未来的生活都有一个保障。但是一旦接受吕洁妮的说法,不啻是“人财两空”。所以,围绕这笔钱财,双方都不肯妥协,问题始终悬而未决。

毫无疑问,案件焦点是集中在该部分巨额财产的处理上,但是究其本质,财产的取得也并不是吕洁妮的最终目的,从稳固家庭关系的角度出发,吕洁妮最为关注的其实还是高风扬与郝丽丽不正当关系的彻底解除。至于财产的取得,只是附带的条件。但是,对于郝丽丽而言,财产的处理方式将直接影响到其能否下定决心彻底断绝与高风扬的关系。那么,如何寻求一个较为圆满的解决之道使得双方的要求都能最大程度地得以实现,就成为解决本案的关键。

接手此类案件,按传统的处理思路,须先要求郝丽丽同意把其名下的属于高风扬与吕洁妮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还,之后大家再谈子女抚养问题。若郝丽丽一方坚决不同意归还,势必只能采取法庭诉讼的途径。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法庭判决财产回归应当没有问题,可对于高风扬来讲,他并不愿意看到大家闹到两败俱伤的境地。并且,通过诉讼对抗,对于吕洁妮来讲赢得的只是财产,她与高风扬的婚姻可能会面临分崩离析,家将不复存在,这也是吕洁妮及其女儿们所不愿意看到的景象。

笔者虽然作为吕洁妮的律师,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也一直与对方当事人郝丽丽有较多沟通,赢得了其的信任。因此双方均求助于律师,希望能妥善解决这一争端。笔者在探求解决之道的过程中,一个大胆的设想突然灌入脑海,即将信托理念引入此案也许能较好地解决双方的问题。对双方争议的财产设置相应的信托,吕洁妮作为该部分财产的委托人,已经获得郝丽丽信任的吕洁妮之女作为该部分财产的受托人。信托的设置过程中,笔者也为信托的成立和终止设置了相应的条件,诸如将高风扬和郝丽丽再次恢复不正当关系作为信托终止的条件之一,如此,便解决了委托人吕洁妮对于高风扬和郝丽丽再次旧情重燃的隐忧;同时吕洁妮作为名义上的财产控制人,可以缓解其对于郝丽丽的抵触情绪,有利于案件的早日解决。与此同时,只要郝丽丽信守承诺,财产的约束便不发生实质上的约束作用,也满足了郝丽丽抚养孩子和个人生活的需要。双方的问题可以说都得到了较为完满的解决。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制订了通过非诉讼谈判解决争议的工作方案。一方面,通过设置不动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再利用抵押担保等方式建立所有权人的控制体系,再设定附条件的不动产赠与等形式,对本案涉及的房产归属问题进行解决。因本文重点讨论的是关于子女抚养费用资金信托的问题,所以对此就不再展开详述。另一方,对于郝丽丽名下的银行存款资金的处理,结合子女抚养费用的承担,可以考虑在现行《信托法》规定有民事信托制度的情况下,采取民事信托方式处理没有法律障碍,而且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以解决这部分资金的所有权归属的争议。于是我们大胆提出通过信托模式设计合理的架构,既能保障郝丽丽与孩子的生活所需,又能够对高风扬、吕洁妮和郝丽丽进行三方制约。

此方案一经提出,便得到了几方当事人的共同认可。这一方案可以说是解决了每一方最为迫切的问题,兼顾了每一方当事人的需求,透过表面直接触及了问题的本质,对每个人心底深处最真实的、最迫切的需求都顾及到了,可谓是面面俱到、疏而不漏。结合上述案情,我们可以发现,每一方当事人都有自己的独立诉求,吕洁妮最直接的愿望就是高风扬能与郝丽丽彻底断绝不正当的关系,重新回归家庭,对于高风扬送给郝丽丽的财产,吕洁妮并不是必须取得,只是出于气愤才要求如数返还,如果能对该部分财产加以制约只要在名义上不是由郝丽丽持有的话,吕洁妮心理上、感情上都是可以接受的。对于郝丽丽来说,从事实的角度而言,高风扬肯定不可能与吕洁妮离婚,而自己既然无法取得法律上的配偶的合法地位,那么从现实伦理道德的角度出发,与高风扬的分手已经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但是分手之后,高峰作为高风扬的孩子,理应得到好的照顾,而自己在有权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所以,对于高风扬已经赠与自己的房产和自己名下的资金,郝丽丽显然是不愿意拿出来交给吕洁妮的,因此对于郝丽丽而言,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有现有的财产就是其考虑的重中之重。而对本案另一个涉案当事人高风扬而言,财产显然不是其考虑的问题,可以说其作为过错一方,现在已经明显处于劣势的地位,最希望的无非就是这一问题能够及早解决,自己能再次被妻子吕洁妮和两个女儿接纳,能重新回归家庭,至于郝丽丽和高峰,尤其是高峰还是自己的儿子,所以情感上也希望孩子能有一个较好的物质条件,自己赠与的财产当然并不希望拿回来,只是希望能让妻子满意早点息事宁人就好。

正是在把握了各方当事人的心理之后,笔者才提出了将信托方式引用到这一案件中来的思路,较为完美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说是笔者决定适用信托制度的初衷。为此,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笔者设计了相应的信托方案:

一个完整的信托方案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信托条款等基本内容。

1、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如前所言,就是为了保障高风扬与郝丽丽所生非婚生子女高峰的抚养费用的承担。

2、信托财产。在列明信托目的之后,需要确定具体的信托财产。该信托所设定的信托财产是平衡的结果。从前文案件简介可知,在高风扬与郝丽丽同居期间,高风扬共给付郝丽丽现金计700多万元,其中50万元用于购买保险,100万元用于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还有550万元现金存款。最终两委托人与郝丽丽达成妥协,同意500万元人民币放入信托作为信托特定资金。信托财产还包括500万元特定信托资金在信托期限内由受托人经营管理所产生的收益。

3、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结合案件事实,信托委托人无疑应该设置成吕洁妮,这样财产名义上就属于吕洁妮所有,使得吕洁妮能够在感情上寻求一种慰藉,对财产的实际需要会相对降低许多,也有利于案件的实际解决。受益人则设置为高风扬和郝丽丽的孩子高峰,高峰事实上为高风扬的孩子,这一点是无可辩驳的,也是吕洁妮所必须接受的事实。因此以高峰为受益者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吕洁妮的抵触情绪。

相对于以上两个主体而言,受托人的选择更加大费周章。因为受托人基于身份上的特殊性,所以必须获得委托人和受益人双方的信任才可。因为无论依据《信托法》的规定,还是委托人出于情感和对于自己财产安全性角度考虑,受托人必须是委托人充分信任的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本身是基于充分的信任,但是根据《信托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作为信托受托人,律师以自然人身份作为受托人亦不是最佳人选。并且,从本案的实际出发,信托资金需要郝丽丽配合进行转交,受托人应当也是其能够充分信任的人。在慎重考虑和充分衡量之后,鉴于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高风扬与吕洁妮的长女高洁岚一方面充当其母亲吕洁妮的代言人,另一方面其与郝丽丽的沟通非常顺畅,二人之间已经建立了初步的信任,并且高风扬与郝丽丽之间关于子女抚养探望等方式的执行一直是由高洁岚从中协助配合。因此,综合以上种种因素,高洁岚作为受托人当属最为合适人选。

4、信托财产的具体运用。

信托财产的具体运用是构成信托文件和设立信托的核心条款之一,是受托人对受益人进行收益权分配的法律依据,是受托人权利的具体体现。

(一)受益人收益的确定

该份信托规定,受益人的收益分为三项: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至受益人年满23周岁止,受托人需每6个月向受益人支付抚养费用人民币捌万元整,用于受益人日常生活、学习和医疗费用。该项规定主要是用于满足受益人的正常生活所需。

2、若受益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大笔医疗费用,以及受益人上大学、出国留学等重大支出,由受益人凭相关支付凭证向受托人申请,受托人经核实后直接支付至相关单位。

3、除了本协议前述需向受益人支付的相关费用之外,在受益人成长过程中,确需其他大笔费用支出的,经受益人书面申请,经两委托人和受托人会商同意后,受托人可以从信托财产中列支。

后两项收益的确定,主要为贯彻一切以有利于受益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信托目的,同时又对受托人的支配权进行了适当的限制,对于非正常的大笔费用的支付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决定。

(二)受益人收益领取的方式亦分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1、在受益人未满18周岁之前,郝丽丽与受益人一起生活的,由郝丽丽作为受益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领取,受托人直接支付至郝丽丽指定的银行账户;

2、若受益人的抚养权发生变更的,由与受益人一起生活的其他监护人另行向受托人提供银行账户;

3、在受益人年满18周岁之后,受益人定期领取的信托收益的权利,由受益人自己行使,受托人直接支付至受益人本人在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受益人收益权的确定以及分配方式,基本参考夫妻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给付的相关方式,一切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设置。

(三)受益人收益领取需满足的前提条件

结合本案的特殊性,对于以上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具体运用和分配,该信托还设置了特别的条款,即受益人相关费用的领取需满足的前提条件:高风扬与郝丽丽二人不得恢复同居、情人等不正当男女关系。若在信托执行过程中,一旦出现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形,受托人有权终止对受益人一切费用的支付。关于上述条件的设置,可能会有不同意见,但从信托设立的背景,以及与该信托配套的其他文件,这一条款的设置没有法律上的问题。

除此之外,还为了更好地实现信托的目的,还设置了一个相应的信托终止条款,该信托原则上是一个不可撤销的信托,但遇特殊情况,必须撤销的,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一致同意,可以撤消或终止信托。

除了协议撤销、终止之外,为了充分平衡和制约各方当事人,该信托规定了终止事由:

1、信托期限届满。该信托设定的有效期限为自信托生效之日至受益人年满23周岁之日;

2、高风扬与郝丽丽二人恢复同居、情人等不正当男女关系;

3、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死亡;

4、信托目的不能实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以上终止事由出现,信托立即终止。对于信托终止后剩余的信托财产分配也是该信托的重点条款,再次体现了利益的平衡:

1、在出现上述第1、4、5三种情形信托终止时,信托终止后的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所有;

2、在出现上述第2种情形信托终止时,信托终止后的信托财产归属于委托人吕妮洁个人所有;

3、在出现上述第3种情形信托终止时,信托终止后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两委托人高风扬和吕洁妮夫妻二人所有。

从以上条款的设计不难看出,主要是解决的问题:一是从经济方面制约、限制和预防高风扬、郝丽丽二人的感情死灰复燃,消除吕洁妮的担心和风险,也许不能从根本上消除隐患,解决问题,但信托文件的风险控制条款设计也只能如此;二是因信托受益权是可以继承的,把受益人死亡作为信托终止的条件,直接排除了郝丽丽作为法定继承人获得受益权的可能性。当然,从信托的目的来讲,受益人死亡将导致该信托目的不能实现,也会使信托终止,但终止后的财产分配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预先设定。

第二部分  选择信托,选择财富

 

结合中国的现状可以来看,“富不过三代”是个魔咒。但在西方,那些百年家族,如洛克菲勒、福特、肯尼迪、卡耐基等家族,为何能够延续数代,经久不衰,日益壮大?究其原因,是他们成功运用了信托的代际传承功能――通过遗嘱信托,使家族财富不在人数众多的几代继承人间切割分散,即使在家庭成员没有能力管理和掌控家族财产时,也由专业的机构或人员进行打理,从而保证了这些

家族财富的延续。

遗嘱信托被西方比喻为“从坟墓里伸出的手”,指遗嘱人通过信托条款,在其死亡后仍操控着身后财产的安排。

设立家族信托,在中国香港地区的富豪中多被采用。李嘉诚视他的家族信托为其第三子,赌王何鸿燊亦设立家族信托,通过专业机构管理资产、分配开支,避免家族财产分割对公司的影响,也避免继承人挥霍家族财富。新鸿基地产郭氏三兄弟的内斗,虽然是火爆异常,新闻不断,但始终没有对公司管理经营造成较大的冲击,完全得益于三兄弟之父郭得胜在生前设立的家族信托。香港艺人梅艳芳和沈殿霞,为防身后财产因继承人的无度挥霍或管理不善,在她们生前便通过设立遗嘱信托,将巨额遗产交由信托基金管理和运作,以保全其庞大的资产。

与西方家族和港澳富豪不同,在我国大陆一些名人、富豪们,由于受“不吉利”传统观念的影响,遗嘱意识淡薄,对身后遗产缺乏未雨绸缪的意识,未能事先予以安排。近年来,遗产纠纷案件逐年增长,袁宝璟、陈逸飞、侯耀文、季羡林等案件,资金巨大,遗产形式复杂,社会影响广泛,而且对财富和文化遗产的传承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破坏。

所以,下面将以四个故事为例来阐明设立信托对于财富传承的重大意义:

 

一、传媒大亨默多克离婚案

新闻集团老板默多克主动提出与其第三任妻子邓文迪离婚,此消息一出,即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普遍关注。作为世界报业的大亨,默多克控制着富可敌国的财富、庞大的家族企业和繁杂的管理事务,大家更多的是关注着这场离婚中,默多克需要划分多少财产给邓文迪,邓文迪又可以从默多克手中获得多少离婚补偿金,而邓文迪如果索取高额补偿的话,默多克是否必须就范?如若就范,此举是否会对默多克麾下的报业集团产生不利影响?这些焦点,都紧密地牵动每一个关注着这场离婚案的人士的眼球。

因为默多克所拥有的财富数额巨大且家族企业的庞大,以国内经验来看,其离婚需要处理的事务恐怕一部书也难以容纳,而默多克恰恰做到了离婚申请文件仅有一页纸。并且极为迅速地解决了与邓文迪的离婚,也成功地避免了根据媒体曝光的内容,默多克采用了西方富人最常见的风险隔离工具――私人信托。通过信托本身具有的风险隔离功能,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约定这两条途径予以实现。默多克将家族股份置入一个单独设立的家庭信托中,并且自主设置受益人的范围、份额、权利范围、变更等事项。据悉,默多克和邓文迪所生的两个女儿仅享有该信托的一部分受益权,却没有得到参与企业管理的授权。通过信托隔离机制,默多克和几名子女控制着新闻集团的大多数股票、股东表决权和关键的管理职位,保障了在其婚变时家族企业不受冲击。在默多克向美国纽约州高等法院提交离婚申请后,新闻集团股价应声上扬,当天收盘涨2.22%。

 

二、龙湖地产吴亚军离婚案

2012年,中国女首富、龙湖地产吴亚军主席被香港媒体曝光跟丈夫蔡奎离婚,分给蔡奎超出200亿港元的资产。据香港媒体报道,继雅天妮及米兰站后,再有上市公司“夫妻档”股东爆出离婚消息。内地房地产十大地产商之一的龙湖地产,主席吴亚军与丈夫蔡奎共同持有公司逾70%权益,但有关股份已于8月初一分为二,分别持有45.4%及30.2%。据胡润此前发布的《2012胡润女富豪榜》及《2012胡润全球白手起家女富豪榜》,吴亚军以380亿元人民币的财富再次成为全球白手起家女首富,同时也是中国女首富。

在此后的对外发言中,龙湖公关发言人也承认,吴亚军与蔡奎确实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但此次股权变动不会引发违约问题。发言人表示,自上市时起,吴亚军和蔡奎的股权一直分属两个信托持有,且蔡奎从未在公司担任职务,故此事不涉及股权变动,亦对公司运营没有影响。而作为大股东,二人已就未来继续保持一致行动,维护公司权益达成共识。

据联交所披露权益显示,吴亚军与蔡奎原本共同持有龙湖75.6%股权,相当于约39亿股,惟数据显示,二人的持股在8月6日分别降至45.4%及30.2%。惟由于9月18日,吴亚军拿出2.6亿股,以每股11.88元以先旧后新方式在市场配股集资,令其持股量一度降至40.33%,现时吴亚军的持股量已回升至43.18%。

正是基于吴亚军和蔡奎二人的股份一直分属不同的信托机构持有,所以市场人士普遍认为,龙湖的股权变动对股价影响有限。

基于上述原因,可以收,也正是因为家庭信托的引入,吴亚军的离婚案才避免了可能引起的家庭纷争对企业运营的影响。2008年,所有关于龙湖地产上市的准备都已经进行到最后阶段,6月11日这天,关于股权架构的一系列动作也终于尘埃落定。通过汇丰国际信托,吴亚军与蔡奎各自设立了一个家族信托,将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别注入其中。其中,吴亚军的信托为吴氏家族信托,在当时的持股比例为46.9%。经过一轮配股以及回购之后,目前吴亚军的信托持股比例为43.18%;蔡奎的信托名为蔡氏家族信托,目前持股比例为28.79%。信托为独立财产,在离婚时不视为夫妻共有,不需要分隔。也就是说,吴亚军与蔡奎早在2008年6月11日时已经将上市公司股权这一部分财产分割清楚。所以,即使离婚了也不会对公司的股权和经营产生影响。

 

三、亚洲首富李嘉诚家族信托案件

李嘉诚现为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总经理,1999年的亚洲首富,2013全球富豪榜福布斯榜排名第八位。为保证家族企业的传承和避免出现后代因为家产分割不均而产生纠纷的情况,李嘉诚将次子李泽楷持有的三分之一李嘉诚家族信托权益转让给长子李泽钜,李嘉诚本人持有剩余的三分之一。

依照此前李嘉诚的说法,持有家族信托三分之二权益的李泽钜将全面接管“长和系”(长江实业与和记黄埔),而李泽楷则将获得数倍于其资产的现金支持,以发展新事业。

此次“分家”后,李泽钜将正式掌控以长江实业、和记黄埔为代表的LiKa-Shing Unity Holdings Limited(李嘉诚家族信托,以下简称:LKSUnity)22家上市公司,这22家上市公司总市值逾8500亿港元,使得李泽钜个人名下资产达2900亿港元,身家已超越其父李嘉诚。

相较而言,现年46岁、有“小超人”之称的李泽楷仅通过电讯盈科,持有香港电讯信托及盈大地产,账面身家为136.48亿港元。

有媒体援引分析人士的观点称,此次李嘉诚正式分家,因为已经设立了家族信托,所以对公司估值影响不大,公司的运营上不会产生任何负面影响。

无论如何,李嘉诚的分产值得华人富豪学习,尤其是家族企业。就在李嘉诚主动公布分产前,多起华人豪门家族争产案无一例外闹得满城风雨,从赌王何鸿燊,到新鸿基地产(00016.HK)郭氏兄弟。

全球富豪分产似乎都各自有一套办法,但华人富豪和西方富豪则是采用两种明显不同的方式,前者看中“子承父业”,一代代接管下去,而后者则通过公司治理和控制权分开,由家族信托基金对企业控股,而公司治理则交由职业经理人负责。

家族传承的缺点是,子孙后代可能一代不如一代,最终毁掉了整个企业,或是同室操戈,甚至对簿公堂的情况也比比皆是。而李嘉诚则是在传统华人富豪的路子上,吸取了其他经验,长子负责家族企业,次子另辟新地,只是这种分产的实际效果可能要一二十年后才能显现。

 

四、香港新鸿基地产家族信托

香港新鸿基地产的郭氏兄弟内斗一事,更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郭氏兄弟的内斗因新鸿基地产的控制权而酿成,由来已久,一度是各大媒体的头条。2012年,郭氏兄弟中的郭炳江和郭炳联两兄弟因涉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而一度被廉政公署拘留,据传也是因为其兄长郭炳湘的关系,再加上媒体的炒作和宣传,郭氏兄弟一时之间成为街头巷尾热议的对象。然而,虽然郭氏兄弟内斗不断,但却并未对新鸿基地产的实际经营造成影响,这就使得大家不得不去玩味个中原因究竟何在。

其实早在2010年4月10日,郭氏兄弟的母亲邝肖卿就曾表示要重组郭氏家族信托基金,该基金拥有约42%的集团发行股份。即便按照当时新鸿基地产暴跌后每股股价89元港币计算,持有10.9亿股的家族信托基金市值仍达973亿。换言之,一直支撑着新鸿基地产长盛不衰的最根本原因就是家族信托基金的设立,家族财产正是因为信托方式的有效管理,才得以在家族纷争的动乱环境中不受影响,从而最终实现财富传承的目的。

新鸿基地产的兄弟纷争也给其他香港富豪们敲响了警钟。不久之后,“亚洲第一富豪”李嘉诚就根据两个儿子不同的“喜好”,将价值约250亿美元的财富帝国分属两子,延续李氏家族的二代财富传奇,也避免了自家上演TVB式的豪门争产大戏。继李嘉诚后,恒基地产主席李兆基、九龙仓集团主席吴光正和嘉华国际兼银河娱乐主席吕志和相继开腔,开始将“分家大计”提上议程。能否顺利地选好接班人,是这些商业巨擘如今共同面临的巨大考验。

 

第三部分  民事信托:飞入寻常百姓家

 

信托自20世纪初传入我国到现在已经一百多年,但是因为法制环境和现实国情的原因,信托一直没有得到较为长足的发展。并且信托在传入我国之后,开始逐渐分化成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两个领域。

与商事信托不同,民事信托受托人多为自然人或非专业信托机构的法人,信托范围包括财产管理、遗嘱执行及扶养、扶助信托等。且相较于商事信托而言,民事信托有着更大的灵活性,信托财产的范围更为广泛。但是由于受我国传统思想以及大众对信托这一舶来品接受程度的影响,民事信托发展一直较为缓慢。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还处在改革开放发展的初期,在过去十年之中,我国民众还处于财富积累阶段,高净值人群还很少,所以也很少财富通过民事信托进行“一站式”从摇篮到坟墓的信托理财计划,甚至无增值保值的需求。但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信托产品越来越深入寻常百姓家,越来越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民事信托将迎来发展机遇。

通过以上讲述的家族信托故事,人们可能会认为只有富豪大亨们才有资格选择信托的方式,这其实是对信托的一种误读,信托其实对于信托财产的金额并无任何限制。除此之外,民事信托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并不局限于某个领域,因此在西方国家民事信托的适用范围是非常之广的,基本上任何领域只要有需要均可设立信托。另外,从民事信托的起源来看,其目的就是委托人希望将自己一生所积累的财富传承下去,给后代子孙或社会群体早就福祉。当今世界上的各国,信托的方式绝大部分也都是民事信托。民事信托正以其巨大的灵活性俘获了越来越多人的“芳心”。

第一,物质财富的积累和个人所拥有的社会财富的增加,为信托的适用提供了前提。改革开放三十年期间,我国GDP每年以近两位数的速度递增。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至2010年底,我国GDP总量近40万亿,人均GDP接近4000美元。可知,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人民积累了大量的财富。手持大量财富的富人自然有将个人财富以信托形式传承给子孙后代,尤其是我国高净值人群数量的剧增。据《2011年胡润财富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除香港、澳门、台湾之外的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千万富豪人数已达96万人,相比去年增长9.7%。其中包括6万个资产过亿的富豪,比去年增长9.1%。从该数据可知,我国高净值人群数量每年在数十倍的剧增,对民事信托有着强烈的市场需求。其次,报告称我国高净值人群的平均年龄在39岁,正处于壮年时期,对子女教育等更为重视,有通过信托方式为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的强烈需求。再次,报告称高净值人群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大城市。这些城市都是金融资本市场发起的重重之地,信托理念、信托文化也较早地得以传播,人们接受民事信托的程度也较高。

总之,从委托人高净值人群的剧增及数量越来越大来看,民事信托以其灵活性的信托方式更加受到高净值人群的青睐,为高净值人群提供一站式的财产管理、子女受教育信托、遗嘱扶养扶助信托等。

第二,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愈加明显,信托的适用存在必要性。依据国际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以上,或者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以上,这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进入老龄化社会。从2000年到2007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由1.26亿增长到1.53亿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从10.2%提高到11.6%,说明我国已经步入了老龄化社会。老龄化的现象说明我国老年人之多,必然面临遗嘱订立问题。选择信托方式的订立遗嘱是一种优选之策,也是推进民事信托发展的动力,为民事信托发展提供了契机。

第三,教育信托化需求。孩子是家庭和民族的希望,教育是立国之本,强国之路。目前,调查显示,83.4%以上的家长感到抚养孩子的经济压力很大,且学费更是年复一年的上涨。仅靠存钱攒教育费是远远不够的,再加之一般家长对投资理财不甚了解和可运用的投资工具有限,这样就使得整个社会的教育愿望和教育承受能力形成了较大的矛盾,这就为本款信托产品的推广留下了足够的市场空间。此外,公益性的特殊教育更需要通过信托运作为其提供资金的保障和来源。

因此,信托制度并不是高高在上的,普通民众一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信托方式。随着物质条件的提升、公民个人手中所掌握的财富的积累,普通公民完全有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信托方式,例如遗嘱信托、财富管理类信托、教育信托等等。

(一) 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即立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以遗嘱的形式设立的信托。遗嘱信托不仅可以妥善解决财产传承问题,通过受托人的理财能力弥补继承人物理管理财产的缺陷;还可以在中立的受托人介入下,公平地进行遗产的清算和分配;通过遗嘱信托,又能有效地避免巨额财产税,在不涉及执行性的遗嘱信托时,遗嘱人只要设立连续性的受益人,即可合法规避税款。

(二) 财富管理类的信托

除了一些商业大腕利用信托实现财富传承的目的之外,普通的公民也可以采取信托的方式来管理财产,例如夫妻之间可以通过信托的方式约定财产的管理方式,可以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信托或者分别对夫妻财产设立信托的模式对夫妻之间的财产进行管理,这样就避免了在发生离婚之类的变故时,夫妻双方因为财产产生纠纷,并且因为财产的分割而对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的生活造成过多影响。通过信托的设立,委托人既可以免去管理之责,又可以使得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这种管理信托主要是利用了“责任与利益相分离”的特征,现在信托业所从事的无论是金钱信托还是实物信托都属于财产管理的运用。在该功能下,受托人必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或指定的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的利益经营管理、处理财产。

(三)教育类信托

教育信托,是指由学生家长或由愿意为该生负担教育费用的其他主体作为委托人将其拥有的合法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专业管理,以相关学校为受益人而订立的信托。该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以减轻普通家庭的教育支出,推动我国公益性教育事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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