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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林--专业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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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条款将会对赡养类案件审判带来三方面影响

 发布时间:2013-09-09 09:46 浏览量: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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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9-05 14:31:07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亦被称为“常回家看看”条款。日前,江苏无锡的法院也依据该条款判决了全国首例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的案件。2012年,朝阳法院受理赡养类案件共93件,2013年上半年受理此类案件58件。经调研发现,此项规定将会对赡养费纠纷、变更赡养关系纠纷等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民事案件的审判 带来三方面影响。

  一是诉请事项中精神需求增多。以往的赡养纠纷案件中,老年人的诉讼请求主要是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或增加赡养费数额、要求子女分担医疗费用或养老院住宿费等金钱给付类事项,子女不进行探望或问候往往是老年人提起诉讼的诱因,子女是否尽到必要探望义务也是法院裁量赡养费数额或分担费用比例的因素,但当事人不能直接将此事项作为诉讼请求提出。“常回家看看”条款被明确列入法律规定后,在涉及赡养纠纷民事案件中,老年人的诉请事项中关于要求子女进行定期探望或经常问候等涉及精神需求的请求事项可能会大量出现,具体请求内容可能会出现多样化和个案化的特点,当事人会提出要求子女在固定期限内进行问候、法定节假日回家探望、给付赡养费同时进行探望、子女轮流进行探望等请求事项,由此会增加民事立案条件审查和请求事项固定的难度。

  二是裁判难度加大。“常回家看看”条款的规定较为原则,对于如何认定何种行为属忽视或冷落老年人、何种情形属于不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何种程度属于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何种情况属于尽到看望或问候义务等具体问题均未规定,具体案件中需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认定。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一方面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有效维护, 另一方面会导致法官的裁判标准不统一,易引起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

  三是行为判决难以有效执行。对于老年人提出的“常回家看看”请求事项的裁判结果一般为行为类判决,在子女不履行涉及行为的裁判结果时,难以通过强制执行手段进行执行。以媒体报道的首例 “常回家看看”案件为例,法院判决子女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并至少安排在两个法定节假日期间看望,由于涉及到长时间持续性的行为履行,如果当事人不能主动履行,法院亦难强制执行,而且即使法院强行义务人看望或问候老年人,也会违背法律制定的初衷,亦难以达到满意的执行效果。

  针对上述问题,法院建议:一是加大调解力度。“常回家看看”的问题从性质上属家事纠纷,调解途径系解决此类纠纷最佳途径,并有利于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二是建立协作机制。老年人权益维护和精神需求的实现,依赖于赡养义务人的积极履行义务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法院应同社会保障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相关社会团体建立协作机制,以有效解决老年人实际问题;三是完善制度规范。对于不经常看望或问候情形的认定标准、老年人的诉请范围和条件、裁判结果和方式等问题尽快出台可操作性的规定,有效促进规定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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