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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基层司法试点实施“人身保护令”三年 公权力介入使家暴走出家务事误区

 发布时间:2013-09-02 12:52 浏览量: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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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8-29      中国妇女报  
 

本报记者党柏峰/通讯员孙央丽 发自西安 日前,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省女法官协会联合举办了“办理家庭暴力经验交流研讨会”,回顾和总结“人身保护令”实施中,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成功做法,并对“人身保护令”的难点和对策进行了深入探讨。

据介绍, 2010年7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在全省21个基层法院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自第1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至今,西安市雁塔区法院、旬阳、安康市汉滨、子长、延安市宝塔区、大荔县法院等6个基层法院共下达了30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干预了家暴案件的发生,切实保障了妇女合法权益。

与会专家认为,“人身保护令”实施,加大了法院反家暴的能动司法。家庭暴力受害人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申请,请求采取多项保护措施,法院采取一次裁定实施多项保护措施,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或视案件审理的需要,采取分阶段实施人身保护:先裁定实施部分人身保护措施,再根据需要发出后续更为严厉的保护措施,递进式地为当事人提供司法保护。

“家庭暴力行为发生于家庭内部,家庭暴力案件直接证据主要为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举证难是家暴案不可逾越的障碍。”西安新城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胡侠介绍说,在目前一些受暴者不愿或不敢提出救助而证人证言又难以获取的实际情况下,收集证据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公权力和相关单位或组织的介入。其中,公安的介入能最直接最有效地获取第一手证据材料,最大程度实现保护受暴者的可能性。检察机关应发挥监督职能,发现其他单位、部门和群体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有轻微违法或不妥当之处,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限期整改。法院在审理自诉家庭暴力案件时,对自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的,应依职权调取证据,必要时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专家认为, 陕西“人身保护令”发布实施三年来,通过典型案例教育广大群众摈弃过时的传统观念,不断增强公民法制观念和权利意识,将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私事”,转变成全社会来预防和制止的公事。使家庭暴力走出只是家务事的误区,形成全社会反家暴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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