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法院全国首启未成年人项下监管账户
发布时间:2013-09-02 11:18 浏览量: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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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张羽馨)8月28日,张家港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详细介绍了张家港首次启用未成年人项下监管账户的经过。
本报讯(记者 张羽馨)8月28日,张家港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详细介绍了张家港首次启用未成年人项下监管账户的经过。
据介绍,启用未成年人项下监管账户且列全国首例的这起案件,起源于未成年人刘平,14岁的他幼年丧父,母亲胡丽不但不承担监护责任,而且在外欠下巨额债务,法院依法对共有房屋进行了拍卖,刘平分得98万元,祖父害怕胡丽会将这笔钱款挥霍一空,坚决不同意胡丽保管。在张家港法院法官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在支付刘平近期教育、生活费用后,将剩余的80万元资金以刘平名义存入指定银行,由监管委员会实施监管,直至刘平成年。
张家港法院院长徐建东告诉记者,启动这个项目,张家港法院少年庭倾注了大量心血,他们多次与共青团张家港市委、妇联、关工委、银行等部门积极协商,研究项目的可行性,并向涉诉的当事人征求意见,了解他们对由法院监管未成年人财产的意见。经过调研,形成了由张家港市法院、共青团张家港市委、张家港市妇联、张家港市关工委、张家港农商行共同签署的《未成年人项下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这意味着法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加贴近和负责。
规定主要内容是,在未成年人监护人双方自愿达成将未成年人名下资金交由监管委员会监管的书面协议后,由监管委员会对监管事项进行审查,由法院向指定银行发出开户通知和存款止付通知,由该银行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开设定期存款专门账户,并在存单上加盖“属于监管下未成年人资金”印章,禁止存单通存通兑。账户一旦设立,在未成年人成年之前,属于未成年人的账户资金原则上不得动用;未成年人如果发生重大疾病、产生大额教育支出等需要临时动用账户资金,需在监护人一方或双方书面申请后,由监管委员会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