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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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两妻”的确权之诉

 发布时间:2013-09-02 11:21 浏览量:560

http://media.workercn.cn/grrb/2013_08/31/GR0601.htm
■本报通讯员 孟亚生


谁是合法之妻? 法明 画

   

2008年6月,丈夫在妻子不知情情况下,提供虚假证明,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之后又与另一女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010年4月,丈夫去世后,两任妻子就合法身份的确权及继承权发生纠纷;

2010年8月,泰州中院终审判决,丈夫死亡,离婚证书不可撤销;

2012年6月,江苏省检察院就该案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抗诉,江苏省高级法院裁定发回泰州市中级法院重审,泰州市中级法院裁定指令靖江市法院再审;

2013年8月21日,靖江市法院对该起“合法妻子”确权案作出判决,确认前婚合法,后婚无效。

一起离奇的“一夫两妻”确权之诉终于有了结果。2013年8月,江苏靖江市法院再审作出判决,确认婚姻登记部门为江洪海办理的第二次婚姻登记无效。法院审理认为,死者江洪海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婚姻登记证明,不具有合法性。

这是一起涉及到多种法律关系、多个法律问题,跨越民事、刑事、行政三大类型的案件,其典型性、复杂性均极少遇见。

随着法院判决生效日期的临近,围绕该案引发的遗产继承之争也将结束。

丈夫意外身亡

冒出两个“合法”妻子

2010年3月27日是一个十分平常的日子,但对于江苏靖江市市民江锦秀老人来说,却是一个痛心的日子。这天晚上10时左右,劳累了一天的他正准备上床休息,突然接到一个从数千里外打来的电话,说他的儿子江洪海出差深圳时遭遇意外,正在医院抢救。

江洪海在江苏江阴市经商,近几年生意做得顺顺当当,为何横遭意外,程度如何?江锦秀来不及细想,赶乘第二天清晨第一个航班飞往深圳。在医院重症监护室,他见到了气若游丝的儿子。

医生告诉他,江洪海因为意外受伤,颅脑出血,已经做了两次手术,但还没脱离危险,即使留住了生命,可能也是植物人。

就在江锦秀询问儿子如何遭遇意外时,一位年轻漂亮的女子走到他的面前,叫了一声“爸爸”。江锦秀惊得目瞪口呆,因为他与眼前这位女子素不相识。见此,女子告诉他,她是江洪海的新婚妻子,名叫张银。张银哭着告诉老人说,她已经怀了江洪海的孩子,俩人领结婚证才10多天。现在丈夫遭遇不测,她和腹中的孩子不知道今后该怎么活下去?

张银断断续续地向江锦秀讲述了江洪海意外受伤的经过。原来她和江洪海在当年3月26日应一家橱柜公司中国总代理的邀请,到深圳参加加盟会。3月27日晚上,江洪海回到宾馆,吃晚饭时喝了一点点啤酒,结果上厕所时脚下一滑就摔得不省人事了。

张银的诉说,让江锦秀十分诧异:因为儿子结婚10多年了,儿媳名叫殷福娣,孙女已上中学,从来没有听说过儿子离婚,也没听说儿子再婚,怎么突然冒出了一个新儿媳?

他赶忙给殷福娣打电话,将她叫到深圳询问缘由。殷福娣赶到深圳后,看着重症监护室的江洪海,也是一头雾水。

殷福娣与江洪海成婚于1996年春,那时她是靖江一家纺织厂的工人,江洪海是当地的一名出租车司机。1997年,随着女儿的出生,生活开支的增大,家庭经济时常捉襟见肘。为了改善生活,2007年7月,江洪海与她协商后,辞掉出租车驾驶员工作,改行经商,来到了一江之隔的江阴市做起了橱柜生意。由于他肯吃苦、敬业,加之殷福娣在背后的默默支持,江洪海的生意很快打开了局面,他成为江阴市一家较大的厨房电器商行的负责人。但丈夫从未和她提起离婚,家里其他人也不知道有这种事,丈夫怎么就又和别的女人登记结婚了?

不仅是殷福娣想问个清楚,新婚不久的张银也想弄个明白,因为她跟随江洪海做生意多年,两人经过的是一段瓜熟蒂落的恋爱过程,她是亲自见到江洪海与前妻的离婚证后,才到靖江市民政局与江洪海登记结婚的。

就在众人都想弄个明白的时候,2010年4月1日,江洪海因为伤势过重,竟撒手人寰了。

法院认定“被离婚”违法

但未撤销离婚证

处理了丈夫的后事后,殷福娣回到靖江市家里,翻找自己与江洪海的结婚证。此时,她发现自己的第一代身份证和结婚证怎么也找不到了。她又赶忙来到靖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责问工作人员为什么在自己还没与丈夫离婚的情况下,就给江洪海和张银颁发了结婚证?

靖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人听到这个情况深感震惊,立即帮她查询档案。然而这一查也让殷福娣大吃一惊。婚姻登记处的登记资料显示,靖江市民政局已于2008年6月13日给江洪海和殷福娣颁发了离婚证书,两人是协议离婚的。办理人员回忆说,江洪海当天来办离婚手续时,出示了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以及他与殷福娣的结婚证原件,而离婚证上的照片也是江洪海办理离婚证时,与一个自称殷福娣的女子在民政局现场拍的。殷福娣说:“离婚证上的这个女人长得确实有点像我,但不是我,协议书上的签字也不是我的笔迹。”殷福娣随后还查到,江洪海于2010年3月16日与张银在靖江市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

2010年4月9日,殷福娣将靖江市民政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她与江洪海的离婚证。靖江市民政局向当地警方报了案,但警方考虑到当事一方江洪海已经死亡,案件的许多细节已经无从查起,最后未能立案。庭审期间,经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证实那份“协议离婚书”上的两处“殷福娣”三字均不是殷福娣本人所签。据此,靖江市法院审理认为,靖江市民政局的发证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理应撤销,但由于离婚与身份关系紧密联系,当事人之一江洪海在起诉前已死亡,故该发证行为虽然违法,已不具可撤销性。

靖江市民政局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10月8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靖江市民政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为什么明明认定靖江市民政局的行为违法,但又不撤销离婚证呢?负责审理此案的泰州市中院法官说,此案中的一方当事人江洪海已经死亡,且在死亡前已与张银办理了结婚证。如果法院判决靖江市民政局撤销江洪海与殷福娣的离婚登记,将会导致这两人原先的婚姻关系自然恢复,再婚一方的江洪海在形式上便出现两个婚姻,这与我国《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度相违背。

殷福娣和靖江市民政局所打的官司看似胜诉了,但她与江洪海的离婚证不撤销,那就意味着,她已不是江洪海法律意义上的妻子,张银才是江洪海的合法妻子。同时,也意味着殷福娣失去了继承江洪海遗产的权利。

涉及财产继承

法院判决引发争辩

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认为,这个判决“非常妥当”。马忆南教授说:“我认为法院审理时是考虑到了一种利益平衡,也就是说,保护后婚。因为后婚妻子是基于对婚姻登记机关(政府机关)颁发的证件的信任,才跟江洪海结婚的。法律上,这个叫作信赖利益。这种信赖利益是应该受到保护的。”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雷明光教授却认为,江洪海要为死亡前的错误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已消失,主体不存在了,就认为他的假离婚证不能撤销,“这个判决是有问题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金眉教授也认为,造成登记离婚违法的原因是多样的,它既可能是因为婚姻登记机关的过错,也可能是因为婚姻当事人的过错或者二者的共同过错造成的,但都涉及到登记离婚的法律效力问题。对于“被离婚”案件,法院认定民政局颁发离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因一方当事人诉前死亡而不撤销离婚证,从而导致合法有效的前婚成为无效婚姻的判决是有待商榷的。因为决定婚姻是否成立、是否有效的法律不是“行政诉讼法”,而应该是“婚姻法”。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分别具有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意义,依此可以判定后婚无效。在重婚案件中,必须是重婚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善意且无过失时,后婚的效力才能予以维持,否则就只能维护前婚有效。

江苏法德永恒律师事务所张磊律师提出“两个妻子”都要保护的观点。他认为,张银所受到的伤害,由于江洪海已经死亡,目前也只能以经济方式进行补偿,比如,可以让她在遗产分配上多占一些份额。与此同时,江洪海的“原配妻子”殷福娣的权益也不能忽视,毕竟她在整个事件中是无辜的,而且她与江洪海的婚姻也没有被法院宣布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江洪海的遗产分配时,便会出现“两个老婆”。

死亡赔偿款

谁能合法获取?

虽然法院没有撤销殷福娣与江洪海的离婚证,但殷福娣没有放弃自己的权利。2010年12月,她和公公、婆婆、女儿四人一起将深圳那家酒店、江洪海所在的公司及第三人张银起诉至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包括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81万多元。

2012年1月,深圳福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江洪海所在的公司和事发酒店共同承担其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赔偿费用81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张银拿出结婚证,向法院提出自己作为江洪海的合法妻子,这些赔偿应该属于她的主张。

殷福娣听到这个消息后向靖江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将靖江市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江洪海和张银的结婚证。然而,法院没有受理,理由是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撤销结婚证须江洪海与张银本人提出,其他人无权要求撤销。

与此同时,张银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要求继承江洪海遗产的诉请也有了结果。法院认为,江洪海与张银虽持有结婚证,但系非法手段取得,不具有合法基础,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但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的判决并不能撤销江洪海和张银的结婚证,殷福娣仍然不能合法继承江洪海的遗产和死亡赔偿金。

针对殷福娣的特殊遭遇,南京大学有关法学专家表示,虽然法院判决她与江洪海的婚姻关系没有办法恢复,但她可以要求法院对她与江洪海婚姻期间的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由于江洪海在婚姻存续期间有重大过错,她可以请求多分甚至全部分得财产。而且由于张银与江洪海结婚时间只有10多天,因此江洪海和殷福娣财产分割后,属于他的那部分,绝大部分仍可以作为江洪海的遗产进行处理,而非他与后任妻子张银的共同财产。而对于江洪海的遗产,殷福娣虽然没有继承权,但由于江洪海的过错对她造成了伤害,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这样,就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殷福娣的利益。

此案中的无辜女子张银,已于2011年年初生下了她与江洪海的孩子。法学专家认为,在法律上,其与江洪海和殷福娣生下的女儿有相同的遗产继承权。

三级检察机关抗诉

原配告倒后婚妻

几场官司下来,殷福娣维权决心丝毫没有动摇。她到泰州市检察院递交了申诉状,请求检察机关监督。泰州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据一体化办案机制,将案件交由靖江市检察院审查。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在案件处理上对殷福娣身份关系的确认、江洪海身后的遗产分配意义非同一般。对于这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监督,承办此案的检察官经过调阅原审卷宗、走访相关当事人后,认定本案争议的关键问题仍然是殷福娣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殷福娣“被离婚”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他和江洪海的婚姻是否能够自行恢复?殷福娣是否有权请求撤销江洪海和张银的结婚证?围绕争议焦点,靖江市检察院进行了充分讨论。

2012年1月,靖江市检察院建议泰州检察院向江苏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泰州检察院经审查后,采纳了靖江检察院的提请抗诉意见,认为婚姻登记部门在江洪海与殷福娣未依法离婚的情况下,又为江洪海和张银颁发结婚证,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必然会影响到殷福娣对江洪海遗产的继承权和对夫妻共同财产、江洪海遗留债权债务等相关事项处分权的实现,使殷福娣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因此,殷福娣与婚姻登记部门靖江市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012年3月,泰州市检察院依法提请江苏省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江苏省检察院受理审查后,亦认为殷福娣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靖江市法院以殷福娣非该结婚证的当事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实质上剥夺了其诉讼权利,违反了法律规定。

2012年6月,江苏省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法院重审此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泰州市中级法院重审。

2012年10月,泰州市中级法院裁定指令靖江市法院再审。

2013年4月18日,靖江市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殷福娣请求撤销江洪海和张银的结婚证”一案。庭上,靖江市民政局辩称,当初办理殷福娣与江洪海的离婚手续时,江洪海出示的所有证件都是合法有效的,和江洪海一起前来办理离婚手续的女子,民政局现有的条件只能肉眼辨别,而且该女子长相与殷福娣身份证上的照片十分相似。江洪海凭离婚证与张银申请登记结婚,民政局没有理由拒绝。因此,民政局在此案中没有任何主观过错。

2013年8月21日,笔者从靖江市法院获悉,法院再审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确认婚姻登记部门为江洪海、张银颁发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法院审理认为,江洪海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了婚姻登记,不具有合法性;江洪海与张银办理结婚登记,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婚姻制度。

法律专家建议

完善婚姻登记过程

拿到判决书那一刻,殷福娣心中的那块大石头终于落了地,现在她可以名正言顺地处理江洪海身前的债权债务了。

针对此案,多位法学专家表示,这个案子在我国司法史上实属罕见,它折射出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在立法上的一些欠缺。我国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取代了之前《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其中“管理”二字的“引退”,使结婚完全成了个人的事,婚姻登记机关从之前的管理为主改为以服务为主,但这恰恰给了江洪海这样的人钻空子的机会。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表示,我国目前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中,有明显的薄弱环节:“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办证时的审理环节都需要加强,而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相关规定也在客观上留下了漏洞。”马忆南教授建议,我国不妨像一些西方国家那样,建立“婚姻公告制度”,这样可以发动公众对当事双方进行监督,从中及时发现一些虚假的结婚和离婚信息。南京大学法学院王钧教授建议,我国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考虑设立一个月的“婚姻等待期”,让申请的双方当事人在提出申请后等待一个月,让婚姻登记机关将双方的自然情况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进行公布,确认没有异议后,方可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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