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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告送达这一“小程序”也要加强监督

 发布时间:2012-01-20 14:19 浏览量:354

郑检

 

 

    在民事诉讼中,送达作为一项基础程序性工作,起着连接各项程序、架通程序法与实体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河南省郑州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中发现因违规公告送达缺席判决而导致当事人申诉甚至上访的案件共计51起,呈逐年上升趋势。针对法院公告送达使用率高、对受送达人权益保护不够,甚至出现违法滥用公告送达问题,郑州市检察机关在审查公告送达程序类民行申诉案件时强化了程序监督,认真梳理问题,查找原因,以点带面,拓展至对民行审判程序性问题的全面监督。主要做法是:

 

    一、专题调研,认真查找公告送达中的程序性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了六种送达方式,作为送达方式之一的公告送达则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五种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2006年至2011年,郑州市检察院办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属法院公告送达违法的案件依次分别为2件、3件、5件、8件、12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针对30件法院公告送达程序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梳理,发现法院公告送达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法院对公告送达适用条件审查不严。个别法院在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中,审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理由不充分,判定的标准不一;“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未予穷尽,甚至在未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径行采用公告送达。

 

    二是公告内容不规范。公告送达对象只写明姓名或名称,公告的诉讼文书过于简单,不利于受送达人身份的特定化。

 

    三是公告方式单一。在公告方式上,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的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而法官往往不考虑有利于受送达人知晓的公告方式,使公告送达流于形式,真正被当事人知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四是对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在法院审判卷宗中不予记载。根据对30件因公告送达而申诉的案件卷宗审查统计,发现真正记明了原因和经过的案卷仅占2%,有30%的案卷简单地记述了原因而没有记明经过,有68%的案卷既没有记明原因也没有记明经过。

 

    二、三策并举,全面落实对公告送达程序的检察监督

 

    通过查找问题,发现公告送达违法原因主要在于送达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司法环境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审查公告送达程序违法类民行申诉案件时,针对不同情形采用以下方式予以纠正:

 

    ()对于公告送达程序违法影响实体判决的案件依法抗诉,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5年来共抗诉17件,占不当使用公告送达程序申诉案件的56.7%。如,李某与魏某债务纠纷申诉案,李某2006年借给魏某10万元钱,有借条为凭。20087月李某以魏某不偿还10万元借款为由诉至法院。法院以李某提供的魏某户籍所在地进行邮寄送达不能为由,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作出缺席判决。执行程序中,李某向法院提供了魏某的经常居住地址,执行法官顺利找到了魏某,魏某方知自己被起诉了。魏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并提供了自己已偿还李某4万元钱的收条。经抗诉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予以改判。

 

    ()对于公告送达程序违法,但不影响案件实体判决的,采用发出检察建议方式督促法院依法规范公告送达的适用。5年来共发出检察建议13件,占不当使用公告送达程序申诉案件的43.3%。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对办理的11起公告送达程序违法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向金水区法院提出如下检察建议:(1)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者迁移新址;(2)完善案卷中的佐证,详细制作笔录,记载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据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的结果,同时,必须在案卷中记载适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及使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经过;(3)从制度上把关,发送公告送达需要主管副庭长审批,未经审批不能适用公告送达;(4)规范公告送达的内容,注明被送达人的身份,在自然人姓名旁加注身份证号码,在企业名称旁加注“工商登记注册号”,以保证公告的准确性和合法性;(5)建议采用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公告方式。公告送达的方式不应仅局限于在法院公告栏或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还应当在受送达人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处张贴公告,或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增加当事人知悉的可能性;(6)加强对公告案件证据的审查适用。对缺席审理的案件要主动查证当事人未到庭原因,不得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一概认定,把握清楚必要事实,做到有据可依。(7)对于离婚诉讼等特殊案件,慎用公告送达。(8)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理念,加强对法官的公正执法教育和法律业务培训,定期加强案件质量督察,从而遏制诉讼文书公告送达程序违法问题的发生。

 

    ()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会同同级人民法院共同研讨解决问题的对策。郑州市检察院已向市中级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并召开联席会议,针对公告送达问题进行了座谈,就如何规范适用公告送达达成了一致意见。此外,二七区检察院与法院会签的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诉讼文书的送达应严格依照法定的条件采取相应的送达方式,在其他送达方式能够送达的情况下,禁用公告送达方式。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卷宗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公告送达的经过。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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