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加州法院赋予祖父母探望权
2011年11月15日 07:09 来源:法制网
2011年10月17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第四区上诉法院的法官根据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适度扩大了探望权主体,判决祖父母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探望外孙女
李振武
一般理论上认为,探望权的主体是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而不包括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但在10月17日,美国加州法院作出的探望权纠纷判决中,加州法官根据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适度扩大了探望权主体。
2005年,迪德州哈默(Melville Diedjomahor,孩子的父亲)和克里斯廷(Kristen Hoag,孩子的母亲)结婚,随后他们一直与克里斯廷的母亲莎伦·霍格(Shannon Hoag)生活在一起并育有两个女儿,两个女儿和霍格的关系都很好。
2007年,迪德州哈默和克里斯廷的夫妻关系破裂,并于2009年办理了离婚手续。随后,克里斯廷和霍格带着两个女儿搬到了哥哥家里暂住。不幸的是,克里斯廷在这期间突然病逝。最初,两个孩子仍然和霍格住在一起,迪德州哈默每隔几天探望孩子一次。之后,霍格却请求法庭判决给她外孙女的监护权。迪德州哈默为报复便以霍格的家人有吸毒和性骚扰的前科为由,声称自己已经失去对她的信任,并以此拒绝霍格探望自己的女儿,霍格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法庭判决她有探望自己外孙女的权利。
探望是为孩子还是为成人的利益
美国各州有权制定自己的家庭法,虽然法律条文因州而异,但一般来说,法庭在就监护权或探望权案件作出判决时考虑的不一定是父母想要什么,而是未成年子女最需要的是什么,也即孩子的最佳利益。在有些州,法律除了规定最大利益的标准外,对法院几乎没有其他指导性规定,如阿肯色州法律在离婚判决中有关父母监护权的问题中明确规定,不需要考虑父母的性别,而只考虑子女的福祉及最大利益。
加州法官在本案中充分贯彻了上述指导思想,在通篇判决中,法庭都从孩子本位意识的角度出发。首先征询了孩子对外祖母是否有权探望的意见,其次具体考量了外祖母一方及其他对孩子最大利益有影响的人相互之间的作用和关系,最后还考虑了孩子对家庭、学校和居住区的适应情况。从这些考量因素出发,法庭才作出最终的判决。
父母是否对子女享有绝对的权利
根据加州家庭法规定,父母一方如果去世,法庭在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情况下,可以给予去世一方的父母比在正常条件下更多探望孙子女的权利。因为照顾好孙子女也是对怀念自己子女的一种精神寄托。但从法理上来说,祖父母的相对探望权利却与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赋予父母监管孩子的基本权利发生冲突。
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自由条款规定,凡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美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美国的和其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美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本案中,迪德州哈默的律师据此认为,该条给予了子女在法律上完全自由的权利,同时也给予父母在监护、照顾和控制他们未成年子女方面几乎绝对的权利;而加州家庭法典第3102条却规定,即使尚存父母持反对意见,法官也可以给予祖父母探望孙辈的权利,因此这两个条款之间存在冲突。
加州法官则认为,虽然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自由条款给予父母对子女看护和照顾的绝对权利,但这种权利应该指的是监护权,本案父亲是一个适格的监护主体,法律上也假设适格父母是最能维护孩子利益的,因此父亲享有监护权毋庸置疑,但对探望权来说,该条并不具有天然垄断性,只要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其他人依然可以适当探望。
祖父母也可以享有探望权
迪德州哈默的律师认为,如果法庭判决霍格可以按照自己的安排探望外孙女,那么根据美国判例法原则,该州的祖父母们今后可以通过法庭推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探视时间和地点的决定权,从而把祖父母的探视权凌驾于父母的决定之上,而这个父母是愿意且有能力管理自己孩子的称职父母。
但加州法官认为,本案具有个别性。迪德州哈默反对给予霍格探视权是因为他觉得对方不尊重他,因此采取了这一报复行动,但大量事实证明,两个未成年孩子和外祖母在一起是安全的,因为迪德州哈默提出的吸毒和性骚扰事件发生在很久以前,而且他本人也承认探望对他女儿有利。因此,本案事实上存在的冲突仅仅在于报复和仇恨,并未涉及探望权制度本身。
加州法官还认为,探望权的设置目的在于满足亲情需要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亲情不能仅局限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其他和子女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对孩子的关爱无疑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父母离异后,往往会对未成年子女的情感和心灵造成一定的伤害,特别是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死亡或父母丧失行使探望权的行为能力情况下,更需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关爱。因此,法庭据此给予了霍格探望权。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