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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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忠诚协议”起诉离婚 法院不认

 发布时间:2012-01-10 14:38 浏览量:434

简要内容: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时下已算不上是稀奇事。在结婚之初,张芳发现,赵大军对婚姻并不忠诚,虽然与她结了婚,但与婚前女友仍有往来。对于离婚请求,赵大军表示同意,但是对于忠诚协议,他认为当初签署并非出于他本意,不同意按照协议分割财产。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时下已算不上是稀奇事。如果违反协议,如何惩罚呢?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拿财产作为违约代价。张芳和赵大军就是这样做的。可是,当张芳拿着这份可以使赵大军“穷”上若干年的协议告上法庭时,并没有获得支持。近日,市二中院就审结了这样一桩案子。

  丈夫与前女友来往

  夫妻签下忠诚协议

  现年30岁出头的张芳和赵大军,都是本市一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俩相恋五年后登记结婚。在一般人看来,这是一对幸福的夫妻,然而,事实并不尽如人意。

  在结婚之初,张芳发现,赵大军对婚姻并不忠诚,虽然与她结了婚,但与婚前女友仍有往来。张芳因此对赵大军产生猜疑和不满,双方屡次产生矛盾。这种矛盾激化的结果是——蜜月过后不久,二人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

  协议的大致内容是:赵大军承认自己在过去两年里发生过错误,对张芳造成了伤害,他保证今后不再与其他女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如被张芳发现他与其他女人发生过不正当关系,则同意婚后共同财产全部归张芳所有,还将赔付女方损害赔偿金10万元。考虑到赵大军可能一次拿不出这么多钱来,协议中还规定,赵大军自愿从本人工资中扣除,直至付清。

  发现丈夫出轨行为

  起诉离婚分割财产

  协议签订两年后,张芳捉奸成功。当她发现赵大军与另外一名异性入住酒店后,报了警。赵大军承认他与这个女人发生过三次关系。赵大军说他婚前确实有过网恋,但没与异性同居过。婚后书写的那份协议并非他的本意,只是为了缓和夫妻关系。

  当天,张芳就回了娘家。她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法院按照她与赵大军所签协议的约定,判决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全部归张芳所有,还要让赵大军按照协议给付她赔偿金10万元,包括赵大军父母帮助清偿的15万元贷款。

  对于离婚请求,赵大军表示同意,但是对于忠诚协议,他认为当初签署并非出于他本意,不同意按照协议分割财产。

  协议重点是“忠诚”

  不宜依协议分财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婚姻生活期间,赵大军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伤害了张芳的感情,对此,赵大军负有过错责任。但是,上述协议签订于双方共同生活仅一个月后,双方刚发生矛盾之时,二人并无必须离婚并分割财产之意。而且这份协议约定的内容也并非重在财产分割,而是重在对夫妻忠诚义务的确认和约束,因此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和财产协议,并非赵大军对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宜依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并给付赔偿金。

  但是考虑到赵大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确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之举,对张芳造成了伤害,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对此赵大军负有过错责任,因此在分割财产时,张芳应该多分。关于赵大军父母代为偿还的15万元贷款,法院认定为偿还赵大军婚前贷款之用,不是赵大军与张芳的婚后共同财产。

  最后,法院判定赵大军给付张芳5万元车款、4万元房屋升值收益、2万元住房帮助款,驳回张芳其他诉讼请求。张芳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忠诚协议”不具法律效力

  天津津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孙金刚认为,忠诚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婚姻忠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在婚前或婚内签订的忠诚协议,约定一方如有外遇或发生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应当向对方承担一定的违约金等。忠诚协议属于道德义务范畴,不具备法律效力。

  理由之一是,夫妻忠诚协议中所议定的违约金,其本质是损害赔偿,包括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赔偿。通过协议预先确定今后可能发生的违背协议后的损害赔偿额,也是与基本法理相违背的。这是因为,损害赔偿是以损害事实为基础,其数额不能由双方当事人预先约定。

  理由之二是,《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其中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而“忠诚协议”违背了离婚自由的原则。

  “事实上,《合同法》明确规定,基于婚姻、收养等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不适用《合同法》,所以尽管当事人可以为双方感情上一把‘保险锁’,签订忠诚协议,但由于限制了婚姻自由权,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对诉求不予支持。”孙金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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