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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反家暴立法不能缺少儿童视角

 发布时间:2011-09-01 08:57 浏览量:1584414433

 2011416  法制日报  记者 朱磊

“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相关立法还应进一步细化。”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雪梅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据介绍,作为长期关注和研究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专业机构,该中心自2004年至2010年期间,共接待了38起涉及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咨询案件。为了深入了解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情况和相关法律问题,中心对20081月至20111月期间媒体报道的300个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进行了跟踪调研,得出的结论令人忧虑。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应引起社会更多的关注。”张雪梅认为,现有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缺少足够的儿童视角,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明显不足。

    未成年人家暴案件缺乏及时干预

调研发现,在媒体报道的300个案件中,86.33%的案件是父母施暴。而年龄小、体能弱、身体反抗能力小的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

“由于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不准确,很多父母并不认为打孩子就是家庭暴力,往往认为程度严重的伤害才是家庭暴力,而且会认为施暴的动机是为了孩子好。这就合理化了对孩子的一些暴力行为,这些家长并没有将自己的行为和家庭暴力联系在一起。”张雪梅说。 

此外,除了父母施暴外,也有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家庭成员施暴的案例,这些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主要是父母双方都外出务工由亲属抚养的留守儿童。

    家长为什么会对孩子施暴?

张雪梅介绍说,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因家庭关系不和谐或家庭矛盾拿孩子发泄或报复引发的家庭暴力案件比例最高,27.67%;错误的管教观念也是导致对孩子施暴的一个主要原因,13%;其他原因还有诸如生活困难、生活压力大、重男轻女等等。

未成年人遭遇家庭暴力,如果能及时发现,可以有效降低孩子受伤害的程度。但张雪梅告诉记者,调研发现,这类案件的报案率并不高。据她介绍,一般情况下,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发生后,未成年人受到亲情影响和能力所限,极少去报告父母的家暴行为,进行报告的在统计中只占2%;其他家庭成员、村委会、居委会也认为管教孩子是家庭内部事务,一般也不报案,往往是出现了特别严重的后果才报案。

“由于不能得到及时报告,有的未成年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张雪梅担忧地说。

    现有规定不足以有效预防和制止

为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我国制定、修改了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政策。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等对禁止家庭暴力进行了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规定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并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治安处罚和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规定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和刑事法律责任。

“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已经进入立法的视野,但现有法律法规还难以有效应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张雪梅说,主要是因为缺少具体实施性条款,很难依据现有规定对暴力家庭进行有效干预和对未成年受害人进行有效救助。

“现有法律法规缺少足够的儿童视角,对家庭暴力问题主要关注妇女,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明显不足,没有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区别开来并体现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例如,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没有体现未成年人不同于妇女的主体特殊性,在紧急救助与庇护方面也缺少专门的、符合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规定和措施。”张雪梅说。

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缺少及时发现和报告的信息渠道。张雪梅说,受传统文化影响,社会公众和相关责任人员很难形成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报告意识并主动去报告,导致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状况缺乏有效监督,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也很难被及时发现和得到有效干预。

此外,她还谈到,目前的法律、政策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一些干预和救助措施,如居委会村委会劝解、制止,治安管理处罚、紧急庇护等,但在实践中这些措施还非常不完善。如对监护困难家庭缺少必要的福利支持、对父母缺少科学的家庭教育指导、对施暴父母缺少行之有效的矫治方法和处罚措施、对受暴未成年人缺少完善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等。如调研中发现,一些案件派出所介入后,在施暴父母简单的承诺下,就让其将孩子领回家中,还有不少案件派出所只是对父母进行简单的批评教育。

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这条关于法定代理人的规定忽视了未成年人被监护人侵权的现实情况。如果未成年人遭受父母一方虐待而另一方不敢或不愿代理孩子起诉,或父母双方都对孩子施暴,未成年人自己起诉就会出现难以被法院受理的情况,这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张雪梅说。

    建立未成年人家暴强制报告制度

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制止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事件?

“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庭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张雪梅认为,预防和制止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除了有必要在进行专门立法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和其最大利益,并逐步完善其他相关的法律政策外,还应建立以监护为核心的儿童福利制度,降低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同时建立系统的发现、报告、干预、救助与服务、惩治与司法保护的工作机制。

她认为,有必要在国家层面制定专门、系统的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专门立法中应当充分体现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暴力对象是特别弱势的一个群体,这种脆弱性要求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坚持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因此,专门立法应纳入儿童视角,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

此外,张雪梅建议,应尝试建立未成年人家暴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强制报告制度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一项主要制度,能够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进行有效监督和及时发现、干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现象,是相关部门迅速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信息渠道。强制报告制度应对义务报告人的范围、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的部门、不报告的法律责任等进行规定。”张雪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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