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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法院调查:四成赡养案都是房惹的祸

 发布时间:2010-12-21 14:32 浏览量:629

《北京晚报》2010年10月9日(记者王蔷通讯员康婷婷)

“乌鸦反哺”本是人之常情,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的道德观念在少部分人心中开始动摇。据东城法院一项关于赡养纠纷案的最新统计显示,目前赡养案件的调解难度大,调解率仅为21%,远低于民事案件总体调解比例。而在赡养案件中,约有四成和房产有关。

  据东城法院民庭统计,从2005年至2009年共受理赡养纠纷案件140件,其中2005年受理31件、2006年受理36件、2007年受理19件、2008年受理30件、2009年受理24件,占全部民事案件比例呈下降趋势。赡养案件虽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较小,但仍在一定范围内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的形成。

  赡养案件中原、被告之间身份关系特殊,在长期的生活中,曾为各种生活琐事产生过隔阂和成见,甚至于是结怨,双方各执己见,调解的难度大,调解率仅为21%,远低于民事案件总体调解比例。且因这类案件备受社会的关注,所以是法院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

  东城法院民庭法官归结赡养纠纷案件的起诉原因,即子女拒绝赡养父母的案件,基本有以下几类原因:

  认为父母处事不公 俗话说子女就像父母的手指,所谓十指连心,可十个指头总有长短。每个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子女生活幸福,但不可能面面俱到,往往侧重为其中一个子女的利益考虑和安排,从而引起其他子女的不满。当父母年老体弱需要子女赡养时,其他子女会以父母处事不公为由,提出应由多获得利益的子女赡养,他们不应赡养或应少尽赡养义务,于是子女之间产生纠纷。

  认为财产分配不均 父母辛苦一辈子,存下些许养老钱或置办房产,当父母用自己的财产帮助生活不富裕的子女时,其他子女也跟着要求父母分割财产给他们,一旦达不到其目的,就会对父母处分财产的行为说三道四,甚至大打出手。

  当父母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时,未得到过父母帮助的子女,就会为赡养份额而与其他子女发生冲突,引起赡养案件的发生。

  认为父母故意刁难子女 虽然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一些老人的生活状况比儿女还要好,却依然要求儿女进行赡养。他们普遍认为年轻时抚养子女受过苦,年老就应由子女赡养,否则就是不孝。这种想法本来也无可厚非,但在这种实际情况下,父母就应当考虑是否还需要子女赡养。

  法官析案

  据法官介绍,目前赡养案件约有25%和房产有关,而涉及房产的赡养案件常见情况主要有以下3种类型。

  “养儿不防老”型

  老周夫妇俩生有二女一子,老两口早就盘算着把自己唯一的一套房子留给儿子,以后老了就由儿子养老送终。于是,老两口把房子过户到了儿子的名下。可天不遂愿,两位老人生重病后,生活逐渐不能自理,儿子儿媳不仅不赡养老人,还把他们赶出了房子。二位老人一气之下就把儿子告上了法庭。后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点评: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子女中的一个,并约定由这个子女承担主要的赡养责任,这是不少城市家庭采取的养老方式,但这种方式也不能让养老毫无后顾之忧,过户前后子女态度迥然不同,我们不禁设想:假如房产证上还是两位老人的名字,根据儿女的孝顺情况确定房子的归属,那么儿子现在的态度会否有所不同?

  “态度决定赡养”型

  刘姥姥80多岁了,虽然有四个子女,也有自己的住房,却住在一家条件并不好的养老院里。这是为什么呢?其实原因在于,刘姥姥的房子是给经济较困难的老三住着,其他的儿女们就有了意见。老大、老二说:赡养不是问题,只要房子以后能平分。老四说:母亲有房子,凭什么给我姐姐住,自己跑去敬老院?

  法院判决: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老年人自有的住房,子女不得侵占。因刘姥姥自有的住房可有一定的收入补贴生活,故令其四子女每月承担赡养费150元。子女要求以平分房产作为赡养的前提条件,法院不予支持。赡养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以老人的房产归谁而有改变。

  “钱房两空无人管”型

  王大爷年逾古稀,老伴早年去世,膝下三子早就成家。王大爷在东城有处小院子,前些年拆迁得了100万。有人动员王大爷再买处楼房住,可他觉得自己年纪大了,孤单一人没意思,自己的孩子们手头又正缺钱,便决定把拆迁款分给三个儿子,自己到三个儿子家轮流居住。谁料钱给出去了以后,儿子们对他的态度一反以前,个个推托不理。法院经过调解,最终三个儿子同意为老人联系养老院,每月承担250元赡养费。

  法官点评:如果王大爷当年自己买了房子,不至于到如今无处居住,即使住进养老院,100万的拆迁款也足够老人安享晚年,不至于如今被子女推来推去。善良的老人把自己的所有奉献给了儿女,却反被儿女当成负担,真是令人叹惜。(记者王蔷 通讯员康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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