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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积案一朝解 “周转房”撬动“一套房”执行难

 发布时间:2010-12-21 14:31 浏览量:654

市第一中级法院将推广闵行区法院攻克“一套房”执行难新途径

2010年9月29日 A02:重点·声音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作者:罗雨菱


  

□法治报记者 罗雨菱
    “一套房”是指被执行人除了一套供自己及家人居住生活的住房外没有其他房产,根据最高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据此,很多人认为唯一一套住房不得执行,甚至部分人以此为 “尚方宝剑”恶意赖债,企图逃避法律责任,且这种现象有蔓延之势。
    法院该不该对这套房产进行强制执行?以往,执行法官一旦遇到上述情况,就会陷入 “两难境地”。如果将涉案房产强行拍卖,那么, “老赖”势必露宿街头,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而一味地强调 “一套住房”不得执行,无疑对申请人而言不公平,很多权益人看到自己节衣缩食,甚至生活难以为继,而被执行人负着债却住着豪宅甚至别墅,只因 “一套住房”不能执行使权益得不到实现,这会给权益人心理带来严重失衡,长此以往等于变相鼓励 “欠债有理”,制约社会诚信体系的发展。
    日前,记者从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辖区的闵行区法院自去年下半年开始酝酿利用周转房,盘活 “一套房”的执行难困局,今年更是通过为被执行人提供周转房,查封 “一套房”,对 “老赖”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妥善解决了久悬未决的 “一套房”十大积案,开辟了一条攻克 “一套房”执行难的新途径。据悉,一中院辖区内的松江区法院等其他基层法院的同类案件或将借鉴这种做法处理 “一套房”难点案件。虽然执行细则仍需在实践中完善,但是该项制度无疑为破解困局提供了一个思路和一把开锁的钥匙。
案例
十大积案久悬未决

    2008年3月19日,闵行区法院来了一对打离婚官司的夫妻,丈夫束某1973年出生,妻子张某比他小4岁。两人1993年建立恋爱关系, 1998年9月17日登记结婚, 2000年4月18日生育儿子。 2001年起,双方因故产生矛盾,致关系失和。 2007年7月,双方分居生活。 2008年3月,束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经调解无效后,闵行区法院依法准许两人离婚,并判决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处房产归原告束某所有,束某给付张某财产折价款22万元。可是,束某却迟迟不给张某财产折价款。
    案子依照程序转入执行部门。承办的执行法官一了解情况后不禁犯了难。原来束某早已失业,他的名下只有这一套房产,并且现在仍居住其间。按照法律,为保障公民基本的生活居住权利,作为公民唯一、合法的居住用房,不得用于抵债和罚没。此案是典型的“一套住房”执行难案,所以法院很快中止执行。
    可是这边,张某却等得心急如焚,22万元,对一个普通百姓来说真不是个小数目,尤其对她这样一个离婚之后单身生活的女人来说,可算得上是救命钱。此后,法官多次找到束某,明确告知将拍卖其房产,请他务必从这间房中搬离出去。束某想不通,“我这里住了人,你们怎么可以拍卖?房子卖了,我住哪去?”法官严肃地告诉他:“房子也有张某的一部分,你不肯给她房产折价款,我们只能拍卖房子。 ”但束某争辩,“不管这套房子是谁的,法律明确规定,一套居住房,不能拍卖。”法官指出,法院将保证依法公正地拍卖该套房产。束某见情势不妙,表示给他几天时间考虑。法官当即应允。
    谁知,几天之后,束某再次来到法院,态度却强硬起来,坚决不答应卖房,并扬言将以死抗争。法官心里明白,束某还抱有侥幸心理,于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继续耐心细致地为他分析事情的利弊关系。可是,他就只有一句话: “我要是没地方住了,我就去死!”对此,执行法官也颇感棘手。
    “一套住房”执行难已是困扰法院系统多年的顽疾,仅仅一个闵行区法院,就有十起陈年旧案,全是“一套房”执行难案件。在这十起执行难案件中,众多胜诉者的权益无法兑现,由此出现频繁上访、投诉现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时,法院的权威性、法律的威慑力也遭遇到了挑战。如果无法打破这个瓶颈,以后,此类案件绝大部分将成为陈案旧底,永无结案之日。

难点
具体案例远比法律条文复杂
    “具体的案例远比法律条文复杂得多。”上海高院执行局副局长樊长春之前在接受法治报记者专访时曾说过: “究竟什么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面积多少?地段如何?标准怎么掌握?由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如何操作?当事人拒不配合怎么办?这些都是执行中面临的实际问题。”但据记者了解到的真实的情况往往是,虽然有些家庭确实只有一套生活所必需的住房,但是一些老赖却自以为 “吃透”了法律条文,或骗取贷款购买豪宅,故意 “断供”后以 “一套住房”为由抗拒执行;或暗地里将一套之外的产权房出手,造成 “只此一套”的既成事实,给执行工作设置障碍。
    樊长春总结了 “一套住房”执行难的三个方面:一是被执行人存有博弈心态。他们以 “一套住房”为由拒不履行债务,并且对法院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等目的误解成是法院没有魄力,也没有人力、物力对他们 “动真格”,存有侥幸心理。二是申请执行人也很少配合。赢了官司非但执行不到,还要先行垫资,为 “冤家”提供临时住房,这让申请执行人普遍难以接受。而即使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并不愿意为实现抵押房屋的拍卖而设立专项经费预算。此外,该类执行往往涉及一个大家庭,上有老下有少,还有同住人、房屋共有人的权利等等,并非被执行人一人能说了算。
    在不同的案件中,即便是在判决内容完全一致的情况下,由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矛盾程度的不同,被执行人对于出卖唯一房产并迁出房屋的态度也是不同的。出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考虑,法院在执行中往往会选择风险较小的案件进行“攻坚”,而对预期风险较大的案件则采取传统的 “查封待后处置”的处理方式。这样长此以往,使得矛盾较为激化的案件久拖不结,也因为这样,更多的 “老赖”耍尽各种手段使自己的房产成为唯一一套住房,迫使法院的执行望而却步。这样恶性循环,“一套房”的执行越来越被动。记者注意到, “一套房”的案件在上海执行积案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处理难度极大已然成了瓶颈问题。
探索
从“以大换小”到巧立“周转房” 支点

 不过在理论上,法院内部也存在对“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的不同理解分歧。
    对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 “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理解,目前就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必需的就是唯一的,只要是被执行人唯一的住房,无论该房屋具体情形如何,法院一律不能处置。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必需的不一定是唯一的,而是基本的,应结合房屋本身的具体情况以及居住人员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比如说房大人少的情形,那么法院就可以对该房屋采取措施,只要在处理后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有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面积房屋即可。
    而其中第一种观点也是许多 “老赖”拒不还钱的借口。由于缺少 “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法定判断标准,两种观点目前分歧很大,这也造成了法院在执行“一套房”案件中遇到巨大的阻力。
    记者了解到,实践中,也存在部分执行人员对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认识偏差,或者因案情复杂存在畏难情绪,导致此类案件难以得到有效执结。在探索中,法院曾经采取过 “以大换小”、 “以近换远”等具体措施,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难度。譬如,要为被执行人置换较小的房屋,如何寻找房源,由谁去寻找房源,价格是否合适等,都是问题。还有,如果先卖掉被执行人的房屋,而后再为其购买住房,中间房价增长部分的差价由谁来承担?如先为被执行人购置住房,钱款是由法院先行垫付还是让申请人先行垫付?采取 “以近换远”的方式,将会对被执行人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带来一定的不便,选择适合被执行人居住的区域的同时又得符合置换条件,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等等。
    为此,闵行区法院执行庭自2009年下半年开始酝酿利用周转房,盘活 “一套房”的执行困局,而这条措施自今年元月开始付诸司法实践以来,效果好得出奇,经过试点,该措施对 “老赖”起到了极大地震慑作用,不但妥善解决了久悬未决的 “一套房”十大积案,并且开辟了一条攻克 “一套房”执行难的新途径。

该不该对 “老赖”的 “一套房”进行强制执行?之前法院常常会陷入两难境地。如果将涉案房产强行拍卖,那么, “老赖”势必露宿街头,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而一味强调 “一套住房”不得执行,无疑对申请人而言不公平。如今本市法院启动利用周转房,将盘活“一套房”执行困局。
资料照片

破冰
“周转房”撬动执行困境

    周转房是法院为破解 “一套房”执行难所引入的新概念,其内涵包括三点:该房屋产权属于法院及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且该第三人具备随时订立民事合同的主体资格,通常情况下该第三人为组织;周转房在建筑结构上具有面积小、功能比较齐全、能够满足一个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特点;周转房的租金一般尽可能低廉,交通尽可能便利,且房源供应比较及时充分。
    可见,周转房其实就是是“廉价且符合居住条件的可租赁房屋”,上海一中院法官向记者介绍,根据设想和协调结果,目前采取的周转房操作过程主要:首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甄选出合适的房源提供者,确定后,执行庭与供应方订立供房意向书,约定由执行庭向供应方预交房屋定金,供应方保证在约定期限内随时可将这些住房出租给执行庭指定的当事人,并在实际发生租赁关系时,由供应方和当事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执行庭在约定的供房期限届满时,与供应方进行结算,实际发生租赁期间的租金由案件当事人承担,房屋空关期间的租金损失由执行庭结算。最后,法院在执行中遇到需使用周转房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法定的执行程序向被执行人张贴公告,要其限期搬离,逾期仍未履行者可利用周转房进行处理。
    在今年1月至6月间,闵行区法院执行庭共选择了10件难点案件进行周转房利用试点,其中包括4起借贷纠纷、4起离婚官司、一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和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截止到记者发稿之前,这十起案件已全部结案。值得注意的是,在十件案件中,有9件事实上尚未启用周转房,而被执行人在了解到周转房的作用后,立即主动履行了义务。记者了解到,得知法院可能会启用周转房后,被执行人一改以往拒不还款的态度,积极配合法院与债权人协商,或筹钱付清欠款,或写下还钱计划并筹集到第一笔钱款。其中有一名“老赖”不相信法院有这么大的魄力,拒不搬迁,并表示:“随便你们怎么办,我就是没钱! ”于是,法院随即着手将该“老赖”屋内物品悉数转移到周转房,并启动房屋拍卖程序,这下,这名“老赖”语气软了,表示将尽早筹款还债。
推广
细则仍需在实践中完善

    一中院发现,周转房在 “一套房”执行中的作用十分明显,不但大大降低了执行的司法成本,也减小了强制执行对于社会秩序的震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良好。同时,这种措施也为打破 “一套房”执行困境带来新思路,极大程度上挫败了 “老赖”利用唯一一套房产逃避债务、对抗执行的侥幸心理。另外,这种措施避免了案件久拖不决,降低了执行成本。因此,一中院决定在辖区法院内推广。
    9月27日,记者随一中院“辖区疑难案件巡回研判小组”赴松江法庭采访时,发现研判小组的法官们在探讨一起“一套房”执行难案件时,也引入了周转房的概念。来自安徽的一对夫妇郑某与叶某欠了上海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246万元,松江区法院受理后,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期履行。然而,两被告人却没有到庭履行。法院发现登记人叶某名下有一处房产,于是办理了相关手续查封了房产。经过再三与叶某沟通后,叶某表示丈夫郑某一直在外地打工,没有能力还钱。此时,债权人非常焦急,多次提出希望拍卖房产。松江区法院考虑到房屋内尚有叶某和两个孩子居住,只得将拍卖日期一再拖后。
    在研判中,一中院执行庭的法官当场向松江区法庭介绍了周转房的经验,松江区法院的法官很赞成周转房破解 “执行难”的创新措施,但也提出了疑问:本案中郑某叶某夫妇都不是上海人,他们在户籍地是否另有房产?他们的住房保障是否应该由本市来解决?还有一位法官提出,他曾遇到过债权人要求执行一名韩国人在中国的唯一一套住房,外籍人士的住房保障也是由本地解决吗?……
    研讨中,法官们集思广益,探讨着 “周转房”措施在实践中可能产生的种种困难,以及如何细化措施的建议,让记者颇有茅塞顿开之感。或许,周转房的措施现在看来还不够完善,不能一揽子解决所有此类执行难案件。但是,这种新思路在半年的使用过程中已初步表现出良好的适应性,解决了一批难点案件。这是一个新的尝试,它的优化完善也有待于进一步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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