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牌别克车六万“卖”女儿 法院判无效
汽车之家 类型:转载 日期:2010-09-01 01:00 汽车之家 责任编辑:何伟庆
刘某欠债20多万元不还,却将一辆带牌号的别克君威轿车作价6万元转让给女儿。近日,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6万元的价格与市场价相去甚远,刘某转移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判决撤销他和女儿之间的这桩车辆买卖。
某服装公司与刘某本是生意合作伙伴,却因一笔债务而翻脸。去年11月18日,服装公司起诉要求刘某返还欠款27.57万元。刘某对服装公司的诉请和事实理由均无异议,法院遂于今年1月判决他返还服装公司27.57万元。
判决生效后,刘某表示自己无财产可供执行。然而服装公司认为刘某暗中做了手脚,因为他分明有一辆沪D牌号的别克君威轿车,怎么会“无财产可供执行”呢?“这辆别克轿车我已经转卖给女儿了。”刘某说,由于他欠案外人王某钱,王要求还款,正好自己女儿小妮需要买车,于是他把车卖给小妮。该车评估价为8万元,考虑到父女亲情,最后折价6万元卖给女儿。去年11月20日,刘某与小妮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并更换了沪A车牌号。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和小妮虽然提供了购车时交接6万元购车款的收条,但难以认定小妮实际向刘某支付了6万元款项。退一步讲,即便购车款的交付属实,以6万元转让2003年的别克君威轿车 (带上海牌照)也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刘某的行为造成其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服装公司造成了损害,故判决撤销刘某和小妮的车辆转让。
小妮不服,向市一中院上诉称,她是通过专业的旧机动车经纪公司以6万元转让价从父亲处购得该车,转让价格符合市场行情,并非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刘某与她虽是父女关系,但由于父母1997年就已离异,自己随母生活至今,与父亲来往甚少,不清楚他的经济状况。小妮认为,自己作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合同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请求法院改判,驳回服装公司的诉请。
合议庭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某父女间买卖车辆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庭审调查,可以明确小妮对父亲的经济状况是清楚的,她上诉称与父亲联系少、不清楚其经济状况的意见,法庭不予采信。
合议庭认为,在通常情况下,父女之间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车辆,即使是买卖关系,也会考虑到亲情关系,作价远低于市场价格,但是在刘某对外负债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他再考虑到亲情关系而低价出售汽车的行为,显然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据此,合议庭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编译/汽车之家 何伟庆 来源:解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