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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房屋产权赶走老人一审被驳

 发布时间:2010-12-21 13:56 浏览量:718

《上海法治报》2010年07月26日

  本案的原告王杰与被告王树根是父子关系,住在同一屋檐下也有几十年了,时至今日对薄公堂,可能是做梦也想象不到的事,矛盾的症结在于房屋的权属与居住权的问题, 亲情能否用钱来买断?近日,卢湾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要求老人搬离房屋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杰称:2002年5月,由原告出资并使用被告王树根的工龄,将某小区房屋购置成产权房,登记的权利人是原告王杰的妻子刘华。2003年被告王树根的户籍迁出了某小区的房屋,迁至王杰在外承租的另一房屋内,此房屋在2004年动迁,王树根在此次动迁安置中,获得动迁补偿款人民币300,000元,由于居住环境的问题,原告现要求被告从系争房屋内迁出,用其所获得的动迁补偿款购房或租房居住。

  被告王树根称:小区房屋原是动迁的安置房,在安置后他一直在房屋内居住至今,出售房屋的手续是由原告一手操办的,自己不知情也从未收到原告支付的购房款;户口动迁时确实获得了一笔补偿款,但是自己只想在老房子内安度晚年,不愿另外买房或租房居住。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通过与父母之间的房屋买卖,成为系争房屋权利人后,原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的父母,是否对系争房屋继续享有居住的权利。

  经过质证及庭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杰成为某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人,经过《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等证据佐证,被告王树根并无异议,对房屋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但本案系争房屋买卖双方是父母子女关系,买卖的过程和金额明显带有亲情的因素,况且小区房屋原为动迁安置房,被告一直居住在房屋内,在本市又无其他可居之处,现被告已年老体弱,原告理应保障老年人继续居住的权利。

  被告王树根虽在原告承租

  公房的动迁中获得动迁补偿款,但该笔补偿款的取得与他在小区房屋内的居住权利并不矛盾,更不排斥,且动迁补偿款是国家给予被告动迁的补偿。现部分补偿款已用于被告日常生活补贴和患病治疗,剩余款项在被告目前居住区域范围内,难以取得能保障他安居的房屋,原告作为被告的子女,理应对父母尽赡养义务,保障老人安定的晚年生活。原告要求被告搬离系争房屋,用动迁安置款购房或租房居住,必将给被告的晚年生活带来影响,原告的诉请有悖于《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尊老敬老的中华民族传统习俗。此外,小区房屋的面积和状况,对原告入住并不带来影响。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两被告搬离小区房屋,用动迁补偿款另行安置居住的诉讼请求显属不当。为保障老年人合法的居住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判决驳回原告王杰全部的诉讼请求。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来源:卢湾法院 作者:吴一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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