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修订婚姻条例拟承认境外离婚判令
根据香港现行法例,尽管诉讼一方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已取得离婚判令,也不可以向香港法院提出经济济助申请。一旦该方根据香港以外的法院判罚未获得经济济助或所获经济济助不足,就可能会陷于困境。
修订后的条例草案建议,假如获香港以外法院准予终止有关婚姻,则婚姻的任何一方可申请经济济助命令,除非某一方已再婚,则作别论。条例草案还规定婚姻的一方提出经济济助申请前,必须取得法庭的许可。
根据香港现行法例,尽管诉讼一方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已取得离婚判令,也不可以向香港法院提出经济济助申请。一旦该方根据香港以外的法院判罚未获得经济济助或所获经济济助不足,就可能会陷于困境。
修订后的条例草案建议,假如获香港以外法院准予终止有关婚姻,则婚姻的任何一方可申请经济济助命令,除非某一方已再婚,则作别论。条例草案还规定婚姻的一方提出经济济助申请前,必须取得法庭的许可。
据新华社香港电最新一期的特区政府《宪报》刊登了《2010年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修订)条例》。条例草案拟赋权香港法院承认境外离婚判令,并处理有关离婚案件中出现的经济济助、财产分配和赡养费等纠纷。
法律界人士认为,修例后,港人内地配偶可在离婚后持内地离婚令,来港通过香港法院申请财产分配及赡养费。
根据香港现行法例,尽管诉讼一方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已取得离婚判令,也不可以向香港法院提出经济济助申请。一旦该方未获得经济济助或所获经济济助不足,就可能会陷于困境。修订后的条例草案建议,假如获香港以外法院准予终止有关婚姻,则婚姻的任何一方可申请经济济助命令,除非某一方已再婚,则作别论。条例草案还规定婚姻的一方提出经济济助申请前,必须取得法庭的许可。
根据条例草案,法庭考虑经济济助申请的司法管辖权依据,应与法庭对香港离婚法律程序所具有的司法管辖权类似,即在提出许可申请当日,又或在外地离婚判令、废止婚姻判令或合法分居生效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是以香港为居籍、或惯常居于香港或与香港有密切联系。条例草案又订明,香港法庭批准许可后,若觉得申请人或其家庭子女需要实时获得经济济助,可发出经济济助临时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