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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硕果累累

 发布时间:2010-12-21 13:44 浏览量:785

  发布时间:2010-08-04     法制日报   记者 蒋安杰 郭宏鹏 刘百军

  7月30日,由福建省法官协会联合中国法官协会、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海峡两岸法学交流协会(台湾)、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制日报社等单位共同举办的第二届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在福建省福州市顺利落下帷幕。

  在两天时间里,三个单元的分组讨论中,与会代表们直面现实问题,从学术研究和实务操作两个视角,开展对话与研讨,积极建言献策。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何鸣在3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称,研讨会取得了多方面的实质性成果。主要体现在:拓宽了人员交流交往中权益保障的思路;明确了处理民事纠纷和商贸纠纷的原则;坚定了开展司法合作和法律服务的决心;提升了对台海法治环境良性构建的思索;增强了对涉台审判事务问题研究的信心。

  据福建高院新闻发言人何鸣介绍,本届研讨会以刚刚签订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为背景,以“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中的司法保障与法律服务”为主题,主要研讨“两岸经济文化交往权益保障问题研究”、“两岸司法实务新问题研究”、“两岸司法合作与法律服务问题研究”和“海西法治环境问题研究”四个方面的问题。

  视角对准投资和旅游权益保障

  据介绍,随着两岸经贸文化交流交往日渐频繁,双方人员互往、投资置业、旅游访学也逐渐增多,由此带来的隐名投资、旅游纠纷等各类权益纠纷时有发生,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数量也与日俱增,成为制约当前两岸人民经济文化往来的一大瓶颈。

  此次会上,代表们把视角对准两岸投资权益和旅游权益的保障上,探讨投资纠纷的困境与出路、隐名投资的防范应对、投资贸易争端的解决、往来旅游的权益保障、互涉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等等,畅谈改进完善或者化解纠纷的思路,大大丰富了对这一领域法律问题的见识见解,拓宽了视野,为我们今后规范运作和加强协作提供了广阔的视角和有力的依据。

  明确平等对待民商纠纷处理原则

  两岸频繁往来的民事关系和商贸关系,使得涉台民商事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的态势,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类的离婚诉讼、台资企业中的劳动争议和对台渔工劳务合作等民事案件,以及农产品贸易、海上货运、加工承揽、承包租赁等商事类型的案件上。由于两岸在民商事法律上制度规定有所差别,诉讼途径程序亦有不同,导致在适用法律过程中面临区域法律冲突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对于法律和政策的理解不同,司法部门对于法律的适用选择标准不一,难以取得较为满意的办案效果。

  会上,台海两地的法律人对于破解这一司法难题,纷纷建言献策,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之道,明确了“平等对待、公正合理、提升效率、司法为民”等适用法律的总体原则,为从实践中解决司法实务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思路和定位。

  就民商事司法互助、商事仲裁合作问题,与会者就两岸相互认可民事裁判、两岸民事专属管辖权、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涉台民事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商事仲裁机制构建等问题展开了研讨。

  两岸司法互助面临诸多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在总结“两岸司法合作与法律服务问题”这个专题研讨时说,本次研讨涉及到对两岸互涉犯罪刑罚裁量、两岸商业贿赂犯罪比较、大陆与台湾地区刑法关于黑社会犯罪的冲突与法律解决、两岸反洗钱立法差异、两岸惩治毒品犯罪、两岸罚金刑制度比较与借鉴等问题的研讨。

  其中,诈欺犯罪是本次研讨的一大热点,与会者认为,两岸跨区诈欺犯罪存在诈欺犯罪难以证明、不法所得无法追回等困境,如诈骗特别是利用手机及网络诈骗是困扰人们的突出问题,往往只能查到员工,不能查到后台,以往只用数额来定,但实务中很难查到诈骗的钱,传统的诈骗在信息时代的定罪能否转变思路,以其所发的信息来确定标准。

  对于两岸之间刑事裁判认可问题,与会者认为,随着两岸交往的不断发展,在不损害本地区利益的基础上,有条件地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的刑事裁判是可行的。在一方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对对方地区所发生的刑事案件作出判决后,这个判决就需要得到对方的承认。否则,当被判刑人在一方服刑期满或在其他情况下回到对方地区后,仍有受到追诉与处罚的可能,因而损害被判刑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与会者认为对于两岸刑事司法制度的差异问题,可以在建立刑事裁判相互承认机制中着力加以解决,即引入必要的异议和说明机制。当一方提出请求,让另一方承认其刑事裁判时,被请求方可以对该刑事裁判产生的疑问提出异议,而请求方应当加以必要的说明;如果异议确实成立,则请求方通过其再审程序予以纠正。两岸之间彼此对刑事司法制度不信任的问题,可以通过继续大力推动交流,澄清误解,并通过建立妥当的合作机制,逐步建立互相信任。

  就刑事司法协助中的案犯移交问题,与会者认为,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案犯移交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引渡,性质不同,问题相似。在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案犯移交应以坚持双重犯罪原则为基础,但不应采取政治犯不引渡、死刑犯不引渡、本国国民不引渡等原则。

  在两岸打击犯罪的合作上,2009年4月正式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使跨越两岸的刑事犯罪依此协议全面合作,包括协助侦查、提供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罪赃移交等司法互助,并可通过该协议将已定罪或侦查中的刑事(嫌疑)犯遣返。与会者认为,两岸同胞血脉相连,两岸应基于互利互惠之原则,建立双边良性互动之发展,携手共同打击犯罪,有效遏止两岸犯罪。

  涉台审判涌现新类型案件

  本届研讨会举办期间,还同时召开了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海峡两岸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的年会,在对过去一年工作进行回顾的同时,决定在新的一年要依托福建高院的地缘优势,利用专业委员会汇集众多具有丰富涉台理论研究和审判经验的法官和学者的力量,积极开展涉台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针对涉台审判实务中不断涌现的新类型案件,以及长期困扰涉台审判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研究,发挥各自优势,为涉台审判理论研究出谋划策,共同破解难题。相信依赖专业委员会和海峡司法实务研讨会两大平台,定能在涉台审判事务问题上取得新的进展。

 

  

第二届“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侧记
( 2010-08-02 10:24:24) 稿件来源:福建日报

    “海西的发展提出了先行先试的理念,在经贸文化发展之外,法治也应当先行先试!”7月29日,前来参加第二届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的海峡两岸法学交流协会(台湾)理事长廖正豪先生如是说。

    为期两天的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7月30日在福州落下帷幕。来自海峡两岸的180多名知名法学家、司法实务界人士齐聚一堂,论坛共收到论文199篇。与会代表们以“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中的司法保障与法律服务”为主题,将视角对准两岸投资权益、两岸人民婚姻继承身份和旅游权益的保障上,探讨投资纠纷的困境与出路、隐名投资的防范应对、投资贸易争端的解决、往来旅游的权益保障等问题,畅谈改进完善或化解纠纷的思路,研讨中不时闪耀着智慧的火花。

    保障两岸人民投资权益

    一个月前《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顺利签署,让高雄地检署主任检察官何景东很激动。“发展两岸经济是海峡两岸同胞的共同愿景,为框架协议的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是两岸法界人士义不容辞的责任。”他告诉记者。

    开幕式上,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郑伟的《妥善处理涉及两岸的民商事纠纷服务和保障闽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主题演讲,首引会议研讨方向。他认为,目前我省劳动力资源充沛与成本相对低廉的优势吸纳了大量台企入驻,而台企较为严格的用工管理制度与劳动者的期望值之间存在落差,相应产生了大批劳动争议案件。司法是两岸投资者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高效资本运作获取最大经济效益的重要保障。为此,他建议,在加大对台商投资权益的司法保障力度方面,应妥善处理隐名投资纠纷,明确台胞小额投资的法律地位。同时在司法主动接轨框架协议时,“司法的职能不应拘泥于一时一隅,而需应时事演变的需求,着力化解两岸贸易、投资及经济合作等领域出现的争端,成为两岸经贸交往制度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积极因素。”

    涉台婚姻:热现象下冷思考

    近些年来,两岸通婚情况愈来愈普遍。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共有超过21万对的两岸居民结婚。由此引发的婚姻纠纷也大量涌现。如何保障两岸人民合法婚姻继承权利成为论坛关注的焦点。

    “涉台离婚案件与普通离婚案件在审理上的特殊性,就在于较少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一旦涉及就很复杂”。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骆忠新告诉记者,法院在审理涉台离婚案件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上要谨慎行事。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总体要考虑小孩的意愿、生活习惯、成长情况,另外是父母的抚养能力,包括经济能力以及抚育能力。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既要坚持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又要考虑判决的可执行性。

    家庭暴力已成为海峡两岸均普遍存在的社会突出问题。漳州市平和县人民法院法官邱德利说,“台湾地区自1998年通过‘家庭暴力防治法’后,引入保护令制度是‘台湾家暴法’中最重要的规定和一大亮点。大陆至今还没有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统一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司法介入缺乏法律支持,使受暴者诉讼的成功率大为降低,客观上使施暴者难以得到应有的惩罚和制裁。”邱德利建议,大陆在反家庭暴力制度的构建上,完善民事司法救济制度、强化公安机关防范职能、加强刑事司法惩治力度、建立反家庭暴力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规范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等。

    为两岸旅游者正当权益护航

    来自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的数据显示,自2008年7月开放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以来,截至今年7月18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人数累计已超过133.3万人次,赴台游市场呈现迅猛发展的势头,旅游者权利如何保障?引来与会专家学者的关注。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以两岸旅游示范文书对比为视角,阐述了赴台游大陆居民的旅游者权利保障。他认为,大陆《旅游合同范文》在事前减少旅游者与旅游业者发生纠纷方面较有优势,台湾《旅游契约范本》在保障旅游者实质性旅游契约权利方面更细致、全面。两岸在旅游业立法方面可以相互借鉴和交流学习。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燕萍提出旅游维权共建的概念。她建议两岸共同制订一份《两岸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议》,就旅游合同制度、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旅行社承担责任等各方面的问题作出规定,并在两岸旅游者及旅行社间加强宣传。( 记者 包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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