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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诉请离婚救济,理智取证最重要

 发布时间:2010-12-21 13:46 浏览量:650

2010-8-20 5:42:55
     日期:2010-08-17      中国妇女报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终审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只有18.1%的案件涉及对女方权益的照顾。
    离婚救济制度是为消除当事人离婚后的生活顾虑,保护离婚案件中的经济弱势一方、保障离婚后配偶的正常生活之目的而设立的。主要包括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和离婚抚养给付制度。
    虽然婚姻法在总则中确立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正案也对离婚设立了三项救济制度: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为离婚中的过错方,须对无过错的另一方进行损害赔偿,离婚时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的帮助制度。但司法实践中,因为认定家庭暴力没有具体的标准,并且很多当事人在事发后没有及时报警和保留证据,同时婚外情由于其本身的隐秘特点和取证可能侵犯他人隐私,使得当事人要举证证明存在家庭暴力或婚外情很困难,法院认定一方在离婚中存在过错并最终判决损害赔偿的案件更少。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终审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只有18.1%的案件涉及对女方权益的照顾。而大部分的案件中,很多妇女在离婚诉讼中均主张男方存在家庭暴力及婚外情的过错行为,但是在庭审中,女方只有苍白的陈述、悲痛的哭泣,面对男方的矢口否认,显得过于无力。承办法官即使有心照顾妇女权益,也无计可施。
    在18.1%涉及对妇女权利保护的案件中,女方提供了比较充分的证据以说明男方存在家庭暴力、婚外情等过错行为。下面笔者从这18.1%的案件中挑出几例典型案件,以释明现阶段的离婚纠纷中妇女应当提供怎样的证据以使法院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张女士上诉张先生离婚纠纷中,男方曾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后男方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女方提交了男方书写的悔过书两份,称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和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并据此要求男方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认为此忏悔书虽然可以证明男方与其他异性发生过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尚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损害赔偿之情形,故对女方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予支持。二审期间,男方对悔过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系女方逼迫其所签,但没有提出相关的证据。二审法院认定男方系离婚中存在过错的一方,在法院主持下经调解由男方给付女方精神损害补偿款5万元。本案中的张女士提供的能够证明男方婚外情的证据只有男方书写的悔过书两份,看似单薄的悔过书,却说明了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和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这已经足够法院判决男方给付女方精神损害补偿款。
    在殷女士上诉陈先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女方称男方有家庭暴力,并就此提供视听资料、照片等证据。男方虽对此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相应反证,故原审法院对女方主张的家庭暴力予以认定。因男方实施家庭暴力,属于过错方,原审法院对女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共同财产分割也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确定。上诉后,我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并酌情确定由男方给付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是适当的,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女方提供的视听资料及照片等证据向法官呈现了家庭暴力发生的过程及后果,说明了男方具有过错的暴力行为致女方身体受伤的事实,保护了自己的权益。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注重的是查清事实,因此,在离婚纠纷中,女方只要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男方存在过错行为,或者提供的证据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使正常人依据常理能够产生合理怀疑,同时男方未能提供有效的反证,那么法官就会本着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对女方的主张予以支持。但是很多妇女处在家庭暴力及婚外情的处境中,并不能够冷静分析,及时取证,反而情绪失控,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笔者在庭审中常见的是女方花大量的时间与力气陈述家长里短,数落男方的不是,更有甚者,会在法庭上与男方相互辱骂撕扯,这些都与女方要证明的家庭暴力、婚外情无关,偏离了重点,浪费了时间,也扰乱了法官的思绪,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作为法院工作者,笔者十分理解她们的心情,希望她们能够通过诉讼维护受到损害的权益。因此,笔者建议妇女能够平静心情、理智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出合理要求,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法官会在法律规定的最大限度内,根据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公正的判决。

            (作者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江慕南   李凤凤)
                              
                                发布时间: 201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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