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协“婚姻案件中涉及的股权转让问题”研讨会纪实
发布时间:2010-12-21 13:38 浏览量:694
2010-7-26 0:24:58
转帖自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网站 日期:2010-07-23 来源:《上海律师》杂志上海市律师协会
5月22日,由上海沪家律师所首席合伙人贾明军律师主持,主任吴卫义律师担任演讲嘉宾的“婚姻案件中涉及的股权转让问题—法律学科的交叉适用”研讨会在上海市律师协会报告厅圆满举行。
此次研讨会是上海市律师协会组织,贾明军律师作为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副主任具体负责,市律协民事法律委员会和公司法律委员会共同举办的。吴卫义律师被推选出代表民事法律委员会作为演讲嘉宾在会议上发言。这一研讨会的大致过程以及由市律师协会整理成书面记录并刊登在《上海律师》杂志上.。
以下是研讨会的演讲嘉宾大致发言内容,来源于《上海律师》杂志
婚姻案件中涉及的股权转让问题
第一部分 主题发言阶段
一、谭芳律师的议题—婚姻存续期间股权转让的效力探讨
随着经济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为社会构成的重要元素。固定的有限责任以及股权转让是公司蓬勃成长的重要机制。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公司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是否需要经过其配偶的同意呢?
首先,通过介绍两个真实的案例向各位律师介绍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婚姻案件与公司股权的联系日趋紧密是大势所趋。
其次,在不断涌现的婚姻存续期间的股权转让现象以及纠纷,在立法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对上述案件的法院判决结果进行剖析,分析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公司法》《合同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最后,谭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总结道: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未经另一方同意,转让给第三方的情形下,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尚无定论。我们应当正确理解《公司法》《合同法》和《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分析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结合不同案情,正确引导当事人的诉讼,为当事人正确最大的合法利益。
二、屠磊律师的议题—以公司法的视角思考离婚案件中的股权转让问题
(一)离婚诉讼中股权分割(转让)的现行规定及操作
1、现行法律规定
2、操作的一般程序
(二)离婚转让股权与公司法的相关冲突
1、夫妻财产共有权与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冲突
(1)股东优先购买权简述
(2)现行立法及司法判例都明确夫妻因离婚需要转让股权时股东邮箱爱你购买权应获保障。(即便是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也如此,如我国《公司法》第73条规定)
(3)学界就优先购买权是否应适用于离婚时的股权转让的争议
①不应使用的理由、分析
②应予适用的理由、分析
2、夫妻财产知情及支配权和公司财务信息保密权(股东知情权行使限制)的冲突
(1)当前存在的问题
(2)解决的建议
(三)夫妻股权转让(分割)中的若干问题
1、持股比例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比例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