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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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胚胎归属案的法律与伦理

 发布时间:2014-10-17 16:29 浏览量: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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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5   上海法治报    李 惠

  □冷冻胚胎归属案一审和二审不同判决结果的根源在于对胚胎法律属性的不同认识。人的冷冻胚胎属于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范畴。在我国,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有主体说、客体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

  □目前国内仅对禁止买卖胚胎、代孕作出原则规定,没有关于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及继承问题的规定。因此,法院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考虑伦理依据和情感因素以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

  □目前,我国内地明令禁止代孕。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观念的转变,希望能够回归到代孕技术产生的初衷,合理、谨慎地确立有条件地开放代孕的法律法规。

  江苏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在南京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采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繁育后代,计划在2013325日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同年320日,夫妻两人不幸因车祸身亡,留下4枚冷冻胚胎。双方老人因冷冻胚胎的处置与医院产生分歧,男方父母将其儿媳父母告上法院,并追加拒绝交出胚胎的医院为第三人,要求法院将冷冻胚胎的继承和处置权判给自己。今年515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老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917日,这起冷冻胚胎归属纠纷案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落槌,法院最终决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双方老人对涉案胚胎共同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

  这起罕见的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以及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行使主体如何确定?其中不少复杂的法律和伦理难题值得思考。

  观点与辨析:

  冷冻胚胎是人还是物

  此案一审和二审不同判决结果的根源在于对胚胎法律属性的不同认识。人的冷冻胚胎属于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范畴。在我国,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有主体说、客体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主体说主张冷冻胚胎为限定的人的范畴,为了对人的身体的完整性保护,在一定条件下,把冷冻胚胎看作法律上的人,享有一般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客体说认为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的法律属性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物的属性。折中说既不承认冷冻胚胎取得人的主体地位,也不把冷冻胚胎简单视为一团细胞组成的物,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赋予比一般物更多的保护。

  冷冻胚胎等与人之间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一个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另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主体说将尚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冷冻胚胎作为人来予以保护,尽管能够更好地体现法律保护的目的,但是主体不是其法律属性,冷冻胚胎从属于人而不是人,从属于主体而不是主体。冷冻胚胎并不具有人格载体的属性,应当属于物的性质,然而它又不同于一般的普通物。冷冻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有的学者将其称之为伦理物或人格物,就是因为在冷冻胚胎中具有伦理与人格的因素,具有潜在的生命,日后可能发展成为人,而在一般的普通物中,绝对不存在这样的因素。

  折中说并不是认为冷冻胚胎既是人又是物,也不是认为冷冻胚胎既不是人又不是物,而是将冷冻胚胎称之为一种特别之物或者特殊客体,把冷冻胚胎作为一种包含着潜在的生理活性、生命特征的特别之物来对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折中说是客体说的一个分支,冷冻胚胎是不同于一般普通物的特殊之物。

  法律与情理:

  冷冻胚胎处置与监管权当谁属

  一审时,宜兴法院以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成为继承的标的,以及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权利不能被继承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老人提起上诉的理由为:1、一审判决受精胚胎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物,涉案胚胎的所有权人为已经过世的儿子、儿媳,是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2、根据儿子、儿媳与鼓楼医院的相关协议,鼓楼医院只有在手术成功后才具有对剩余胚胎的处置权利。现两人均已死亡,手术并未进行,鼓楼医院无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对涉案胚胎均无处置权利。

  原审第三人鼓楼医院辩称:胚胎是特殊之物,对其处置涉及到伦理问题,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规定,也不能对胚胎进行赠送、转让、代孕;这对夫妻生前已签署知情同意书,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胚胎的作用为生育,现这对夫妻已去世,在原被告双方都不具备处置和监管胚胎条件的情况下,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该行为违法。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首先应当“敬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按法律规定办,以法律为准绳,法不容情,不能以伦理冲击法律,也不能以情感来绑架法律; 只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在不违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寻找伦理依据和考虑情感因素。我国目前的民事法律,并没有关于胚胎保护的特别规定。目前国内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主要是依据原卫生部在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对禁止买卖胚胎、代孕作出了原则规定,却没有关于冷冻胚胎的归属问题及继承问题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考虑伦理依据和情感因素以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

  在该案中,涉及到原卫生部颁发的相关规章,但这些规章中的有关规定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权利,且这些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司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禁止与希冀:

  “代孕”这把双刃剑是舞还是藏

  四位失独老人得到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会怎么办?即冷冻胚胎后期使用问题,也是双方争议和法庭考量的重要问题之一。鼓楼医院提出,胚胎的意义在于孕育生命,而取回冷冻胚胎的唯一流向就是代孕,代孕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医院将冷冻胚胎给4位老人,等于默认了“代孕”的合法性,担心后面出现违反伦理道德的事情。一审法院也认为,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买卖胚胎等。该对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一个重要考量是,该案判决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立足于确定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归属,而不是权利的行使。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主观判定他们可能去做什么。今后他们怎么处置胚胎,这不是该次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 并且在判决书中明确提出,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从法理的角度看,“代孕”是对老人的意愿进行有罪推断。目前,在我国代孕是不被允许的,但保存冷冻胚胎并不违法。老人可以保存胚胎作为对儿女思念的一种象征和精神寄托,他们也表示愿意接受社会监督。

  代孕是伴随着人工生殖技术的问世而诞生的一种新型辅助生殖技术,由于其颠覆了人类传统的生育观念,改变了人类通过自然性生活结合,依靠血缘为纽带进行社会传承的传统生殖方式,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众多家庭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强烈地冲击着社会的伦理、道德与国家的法律,因而从它诞生之日起就引发了伦理学、法学乃至社会学等众多领域的广泛争议。伴随着现代医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代孕,在为那些不孕不育妇女及其家庭带来希望之同时,也催生了一些负面效应。那么这把双刃剑是应该封藏起来避其锋芒,还是可以舞动起来为人类造福?显然,我们不能把婴儿和洗澡水一起泼出去,强行禁止一切代孕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目前,我国内地明令禁止代孕,任何形式的代孕都是违法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观念的转变,冷冻胚胎这个新生事物已逐渐为社会所接受,代孕也可能在将来被赋予合法性。我们希望能够回归到代孕技术产生的初衷,合理、谨慎地确立有条件地开放代孕的法律法规,既要考虑代孕的社会需求,又要防止代孕技术的滥用,防止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而冷冻胚胎可以保管几十年,届时,四位老人延续血脉的心愿,也许能合法化实现。

  (作者系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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