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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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的法言法语与人文情怀

 发布时间:2014-10-17 16:26 浏览量: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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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6  人民法院报  李晓东

    司法程序的公开不仅要求判决过程的公开,也要求判决理由的公开。说理不充分、论证不严密的判决,不但难以获得诉讼各方对判决结果的理解,也难以实现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认同。一份裁判文书,不能仅仅是简单的机械的法言法语的堆砌,还可以让读者、公众感受到司法的人文情怀,这尤其体现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就文书中说理部分而言,可从几个方面加以注意:充实、通俗、情理。

    裁判文书的说理要充实可信

    充实包括了文书中说理的条理分明、规范合理、逻辑性强、论证严密等。

    一方面,裁判文书说理充实,意味着表述的条理分明、规范合理。制作判决书,应当体现法官对事实证据的判断力,对事实、证据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都应给出充分、详细且有根据的理由。就当事人针对裁判提出的焦点、疑点问题,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运用法律、情理、事理相结合的方法,公开阐述证据证明力及其取舍的判断理由,展示法官内心对案件事实、裁判结果如何形成确信的过程,进而说明裁判程序的合法和裁判结果的公正。

    长期以来,判决书中习惯于最后一并引用法条,笔者以为,可在注意引用顺序的同时,将条文直接引入判决书。这样,文书所引的法条内容和事实证据的关联性也就一目了然。

    当然,说理也有着规范上的要求,运用必要的法言法语,语气中立公允,用词平实简洁严谨,避免不适当的情感偏向,不能晦涩难懂。这样不但可以获得诉讼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信服,而且也让判决理由明明白白地展示在公众面前。

    另一方面,裁判文书的说理应当逻辑性强、论证严密,就是判决理由要穷尽、完整,不能有遗漏,阐述每条理由时不能只言片语,要说清说透。说理的逻辑性就是要阐明推理过程,运用法理和法律分析问题,说明是非责任的划分理由,把法条与法理结合起来。如前所述,可以改变现有法律依据集中列述的做法,寓条文于理由之中,注意论据与论点之间的内在联系,做到层次分明、条理清楚,各个部分在组合上紧密连接,贯通一气,事实、说理、判项相互呼应。

    裁判文书的说理要通俗易懂

    任何专业语言,在促使专业人士快捷、简洁、熟练、准确地解决专业问题之际,也非常明显地增加了业外人士阅读理解的难度,法律的专业语言概莫能外。因此,裁判文书的通俗表达实有必要。裁判文书的内容在保持法律专业特征的同时,应摒弃概念化、公式化、八股文的陋习。既注重司法的专业性,也注重一般社会群体的可读性,把法律语言转换成符合法律精神、易为读者理解和接受的公众语言。

    判决书的主要受众是当事人和一般社会公众,其中的“法言法语”的运用应以普通公众的理解认知为限度,超越此限度则是司法判决领域法律性过于专业化的表现。这就要求撰写判决书时必须将“法律言语”逆向翻译成为群众语言,转换成通俗易懂、形象贴切的群众语言和平常思维,尽可能让老百姓听得清、看得懂。

    用公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做到专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自然能够增进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和理解。须知法律本身就是世俗的产物,裁判文书是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直接的表现形式,应当以具有亲和力的形式出现在公众面前。

    当公众能够知晓法律法条之意旨,明白法律保障合法权益之方式,应该会从内心产生对法律的尊崇。如同我们从小学到大学,照本宣科、呆板教条的授课方式总是难被学生接受,而诙谐幽默、语言生动的老师则更易受到学生欢迎。《易中天品三国》之所以受到欢迎,掀起人们对中国历史文化的探索和研究,是因为其运用文化底蕴,并辅以通俗直白的表达的结果,同理,真正有价值的浅显易懂、简洁明了、具有人文亲和力的裁判文书,也必将是引导民众直观地知晓和熟悉法律具体应用的平台。

    裁判文书的说理要合情合法

    司法裁判的结果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情合理。裁判说理中注重情理,是指裁判文书阐明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理由及结果,均应符合社会生活常理,即符合社会多数人通行的经验法则、价值理念和公平、正义观念。

    法律源于社会生活,法律目的在于规范社会生活,故而法律精神与社会情理息息相通,情理蕴含于法律之中。洞悉法律真谛的波斯纳法官建议,要“以合乎情理作为司法的指南”,“法官最好是将他们的工作理解为:在每一案件中,努力获得特定境况中最合乎情理的结果”。

    裁判文书应当依情说理,增强判决书的亲和力。在判决书中,事理是判决公正的基石,法理是判决公正的大厦,情理则是判决公正的丰碑。我国自古以来的法律文化传统就是以情、理、法的融合来规范人民群众的行为。

    讲情理,主要是针对如下情况进行:

    其一,法律规定不周全、不明确时,法官应根据法律条文字里行间所反映出来的真实含义或立法的目的,去理解、分析、判断、讲清其中的道理;

    其二,法律规定有缺陷时,应从理解对象的背景,包括文化、传统、思想等,在一定的范围内,依照公正原则的价值取向进行说理;

    其三,根据情势所需,进行情理分析。这时候要讲清情理,主要从社会的公序良俗、人情事理、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等方面分析说理。

    总之,情理讲得透、说得明,既能增强判决书的公信力,又能增强判决书的亲和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在一份判决书中援引儒家经典《孝经》,并强调除遵守法律外,孝顺等公序良俗也应作为社会的价值标准得到遵守和倡导。这类判决书令人拍案叫绝之处,在于刚性法理之中融入道德引导,从而对时下种种见利忘义之恶举,有旁敲侧击之警示;对当前诸多道德败坏之乱象,有惩前毖后之启发;对诸多唯利是图的现象,有正本清源之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裁判文书不仅仅记录着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每一份裁判文书都应该是司法向社会展示公正形象的载体、传播法治理念的生动教材。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需要的是一份阳光下的判决书,一份有着严密论证、详细说理的判决书,一份旁征博引、法理透彻的判决书,一份充分尊重法律精神和人民知情权的判决书。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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