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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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强占老母亲存款 监护人资格被“罢免”

 发布时间:2012-01-09 16:08 浏览量:810

作者: 杨克元    发布时间: 2011-11-28 13:50:40






     中国法院网讯   儿子张斌被居委会指定成为母亲陈老太的监护人后,将母亲的存款转到自己的名下,被陈老太的女儿张慧诉至法院,申请撤销张斌监护人资格,由自己担任母亲的监护人。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陈老太监护人原由张斌担任变更为由申请人张慧担任的终审判决。

    陈老太90高龄,张斌和张慧分别是其儿子和女儿。由于张斌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故与陈老太关系比较疏远。老人的照料多为女儿张慧承担。去年11月,张斌办完回沪手续,重返老家。在未与张慧充分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母亲陈老太送至精神卫生中心治病养老。接着,他又以儿子的名义向当地居委会申请成为监护人。今年2月,被指定成为母亲的监护人。然而,张斌后来的一系列的行为让张慧不满。张慧在向法官陈述时说,张斌不但将母亲的钱款转入自己名下,还将居委会补贴给母亲的每月50元的牛奶费收入自己囊中。

    张慧认为,由于张斌不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侵害了被监护人的财产,而本人作为女儿一直对母亲履行了赡养义务,家庭经济能力较好,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照顾母亲。在这样的情况下,张慧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张斌监护人资格,由本人担任母亲陈老太的监护人。

    在申请书中,张慧还列举了张斌不按照医院方面的提出的治疗要求,不给母亲进行营养补给和转院治疗的情况。甚至在今年6月,张斌置母亲于不顾,又去了外地。

    张斌在法庭上不同意张慧的请求,认为本人的监护人资格由居委会指定,已尽了监护职责。张斌承认,每月发放给陈老太的牛奶费50元由自己领取并保留。为防止他人将母亲的存款转走,故将其名下的钱款5.7万元存在本人名下。

    经审查,张斌在领取了陈老太名下的定期存款后,将该款存在自己名下的事实。

    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张斌作为陈老太的儿子,在以监护人的名义收取母亲的钱款和存折后,理应妥善保管,但其擅自领取母亲的银行存款,并将该钱款存在其自己名下,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陈老太的合法权益,不适合担任监护人,故张慧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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