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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林-专业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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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慌,独子继承公证渠道畅通

 发布时间:2015-01-19 17:12 浏览量:1238

http://paper.cnwomen.com.cn/content/2015-01/16/012760.html

2015116  中国妇女报 冯爱芳

近期网上广泛流传着几篇文章,讨论的主题是关于独生子女遗产继承难的问题。标题耸动、传播甚广,律师们就此各显神通、支招解困,体现其法律职业人的专业精神和破局手段。然而,随着笔者深入阅读之后,发现文章的主旨无外乎指出两件事:遗产查询难办、诉讼被告难找。不明就里的一些读者读罢文章,不免忧心忡忡,纷纷来电咨询。情况果真如此吗?

坦白说,自从笔者走上工作岗位,平均每年处理近百件遗产继承案子,订立几十件遗嘱。实务中,从未觉得 “独子继承”有何特殊的法律困境与探讨意义。

无争议,公证处理遗产更经济更便捷

在我国,遗产处理分为两种途径:一是有争议的继承诉讼;二是无争议的继承公证。独生子女家庭仅表现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数量较少,在实体法律适用与继承处理程序上并无任何特别之处,根据家庭和财产的不同情况,两条途径均可选择适用。

如果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中尚有其他法定继承人,且对遗产分割有争议且不可调解的,自然会走上法院诉讼;如果其他法定继承人均先于其死亡,独生子女确定为唯一法定继承人,通过非诉渠道的继承公证处理遗产是更为经济、便捷的。在家庭关系简单、其他继承人早亡的情况下,当然找不到也无须找到被告。真不明白,为何要避轻就重,抛开渠道通畅、程序明确的非诉继承途径,非要生硬地把无纠纷的独子继承推向法庭呢?

目前,独生子女通过非诉渠道的继承公证处理遗产,程序繁杂吗?需要提交什么材料?证明什么内容?

根据公证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事项,需要提供的基本材料为:身份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这些基本材料也是诉讼环节的当事人所需提供的基础性材料。

如果财产不明的,可向公证处申请开具查询函,前往有权部门查询死者遗留的全部财产,包括房产、存款、理财账户中的资产、股权等。

从实践看,依据公证机构开具的查询函,有权部门出具登记在死者名下的财产证明,操作中并无障碍。即便遗产查询成为继承案件的“难题”,这一难题亦具有普遍性,不单单构成独生子女继承的难题,亦难成为导向其诉讼困境的支撑论据。

另外,证明独生子女跟父母之间关系且唯一继承人的身份亦不是难题。结合我国严格实行的独生子女政策,可以凭借一纸《独生子女证》加以证明,有的甚至手中还保留有《计划生育奖状》加以佐证呢。如果证件遗失也没关系,公证人员会前往档案馆调阅或通过核实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的方式查清被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

从费用角度来看,公证方式办理继承所花费用要普遍低于诉讼方式,这里,还不加算因诉讼而导致的律师费。依照去年10月份,发改委发文,继承收费从原来受益额的2%下调至累进制算法,降低到受益额的1.2%0.5%。对于成本价房产,北京没有依据新文件上调价格,不区分环比房价,依然沿用成本价每平方米3000元折价来算,每平方米60元。然而,根据《北京市法院诉讼费用收取标准》,即便不计算后续可能发生的执行费用,诉讼费用的标准是累进制,从2.5%0.5%

北京有25家公证处,全国近3000家公证处,目前从每家公证处每年多达两千件的继承案件处理量来看,大量的独生、非独子女家庭的遗产继承案件,经过公证人员的法律告知和介入调解,消解在继承公证工作中,在法律层面,并不存在所谓的独生子女继承困境一说。非诉继承仍然是遗产继承的主要渠道和方式,总体而言,路径是通畅的,选择是理性的。

必要时立遗嘱是经济理性的选择

由于独子继承困境文章的流传,大家心中都有一个疑问,要不要立遗嘱。其实,立不立遗嘱,订立何种法定形式的遗嘱均要根据不同婚姻家庭情况和财产情况来确定。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家庭(独子或非独子)均必然需要订立遗嘱。

订立遗嘱的情形,多发生在:

家庭原因:再婚、孤寡、子女众多争议可能性大(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等多种法律意义上的子女共存情况,也包括婚生子女众多的情况);

工作原因:经常出差,乘坐公共交通,以防万一;

经济原因:财富较多,分配方案较细致等。

当然,选择订立遗嘱,特别是效力较高的公证遗嘱,在生前确定百年之后,个人遗产的分配和处置方案,自然是现代人的一种较为理性、经济的选择。

独子家庭,如果父母生前订立有遗嘱,一方面,为财产查询提供了线索;另一方面,依据其陈述的家庭情况,也为查明唯一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提供了线索和便利。另外,独子家庭的父母生前订立遗嘱,还可以排除独子的配偶对婚内取得的遗产的共有权。

但是,应该指出的是,有了遗嘱,并不一定能继承到遗产,遗嘱和继承是两个程序。在有遗嘱的情况下,也会发生首先检认遗嘱效力、是否确系生前最后一份生效遗嘱、查清并确认遗产归属的问题,此时如果是没有其他继承人情况下,再配合立遗嘱时所记载情况,无论财产还是家庭成员,查明的线索更加明朗、手续自然更加便捷。无遗嘱的也莫要慌张,像前文所述,通过公证方式处理遗产问题,法律并无空白,程序也是通畅的。

(作者系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资深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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