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资讯:没认出假媳妇 买方房款公证处赔
2015年1月19日 公证人
小编一语:老爸不是这个老爸,老婆也不是那个老婆,街边办证生意好,假人假证满天飞。近年来,技术进步、诚信缺失加之造假难监管和违法零成本,成就了造假行业的生意兴隆。公证员面对随时可能遭遇的假人假证,慧眼甄别李逵李鬼已经成为一种执业中不能承受之“情”,公证机构因当事人违法行为而遭受的各种补充责任更是成为一种行业不能承受之“钱”。杜绝公证行为中各种违法行为绝非公证行业一家可为,对于造假行为的预防、监管与惩处更需要制度细化、执法部门落实以及各部门间的协同调处。于行业而言,净化执业环境除了要将自我规范实实在在做到每个公证中,也需要有关部门和兄弟行业的信息共享与协作支持。
花10万元购买了一套112平方米的房子,十年后涨到了40多万,可这一切与沈阳的陈先生无关。虽然买卖房屋经过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因原房主公证时使用了虚假材料,公证书最终被撤销。经过七年多的诉讼,最终,买卖合同被判定无效,房子被原房主的妻子索回。房子被人家要回去了,可10万元购房款以及利息却因为原房主夫妻二人不知所踪无法追回。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证处赔偿。法院判决,新民市公证处补充赔偿陈先生夫妻二人购房款10万元及利息。新民市公证处不服提起上诉,今年1月1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判决文书,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公证
夫妻花10万买套房
事情最初发生于2004年。陈先生准备购买一套住房,通过房屋中介介绍,找到了一处十分可心的房源。当年8月25日,陈先生与闫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1万元购买闫某名下一套112平方米的房屋。
合同签订后,闫某找到陈先生夫妻二人商量,能不能将原定的三次付款方式改为一次性付款,如果可以,自己可以将交易价减掉一万元。陈先生夫妻二人同意并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闫某,闫某给陈先生夫妻二人写了一张收条。因怕闫某反悔,也为了能尽快办理过户手续,陈先生又以妻子的名义与闫某重新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要求闫某到公证处进行公证。随后,陈先生夫妻二人与闫某来到新民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陈先生说,当时,闫某带着一名女子前来,他说对方是他妻子。
新民市公证处为陈先生夫妻二人与闫某办理了公证手续后,陈先生夫妻二人拿着公证书前往房产部门顺利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公证撤销
只因卖方带的是假媳妇
房屋办完了过户手续,陈先生对这笔交易感觉挺满意。陈先生高兴没几天,就有一名姓那的女士找上家门,说她是闫某的妻子,这套房子是她和闫某夫妻共同的房产,闫某卖房并没有经过她的同意。
这时,陈先生夫妻二人也发现,那女士与之前前去办理公证的那位女子长相不一样,再想找闫某核实时,闫某早已不知所踪。那女士说,丈夫闫某伪造了自己的身份证件,并找来别人冒名顶替她前去办理的公证,因此要求陈先生把房子返还给她。
陈先生不同意,那女士遂找到了新民市公证处。那女士认为,是公证处人员审查不严,才导致她的房屋被丈夫偷着给卖了,要求新民市公证处撤销之前的公证书。2005年4月27日,新民市公证处以闫某提供的户口簿及那女士的身份证系伪造为由,作出撤销公证决定。
公证书被撤销后,那女士随即向新民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新民市建委注销陈先生夫妻手中已取得的房产证。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新民市建委依法注销陈先生夫妻手中的房产证。
为了争夺这套房产,陈先生夫妻二人与那女士进行了长达七年的三次诉讼,最终,法院判决认定陈先生夫妻二人与闫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陈先生夫妻二人将购买的楼房返还给那女士。不久,房子便被法院强制执行返还给了那女士。
卖方失踪
买方告公证处失职
与此同时,那女士与失踪的闫某打起了离婚官司。法院在闫某缺席的情况下判决二人离婚,该套房产被判那女士与闫某各一半,闫某应得的一半房产折抵子女抚养费归那女士所有。随后,那女士将房子卖掉,不知所踪。
房子无法要回了,那么当初买房的钱款应该返还吧?陈先生随后将闫某、那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购房款10万元。2012年10月17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闫某返还陈先生夫妻二人购房款10万元及利息,那女士承担连带责任。
因闫某、那女士一直没有返还,2014年7月1日,陈先生夫妻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闫某、那女士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执行局中止了执行,被执行款也无法到位。
转眼十年过去了,原来的那套房子已经增值到40多万。如今,不但房子没得着,就连购房款也要不回来了,陈先生夫妻二人认为,正是新民市公证处的失职行为让夫妻二人遭受了巨大损失,一气之下,二人将新民市公证处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购房款10万及利息。
争议焦点
公证处到底有无过错
对此,新民市公证处认为,当初的公证行为没有过错,陈先生夫妻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赔偿。
新民市人民法院认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由于闫某的故意行为,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陈先生夫妻二人所购买的房屋被依法执行返还后,其所支付的房屋价款及利息由于闫某、那女士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得到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新民市公证处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新民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夫妻二人的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根据相关规定,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对直接责任人追偿损失而得不到赔偿后,补充责任才能发生。因此,法院判决,新民市公证处补充赔偿陈先生夫妻购房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新民市公证处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1月1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判决文书,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来源:沈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