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情侣分手 女方越洋追债15.52万美元败诉
2015年01月17日 潇湘晨报 刘志杰 彭丁云 何鑫
潇湘晨报长沙讯(记者 刘志杰 通讯员 彭丁云 何鑫) 两名留学生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打下三张欠条。分手后,男方回到长沙,女方越洋起诉要求偿还欠债。此案由长沙天心区法院院长马贤兴担任审判长,经历两次开庭后,1月16日,法院一审宣判,驳回女方全部诉讼请求。
2010年,21岁的小倩(化名)在美国求学时,认识了长沙籍学长小海(化名),两人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小海写下3张欠条给小倩,合计15.52万美元。2013年,两人分手,远在美国的小倩委托律师,将已回长沙的小海告上法庭。
此案的焦点为,小海向小倩出具的欠条的借贷关系是否实际发生。男方代理律师王超表示,欠条虽然是小海所写,但是借钱之事不属实。他表示,两人实际借款行为只发生了一次,就是买车时的借款3.5万美元,“这张借条的钱,小海的母亲已经通过银行转账归还了20万元人民币。”对于另外两张欠条,他称是两人恋爱闹矛盾时,小海为了缓和矛盾让女友开心而写。小倩的代理律师高建群则表示,小海因生活及学习期间的各方面所需,陆续向小倩借款。此外,小海还沉迷于赌博,在美国赌场输了不少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倩并未向法庭提交除欠条之外的其他证据,证明该款项已经实际支付给小海。此外,小倩提交的证据显示,两人交往期间,其在美国生活期间的银行支出为17万美元,其中包括了学费。按照常理,作为学生的小倩并不具备向小海提供15万余美元的经济条件。法院认为小倩作为“出借人”,举证义务未完成,驳回小倩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此案审判员童广峰表示,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借贷关系的成立和借贷款项已支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交付方式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
童广峰提醒,在发生借贷行为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借条、汇款、转账、取款等凭证。“最好通过银行点对点转账的方式,用出借人的卡号、账号转账到借款人开设的账号上。这样的交付凭证就非常有证明力,法院一般情况下会采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