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夫妻间欠条的法律性质?
2015年1月14日 重庆法制报 张洪春
原则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但是,法律也规定了某些财产是属个人所有的。《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有约定,那么财产的归属依照“约定”进行划分。《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何种情况属于《婚姻法》第19条的有“约定”?其一,约定采取的是书面形式,这是形式要件;其二,约定内容必须是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其三,约定财产的归属有3种情形: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如果欠条上载明的款项属于一方婚前财产,那么表明夫妻双方对该婚前财产的约定是各自所有;如果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财产,就表明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该财产归各自所有。
由于欠条所载明的为欠款,那么仅从欠条是无法看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何项收入进行了约定。这里面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财产。
至于夫妻之间还有无其他共同财产,这就要看夫妻之间是否还有其他约定。如果对某部分财产有财产分割约定的,该部分财产的分割从财产分割约定。对于约定没有涉及的其他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