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遗产如何分割
2015年1月13日 江苏法制报 陈德严 朱加荣
[案情]1975年,秦某与李某结婚,生下女儿秦素平。后因秦某犯盗窃罪入狱,李某与其离婚并改嫁。秦某出狱后与亲侄女秦小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1987年生下一子秦雪环。2013年10月,秦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一份“(分红型)国寿鸿丰两金保险”,保险合同中未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2014年9月9日,秦某在一起事故中死亡,留下11万余元保险金,被女儿秦素平领取。事故发生时,秦某没有其他父母、子女和配偶。现秦小花、秦雪环将秦素平告上法庭要求主张继承分割这份遗产。(均为化名)
[评析]对以上三人是否可以依法继承遗产产生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秦小花、秦雪环和秦素平都是法定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遗产。第二种观点认为,秦小花和秦雪环不能继承遗产,秦素平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第三种观点认为,秦小花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秦雪环和秦素平系法定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父亲遗产。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某种民事权利,应该依据某种法律规范来支持其主张。这种被用来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被称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
秦某生前参加保险,未指定保险受益人。故其死亡后所产生的保险金,作为遗产,它应该按照法定继承。
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处理民事纠纷的核心。自秦某出狱后,直至他遇亡身故,在这段时间里,秦小花与秦某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在,秦小花以配偶名义要求继承秦某遗产,其请求权基础是《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那么,秦小花要以其主张权利,就应该首先证明自己是秦某的生前配偶。因二人未曾办理结婚登记,那么他俩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六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名义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该解释第五条要求区别对待,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公布实施以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秦某与秦小花二人看似事实婚姻,实则系同居关系。二者原是亲叔侄女关系,是我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据此,他俩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不构成事实婚姻。因而,秦小花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法定继承。但是他与被继承人一起生活多年,可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
同理,秦雪环和秦素平等二人主张继承的请求权基础也是《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依据该条第二款“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规定。秦雪环和秦素平同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故本案中保险金应由秦雪环、秦素平依法继承;根据相互抚养的具体情况,秦小花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遗产。
□陈德严 朱加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