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需明晰 证据保留要充分
2015年1月15日 民主与法制时报
在一起时甜言蜜语,分手后对簿公堂,是情侣、夫妻之间最残酷的事实。不仅仅是精神上受到伤害,可能更要遭受物质损失。
2013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同居分手索要房产的案件。法官提醒民众,在同居期间一定要对大额财产明确自己的权属份额,而且要保留相应的证据。
师生分手,索要房屋未果
60多岁的王建峰(化名)与宋祺(化名)原为师生关系,同居10年后分手,王建峰认为两人共同生活期间他付出较多,而且为女方购置了房屋,分手后房屋应归还自己,遂将宋祺起诉至法院。
据了解,王建峰与宋祺于2004年开始同居时,双方均有自己的家庭。2006年双方以宋祺的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宋祺的名下。
王建峰认为房屋首付款中其出资大部分,之后的月供也是由其负担,房屋装修、购置家具家电、供暖物业等费用也全部由其支出。同居期间,其提供租房费用,并给付宋祺生活费。自己的收入也全部交给宋祺,每月均在万元以上。
宋祺在法院辩称,诉争房屋的房款全部由其个人出资,诉争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是自己,房屋应归其个人所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建峰不能证明其对诉争房屋的出资情况,因此对其要求分割同居期间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中王建峰提交了前妻对于自己与宋祺之间同居的证言、银行的存取明细等证据,然而仍不能充分有效证明该房屋是在同居期间由其出资购买的,故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据悉,王建峰在法庭上情绪激动,坚持自己付出很多钱款,当时两人关系很好,他都将钱款给予宋祺。甚至让宋祺自己举证是否有能力购买房屋。
明晰同居财产
保留相应证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法官杨磊告诉本社记者,审理该案时,对于房屋的所有权认定要以出资情况为准。然而王建峰诉称给予宋祺购买房屋的钱款都是现金,这样在房屋购买的过程中体现不出资金是由王建峰支付的。
杨磊对记者说,首先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讲,是不赞同非法同居关系的,特别是本案中双方都未离婚的情况下同居;其次,如果一旦形成了同居关系,为了避免以后产生财产争议,对于双方财产最好有约定;而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购买的物品根据法律规定,并不是共同共有的关系,而是一般共有。因此,对财产的归属和投入都要有明确的依据,可以约定房屋或者财物的份额。
杨磊建议,对于房屋、财物等出资情况,保留相应的证据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包括赠与大额财物的同时,最好有明确的协议,可以将缘由写清,避免关系破裂时,双方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