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还是已婚,派出所说了算?
2014年12月21日
民主与法制时报 张广
结婚本来是件高兴的事,但海南省三亚市的苏启祥和女友准备去领结婚证时,却苦闷不已。“我没结过婚,但户口簿上却写着已婚。”多番咨询后,苏启祥才得知年轻时曾有过一段“事实婚姻”。现在虽然当地民政部门为他出具了未婚证明,但警方拒绝更改。这是近日发生在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镇的一件怪事。
未曾结婚却被告知“已婚”
家住三亚市海棠湾镇青田村委会大汝村三队的苏启祥今年30岁,两年前认识现在的女友,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两人决定登记结婚。
2014年11月3日,苏启祥和女友前往三亚市民政局准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工作人员称,他的户口簿上显示为已婚,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苏启祥有些纳闷,“我没结过婚,怎么会是已婚?”
苏启祥称,2014年11月,他办理户口簿时,一直没注意过上面的婚姻状况。
记者看到,在苏启祥的户口簿上,其婚姻状况一栏写着“已婚”两字,登记日期为2014年11月3日,承办单位为三亚市公安局林旺派出所,承办人为李虎统。
民政部门的证明 警方不认可
三亚市公安局林旺派出所李虎统警官向记者表示,他们查询了相关记录,2006年,苏启祥有过一段事实婚姻。李虎统警官说:“以前农村很多都是办个酒席婚礼,没领结婚证就算结婚,但这属于事实婚姻,法律是认可的,我们不能随便更改信息。”
“这怎么能算结婚?”事实婚姻一说,让苏启祥感到莫名其妙,坚持要求民警为自己改正已婚记录。苏启祥称,自己以前的确有个媳妇儿,但是两人没有结婚,就是在农村办了婚礼,没领结婚证,后来又分手了,那是几年前的事情了。
2014年11月4日,三亚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查询了苏启祥的个人信息记录,记录显示他从未有过结婚记录。为他出具了未婚证明。该证明写道:经查阅我婚姻登记机关保管的2006年5月1日至2014年11月3日的婚姻登记档案,未查到苏启祥的任何婚姻登记记录。
几番周折后,11月11日,苏启祥拿着民政局证明和村委会证明去找李虎统警官办理更改手续,李虎统警官说:“跟你说多少次了,你们的事肯定办不了,你是事实婚姻,你们村委会乱开证明,就算有民政局的未婚证明也办不了,但我可以改你为离异。”
11月12日,苏启祥再次到林旺派出所去找李虎统警官,解释说明民政局的证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希望李虎统警官为其办理更改登记手续,但李虎统予以拒绝。
律师解读“事实婚姻”
海南法律界人士认为: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的人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依照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苏启祥与前女朋友在2006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未婚同居关系,不属于受法律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三亚市民政部门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后,依法向当地派出所出具了苏启祥的未婚证明,同时,村委会也向当地派出所出具了有关证明。当地派出所应当依法受理,及时为苏启祥办理更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