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无法行使探视权 男子拒付抚养费
2014年12月21日 经济与法
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由于男子无法行驶对女儿的探视权拒绝支付抚养费,后来被孩子起诉,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
男子郭某与蒋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内生育一女小美,现刚满四岁。2012年7月郭某与蒋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同时协议小美由蒋某抚养,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且可于每月第二、四周探视小美各一次。因郭某与蒋某离婚时矛盾较大,离婚后郭某及郭某父母去看小美时,经常与蒋某发生争吵,2012年春节过后,蒋某开始拒绝让郭某及其家人探视小美,双方为此多次发生冲突,甚至报警处理。2013年3月起,郭某开始停止支付小美抚养费,直至今年4月,蒋某以小美名义将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支付小美自2013年3月起的抚养费,至小美年满十八周岁时止。郭某到庭后表示自己继续支付小美抚养费,但要求蒋某配合行使探视权。后在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后达成一致协议,郭某同意支付之前拖欠的抚养费并愿意继续按照离婚协议内容支付小美今后的抚养费,蒋某也当庭表示以后会配合郭某探视小美,双方还就探视时间及方式做了更细致的约定。
法官提醒:抚养费义务与探视权是两个独立的概念,离婚后父或母支付抚养费是为了满足子女成长过程中的实际生活所需,而探视权是为了满足父母和子女的情感交流,二者不可混为一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的权利。即离婚后探视子女是父母的权利,除非危及子女的身心健康,才可中止探视,且是否中止或恢复应由法院依法裁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自行拒绝,更不得以对方未支付抚养费为由进行阻挠。当父母双方就探视权问题产生冲突时,应从维护子女利益角度出发,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寻求法律途径,不要采取停付抚养费、强制带走孩子、激烈的言语甚至肢体冲突等极端方式,给孩子的成长和心灵造成伤害。